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15925103626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法考: 精品课程    法考公告    法治资讯    动态信息    案例分析    司考方法    法律法规    博文精汇    图书介绍    简章专区    
法治资讯
回避的理由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2-24    字体:
司考刑事诉讼法名师点睛(左宁):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
  《刑诉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注意:
  《高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高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高检规则》第三十条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高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媒体解读习近平对法治的四个          下一篇文章: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取保候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15925103626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2024047134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