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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取保候审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2-11    字体:

 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

  (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二)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3)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4)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金的处理

  (1)没收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保证人保证

  1、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2、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

  (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5)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取保候审的人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4、未尽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刑事责任

  (1)保证人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案,经查证属实的,处以1000-20000元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也由公安机关决定。

  5、没收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都只能由执行机关采取,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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