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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全票通过! 看看专家如何解读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2-28    字体:

 12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应到168人,出席159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59票全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


  在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专家对《反恐怖主义法》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新华社记者:请问为什么要选择当前这样一个时机出台反恐怖主义法?


  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我来回答大家这个问题。当前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的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内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越发突出,我国内发生的暴恐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恐怖活动对我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中国的反恐怖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有关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决定等,同时我国还缔结参加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国际条约。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敌,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打击任何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暴恐犯罪活动。反对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始终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国际社会一道打击恐怖主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反恐怖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12月,中国公安部设立了专职反恐专员。今后中国各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反恐怖主义法》,不断创新反恐怖主义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反恐怖工作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反恐防范,持续深化严打暴恐活动,持之以恒地进行源头治理,加强反恐国际合作,坚决把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坚决维护我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路透社记者:前两天美国国院对反恐法草案表示严重关切,他们说这可能会引起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也会使中国的言论和宗教自由受限制。对这两个问题,您有什么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这方面的报道这几天我也看到过,在反恐怖主义法立法的过程中,包括美国、一些国家、一些机构和一些企业,都对反恐怖主义法的一些条款提出一些关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现在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一些协助义务。制定这条规定的原因,也是因为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主义也出现一些新趋势,不光是在中国,包括在国际上很多地方都是这样的,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还利用网络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这个已经成为国际公害。


  对于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怎么样去应对。联合国安理会专门有一个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这个问题上,从目前各国的做法来看,一方面是要研究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要给执法机关必要的一些执法手段。另一方面,要相应地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社会责任。


  我们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大量地查询了一些资料,包括国外的规定。比如美国、欧盟等的法律,因为反恐工作等需要,都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一些协助义务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美国有一个通信协助执法法,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法律,在这些法律当中都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网络经营者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包括执法人员进行合法监听提供技术协助。另外,对于加密传输的一些文件,这些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解密支持,这在法律当中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欧洲理事会有一个网络犯罪公约,欧盟理事会也制定通信监控决议,另外我们也查到像德国、英国、荷兰一些国家的法律,都对电信以及网络企业协助执行通信监控措施,还有就加密的一些信息提供解密支持都作了规定。


  反恐立法考虑了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迫切需要,就有关问题研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单独就这一条,我们立法工作机构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从事这些领域的企业的意见,最终在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中作了这样一个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这样规定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的。我们从评估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这样的规定不会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说像您刚才提到的,通过这些手段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这方面的问题。谢谢!


  3、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反恐措施一方面要有效保障社会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不能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反恐法如何平衡这两个方面?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在反恐怖主义立法当中一直高度重视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因为,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和尊重保障人权这两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很多条文都涉及到如何平衡的问题。讲反恐措施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恐怖主义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所以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这件事情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二,在反恐怖主义措施当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手段,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的规范,要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两者都需要考虑。


  在反恐怖主义法当中,体现这方面的条文比较多。我举一个例子,比如反恐怖主义法总则第6条中有这样一个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款又针对实践中的情况,又专门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两款规定在总则中,就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当中应该遵循的,我们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不是针对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护所有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人,这是很重要的原则。


  另外,在反恐怖主义法各章节的条文设计中,都非常注意怎么样去规范执法,怎么样规定公民和组织的一些救济性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反恐怖主义法当中有这样的规定,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如果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在处置恐怖事件过程当中,处置工作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和威胁这些人员的人身安全。


  再比如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如果是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补偿。在反恐怖主义工作当中,法律赋予了一些执法部门,像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这些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如果经审查发现相关物品资金等与恐怖主义无关的,法律上也明确要求要及时解除有关措施。另外,反恐怖主义法当中也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一些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的,都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反恐怖主义立法过程当中,一方面要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恐怖主义。另一方面,在制度的设计上,包括在后续的实施过程当中也都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依照规定行使各项权力,防止发生任何侵害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谢谢!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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