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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点拨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6-10-25    字体:

1.对刑法要进行实质解释(实质解释观) 暴力和开水;在监视居住中故意放任不管和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把凶器藏起来和毁灭凶器。

  2.合法的当然解释的条件:性质相同,情节更重或更轻。儿童和财物;拖鞋和赤脚。赠与和出借。

  3.主客观相一致原则:5元钱的项链和以为是5元钱的项链。

  4.注意关键词,找出提示点,避过陷阱。

  (1)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6)

  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提示】A:“长时间”是提示。B:“1分钟”是提示,“超速”是陷阱。C:“导致丙中弹身亡”是提示,“不可预见的原因”是陷阱。D:“更加难受”是陷阱,“自杀”是提示。

  5.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只有能够增加法益被侵犯的危险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行为。

  6.犯罪的概念:(1)违法+有责;(2)违法(共同犯罪、正当防卫、收赃)

  7.不作为犯罪:(1)不作为犯罪的保证人(即有法定作为义务者)A.创设了危险的人(如交通肇事者);B.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救助义务或者阻止义务的人(如他人撞倒了幼儿,在场的幼儿父母即有救助自己幼儿的义务)

  (2)合法行为(正当防卫和生活中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犯罪都可能产生作为义务。故,进行正当防卫者有防止过当的义务,犯罪者有救助的义务。

  (3)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存在救助义务。阻止肇事者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本条可推而广之。阻止犯罪嫌疑人救助被害人,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8.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考试题中的“因果关系”都是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如果前行为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则因果关系不中断。

  (2)如果后行为或者事件(介入因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则因果关系通常中断。

  (3)作为(2)的例外,如果介入因素不异常,则因果关系不中断。

  自杀通常是异常的介入因素。

  9.因果关系是具体的,客观的。即,即使某人2小时后将因为A行为必死无疑,但他确实在第20分钟时因为B行为而死亡,那么只有B行为和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10.正当防卫:(1)防卫意图的认定:认识到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可。(2)防卫对象无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财产犯罪的防卫时间可以延长。

  11.假想防卫:正当防卫意图+合法对象。行为人认为自己在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的对象实际上进行的是合法行为。主观上是正当防卫,客观上是不法侵害。

  例:父亲在深夜将爬自己家围墙的儿子当成窃贼打死——排除犯罪故意。如果有过失,认定为过失犯罪,无过失,则认定为意外事件。

  12.紧急避险:正对正,有避险意图即可。

  13.被害人承诺:有效的承诺的要件。

  14.故意的认识内容:必须认识到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违法性,认识到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

  15.期待可能性:能够期待行为人不进行犯罪。

  16.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没有违法性认识,但是有认识的可能性,仍然构成犯罪。

  17.犯罪的心态是行为时的心态,不是行为结束后看到杀错了人时的心态。所以杀错人的,在杀人的一瞬间是直接故意心态。

  18.故意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

  19.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处理

  打击错误:对着正确的预定的对象实施实行行为,但是结果偏掉了。此时才有可能成立打击错误。所以挖的坑里掉错了人,是对象错误。

  对于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观点相同。对于打击错误,二者观点不同。

  20.犯罪过失: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对损害结果能预见到的才负刑事责任。

  2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

  22.实行行为。从形式上讲,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那个行为。从实质上讲,是能够直接侵犯法益的行为。

  23.犯罪的中止:自己认为还能进行下去,但自愿不进行了。

  24.犯罪的未遂(预备)自己认为不能继续进行,因此被迫放弃。或者是自己认为已经完成犯罪,但既遂结果没有发生(未遂)

  25.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不一定是既遂。抢劫中被制服,但被害人怜悯抢劫犯,又给其钱物(抢劫未遂)故意杀人,人死了也可能是中止(因为其他原因致人死亡)

  26.共同犯罪是一个违法形态。与责任能力无关。

  27.具有部分相同的犯意、犯行即可成立共同犯罪。最终的罪名不一定相同,双方有相同的行为即可。

  28.共犯的脱离:条件:行为人已经进行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包括主动脱离和被动脱离。

  29.共同犯罪与身份:身份犯(定罪身份)仅要求实行犯具有特殊身份,教唆者、帮助者不要求具备特殊身份。

  30.间接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认定。间接正犯:支配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教唆他人,让别人自愿去犯罪的故意;帮助犯:给已有犯意者提供帮助的故意。

  31.实行>教唆>帮助。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出现认识错误,则在轻行为的范围里重合。例:甲教唆乙杀妻,乙说:“看来英雄所见略同。我早就想杀她了”。认定为帮助犯。

  32.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超级重要。共犯仅从属于实行犯的违法行为。

  33.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一行为,数罪。固定竞合和偶然竞合。

  34.“触犯”的判断标准:只要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无论最后怎么认定,都可以认为这个行为触犯数个犯罪。

  36.吸收犯与牵连犯:数行为、数罪。前者二罪之间有吸收关系。必经阶段、当然结果。

  37.对牵连犯的处罚:法有明文规定的优先。

  38.A犯罪是B犯罪的手段的,通常不数罪并罚。为了控制被拐卖妇女,将其打成重伤。

  伪造公章然后诈骗的:只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39.吸收犯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窝藏赃物是必然会发生的,销售赃物则不是。所以,前者成立吸收犯。后者属于事后行为。是否可罚,取决于销赃行为有无侵犯新的法益或者有无期待可能性。

  40.包容评价:A+B可以被评价为A.

  不要认为已经成立了A+B,就不可能是A.

  41.“修九”对总则的修改

  (1)职业禁止:特别法优先、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严重不遵守决定的,按照第313条追究刑事责任。

  (2)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核准和备案。

  (3)不同种刑罚的并罚。管制、拘役、有期的并罚。

  42.不判处死刑的对象。

  43.累犯:2011年5.1日后,新的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条件才生效。

  44.自首: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被动归案的,即特别自首,必须交代和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不同种的罪行才能成立自首。

  45.立功:必须有积极的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才能构成立功。重大立功是指被检举的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立功。

  46.假释禁止和限制减刑的对象:1(累犯)+7(7个罪。不满16周岁的人的8种犯罪减掉贩毒和故意伤害,加上绑架罪)+1(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的最低执行期间:20年和25年。

  47.数罪并罚:漏罪是以前犯的,所以先并后减。新罪是现在犯的,所以先减后并。因为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假释被撤销后,按照同样的原则计算。但是,缓刑被撤销后,直接将前后两个判决数罪并罚,因为缓刑没有执行过刑罚,所以既不能先减,也不能后减。

  48.缓刑和假释的撤销。新罪:包括考验期满才发现的。

  49.禁止令:禁止进行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从缓刑或者管制执行之日开始执行。禁止令的内容不得影响罪犯的日常生活。例如,不得禁止罪犯出入医院。

  50.减刑和假释的程序。执行机关只有提出建议权。

  51.追诉时效。最近是热点。在前罪的追诉期内犯后罪的,前罪的追诉期才重新计算。

  52.要注意总则中的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自首、立功、坦白、犯罪未遂都是可以型量刑情节。

  53.法律拟制:特别规定。与普通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

  54.各种犯罪的既遂:本罪的法益受到破坏。

  55.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的法条要求有具体的危险;抽象的仅要求有行为。

  5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

  57.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可能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

  58.交通肇事罪:对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责任,且是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成立犯罪。

  59.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掺一点非货币原料就是伪造货币。

  60.使用假币罪:直接置于流通领域。将假币送给不知情的人使用也成立本罪。

  61. 信用卡诈骗罪:“机器不能被诈骗”不适用于本罪。

  62.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具有犯罪对象的公众性。但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没有。

  63.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是想象竞合的关系。

  64.非法拘禁、绑架、抢劫、敲诈勒索

  绑架和抢劫的区别:打算向谁要钱。绑架和非法拘禁的区别:要的什么钱。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被敲诈者尚有意志自由。

  65.绑架、抢劫能包容直接故意杀人。但仍然可以说:该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但是,不能择一重罪论处。

  66.诈骗与盗窃(有无处分行为)盗窃与侵占(财物由谁占有)三角诈骗(欺骗甲,使甲处分乙的财产)编造、隐瞒未来的事实也是隐瞒事实真相。

  67.区分三种类型的抢劫。263条:标准抢劫。267条:携带凶器抢夺。269条:事后抢劫。注意:为了继续获得财物而杀害被害人的构成第263条类型的抢劫罪。

  68.“修九”修改、新增的罪名。

  修改的5个罪名(本文列举的是新罪名)(1)帮助恐怖活动罪、(2)强制猥亵、侮辱罪、(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对证件本质的变更是伪造)(4)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这些都是“修九”修改的。这些修改之处都是考试的重点。

  新增的10个罪名:(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要求牟利、出售)(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组织考试作弊罪、(5)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6)代替考试罪、(7)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发布犯罪信息,售卖枪支、毒品信息等)(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择一重)(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灾情、警情、疫情)(10)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要掌握:

  A.这些犯罪自身的犯罪构成

  B.追诉时效、从旧兼从轻的适用

  69.本犯不构成赃物、洗钱、伪证、包庇等犯罪。也不构成这些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70.监守自盗。利用职务管理上(保管、看管也属于管理)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看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贪污未来的财产的也是贪污。

  71.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7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双方可以是友好关系,也可以是要挟关系。

  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双方构成受贿罪共犯。

  行贿罪与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73.贪污、职务侵占、受贿的既遂:个人得到钱,不是花掉钱。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同理。

  74.挪用公款罪:钱的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75.今年要特别注意:只有由于实施了这个罪所规定的行为,因此直接导致这个罪的法益被彻底破坏才能成立既遂。例如2014年的卷四案例题。甲虽然收到了钱,但本公司的钱尚未汇出。所以甲的贪污是未遂的。

  76.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并罚:除了刑法第399条以外,其他受贿又渎职的、又进行其他犯罪的,都是数罪并罚。

  77.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规定的两个犯罪。前者发生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后者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中。

  78.贪污罪、受贿罪的追诉时效问题:从旧兼从轻。

  79.《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丙只有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的故意,所以其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80.特别强调:最近五年的卷四的案例题基本上包含了案例题的考点。临考前看看这五道题。超级有用!


  案例分析题二十四字诀:

  不急不躁、逐句分析、逐句落实;言简意赅、用语准确、表达到位。

  81.“修九”“补充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最后有彩蛋】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2016年6月,王某在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中,代替同学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B.2015年9月,刘某在司法考试中,组织数十人利用无线发射设备非法向考生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刘某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C.不仅伪造、变造、出售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且购买这些证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D.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犯罪

  2.关于终身监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罪,不适用于受贿罪

  B.因为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被宣告终身监禁的人,不能被假释,但可以被减刑

  C.因为犯受贿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也可以被终身监禁

  D.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既不得被减刑,也不得被假释

  3.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该规定无效

  B.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 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备案

  D.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关于死刑缓期执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不能被执行死刑

  B.在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内,有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的,也不能被执行死刑。但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重新计算死刑的缓刑考验期

  C.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者,在缓刑考验期满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不满10年时,可以被假释

  D.死刑缓期执行是缓刑,所以罪犯不能被关押在监狱里

  5.国家工作人员甲2005年贪污12万元。2015年10月,甲的贪污行为被发现并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当时的法律,甲的行为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2016年6月,甲被开庭审判。关于该罪的追诉时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2015年10月,检察机关对该案具有追诉权

  B.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修九”制定)认为贪污20万元以下的属于贪污“数额较大”,应当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解释,甲的贪污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C.对于追诉时效,应当适用旧刑法的规定,因此在2016年6月,甲的贪污罪并未超过追诉时效

  D.对于追诉时效,应当适用新刑法的规定,因此在2016年6月,甲的贪污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6.武某是某市教育局局长。2015年3月,武某被举报受贿。检察机关查实:教师林某符合调动条件,但迟迟未能调动。2009年8月,武某在收取教师林某15万元后,帮助林某从偏远的乡村学校调动到市中心的学校。2015年6月,检察机关将武某抓获归案。2016年6月,武某受贿案一审开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林某符合调动条件,故武某没有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武某被抓获时,《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发布,武某的犯罪行为尚在追诉期内,检察机关有权追诉武某。故法院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对武某量刑即可

  C. 虽然武某被抓获时,《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发布,武某的犯罪行为尚在追诉期内,检察机关有权追诉武某。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该案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武某的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故法院应当立即释放武某,不能对其判刑。

  D.只要在立案时符合当时的追诉时效的规定,即使后来由于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仍然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7.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2015年5月,因邻里纠纷,李某将邻居王某的骨灰从殡仪馆偷出,悄悄倒掉。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2016年8月,刘某是影星王某某的粉丝。他得知其“离婚惨案”后,非常同情王某某。刘某即捏造了王某某妻子的若干“罪证”,并在网上大肆传播。这些文章点击量达到3万余次,转发2000余次。经查证,这些“罪证”都不存在。刘某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C.梁某是某饭店前台工作人员。为了牟利,他将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牛某与情人的开房信息出售给他人。该信息被挂到网上后,牛某家庭破裂,牛某随即自杀身亡。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 2016年7月,因为财产纠纷,王某将自己父亲的骨灰当着兄弟姐妹们的面抛洒到地上。其兄弟姐妹们报警。王某的行为构成侮辱骨灰罪

  8. 甲是前中共中央政治局某常委之子。丙知道甲是该常委的儿子,就求他办事。甲于是找到中石油公司的董事长乙,告知乙自己的朋友丙想从中石油获得一块油田进行开发。乙既是该常委的老下属,也想巴结该常委,于是给丙划拨了一块油田。丙送给甲1000万元人民币。关于这100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则甲构成受贿罪

  B.无论甲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甲都只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D.如果甲为丙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甲不构成犯罪

  9.甲是公安局局长乙的情妇。丙听说乙特别听甲的话,就送给甲一块价值l6万元的的老蜜蜡吊坠,委托甲给乙说说好话,请乙把自己的儿子提拔成科长。甲答应了。事情也已顺利办成。某日,甲乙在一起时,乙看到了甲的吊坠,就问甲是哪里来的,价值几许。甲如实告知。乙说:“这蜜蜡成色还不错”。再无他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本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在乙得知实情后,二人构成受贿罪共犯

  B. 乙虽然得知该吊坠系甲受贿所得,但由于该吊坠是甲单独受贿,所以乙不构成受贿罪

  C. 丙构成行贿罪

  D.无论甲乙是否沟通,由于丙只有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的故意,所以其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0.以下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的是:

  A.甲将乙的身份证上的照片替换为自己的照片

  B.丙将丁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替换为自己的姓名

  C.A将自己驾照上的证件签发机关从杭州市公安局改为湖州市公安局

  D.B将C的驾照的照片替换为自己的照片




  参考答案:

  1.【答案】C.A: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别人考试的,才构成代替考试罪。B:本案发生在“修九”施行前,不构成犯罪。C和D:购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也构成犯罪。但是,只有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才构成犯罪。在学校的期末考试中使用虚假身份证、学生证的,不构成犯罪。

  2.【答案】D.终身监禁既可适用于贪污罪,也可适用于受贿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既不得被假释,也不得被减刑。终身监禁只适用于因为这两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3.【答案】AC.A:有特殊规定的,特殊规定优先。B:正确。C:假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决定。D:正确。

  4.【答案】A.B:有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的,也不能被执行死刑是正确的。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即可。C:符合1+7+1条件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者,不得被假释。D:死刑缓期执行是比无期徒刑还严重的,所以罪犯必须被关押在监狱里。

  5. 【答案】ABD. 对于追诉时效,应当根据新法决定是否追诉。因此,甲的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6.【答案】C.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而受贿的,同样成立受贿罪。如果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就不能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7.【答案】A.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修九”新增的犯罪。2015.5,修九尚未生效。所以A正确。D是故意毁坏骨灰罪。B:刘某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该罪要求传播的是虚假警情、疫情、灾情。刘某可以构成诽谤罪。C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8.【答案】BCD.甲不是利用职权行贿,所以不可能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D正确。

  9.【答案】AD.《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丙只有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的故意,所以其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0.【答案】C.对证件上的身份信息进行重大改变的属于本质上的改变,应当认定为伪造身份证件。故,选项ABD都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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