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0871-65361798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法考: 精品课程    法考公告    法治资讯    动态信息    案例分析    司考方法    法律法规    博文精汇    图书介绍    简章专区    
法治资讯
【回应】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 检察官说:不算重判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2-3    字体:

    话说今天小编正在哈皮地刷微博,忽然一条消息跳进眼眶:“河南一大学生在家没事干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那小编幼年时的旧事要是翻出来,不得把牢底坐穿呀?正要大骂司法不公暗无天日之时,忽然发现了一行小字:“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燕隼!燕隼!燕隼!小型猛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型猛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型猛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重要的事情要重复三遍!


  喂喂喂,你把这句话放显眼点不行么?搞得我还以为掏了几只麻雀,就抓去蹲局子了呢!!!吓死人了!


  小编立刻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该案的判决书(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某和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已查扣,卖到洛阳市2只,卖到郑州市7只。


  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某和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4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3、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4、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某家中查获燕隼4只和凤头鹰1只。”


  小编真是震惊了:小伙儿真是了不得,业务挺熟练的啊!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不说,还带收购转手的……


  咱们再来看看某些媒体的标题:“河南一大学生在家没事干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真的是没事干才去玩耍的么?小编还真是呵呵了。


  连大名鼎鼎的江宁婆婆都忍不住出来吐槽了:你以为这样就没了?办案检察官还有话说!辉县市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小编,被告人闫某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1、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闫某曾经以QQ网名“兔子”非法收购凤头鹰一只(后转手出售);


  2、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3、被告人王某家中是养鸽子的,说是个鸟类知识小专家也不为过哦。。。


  额……本来小编还有一点点同情的,没事儿掏个鸟窝都能掏到保护动物,咱又不是动物专家,真是飞来横祸啊!


  现在看来,这小伙子比小编专业多了,人家就是奔着国家保护动物去的……


  重点来了!


  《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叫做“情节特别严重”呢?来,咱们再复习一下江宁婆婆的科普: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这个判决:


  1、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2、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您,还觉得判重了吗??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最高检、中国残联发布在检察          下一篇文章:【新法速递】关于适用《中华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0871-65361798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18002329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