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今天小编正在哈皮地刷微博,忽然一条消息跳进眼眶:“河南一大学生在家没事干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那小编幼年时的旧事要是翻出来,不得把牢底坐穿呀?正要大骂司法不公暗无天日之时,忽然发现了一行小字:“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燕隼!燕隼!燕隼!小型猛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型猛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型猛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重要的事情要重复三遍!
喂喂喂,你把这句话放显眼点不行么?搞得我还以为掏了几只麻雀,就抓去蹲局子了呢!!!吓死人了!
小编立刻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该案的判决书(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某和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已查扣,卖到洛阳市2只,卖到郑州市7只。
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某和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4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3、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4、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某家中查获燕隼4只和凤头鹰1只。”
小编真是震惊了:小伙儿真是了不得,业务挺熟练的啊!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不说,还带收购转手的……
咱们再来看看某些媒体的标题:“河南一大学生在家没事干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真的是没事干才去玩耍的么?小编还真是呵呵了。
连大名鼎鼎的江宁婆婆都忍不住出来吐槽了:你以为这样就没了?办案检察官还有话说!辉县市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小编,被告人闫某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1、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闫某曾经以QQ网名“兔子”非法收购凤头鹰一只(后转手出售);
2、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3、被告人王某家中是养鸽子的,说是个鸟类知识小专家也不为过哦。。。
额……本来小编还有一点点同情的,没事儿掏个鸟窝都能掏到保护动物,咱又不是动物专家,真是飞来横祸啊!
现在看来,这小伙子比小编专业多了,人家就是奔着国家保护动物去的……
重点来了!
《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叫做“情节特别严重”呢?来,咱们再复习一下江宁婆婆的科普: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这个判决:
1、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2、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您,还觉得判重了吗??
- 2016年司考试成绩查询相关资讯 (2016-10-8)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卷三 (2016-9-30)
- 【法规速递】《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1-24)
- 【法律案件】广东一传销组织主犯判死缓 8 (2016-1-11)
- 这些法律中的“熔断”,你造么? (2016-1-11)
- 新版网络支付办法出台 微信零钱发红包过千 (2015-12-29)
- 【聚焦】中国首部反家暴法面世 | 精神暴 (2015-12-28)
- 《反恐怖主义法》全票通过! 看看专家如何 (2015-12-28)
- 男子自制枪支防小偷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12-26)
- 重磅!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将调整为国家统一法 (201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