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有权决定回避的人或组织
有权决定回避的人或组织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这里要注意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5、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6、对申请回避的特定要求: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7、此外,对于回避理由中的第5种情形申请回避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刑事诉讼中,普通工作人员的回避由首长决定;首长的回避由审委会或者检委会决定;哪个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就由哪个机关的首长决定;以吃人的、拿人的和私自会见一方等申请回避的,申请人要提交证明材料;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要注意的有: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在刑事诉讼中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这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由审判长决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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