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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审:明星吸毒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9-1    字体:

由于新型毒品大量涌现,国家管制力度在不断加强,针对明星吸毒事件频发的一系列问题所导致的社会恐慌,将如何处理是每个家庭或者每个人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吸毒的法律考量将从哪些方面着手是目前人们比较关注的话题。从专业的法律层面来讲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可是吸毒的事实问题能否可以入罪,是目前法学界讨论的比较多的话题,可是有关吸毒能够真正的入罪还需要人们的关注和认识。

  因为吸毒本身不入罪,所以简单的依赖一般法的约束效果还是不太明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规定》第八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

  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我国现行《刑法》在第六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对毒品犯罪予以打击,可是《刑法》没有将吸毒纳入打击范围,这样没有刑法的真正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吸毒没有入罪只能给社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危害。

  目前在我国国内有关吸毒案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从开始时的老龄化人群逐步朝着年轻化态势,所以这样就造成了吸毒者逐渐增多的问题。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措施进行约束,就会导致毒品泛滥,加上新型毒品的广泛性,有关部门虽然在不断地加大查处力度,可是收效甚微,毒品名目繁多就不得不给一些有关监管部门造成查处力度不力的局面。毒品泛滥造成社会危害严重,以至于构成全民反毒刻不容缓的局面,加上最近社会上出现的明星吸毒事件,这样吸毒人群就会不断地扩大,明星吸毒他们的母亲、家人同样也会受到牵连,后果的严重性不得不向我们敲响警钟。

  大家都知道吸毒容易戒毒难,一朝吸毒终身戒毒,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和毒品犯罪分子从某种程度上已经构成了互为因果的关系,吸毒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构成了因果关系,利益之间互为因果、互为诱因,一些吸毒人员极易走上歪路,一旦资财耗尽只能依靠其他途径进行获得更多的毒资,一部分吸毒人员就是以贩养吸的,还有一部分人员实施盗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故意伤害等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换取钱财以购买毒品。所以,吸毒人员一旦家财耗尽就会直接造成社会的不安,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又培养着诸类恶性犯罪。

  一些吸毒人员本身还是艾滋病病毒的携带者,一旦与人群发生接触吸毒后为了寻找快感就成了艾滋病的传播主流。明星吸毒也不例外,明星圈里边经常会出现一些明星吐槽的事情,但是从总的方面来讲明星吸毒最终也将会断送他们的大好前程,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目前吸毒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管制,却不能依据其他法律进行约束,所以吸毒问题虽然严重可也比较单一,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如果将吸毒写入《刑法》进行客观归罪,那么社会反映虽然赞同者居多,可是从人道主义考虑还是稍显欠缺的。

  我们也不能只从单方面考虑明星吸毒的事情,但也要从总体上来思量明星吸毒将预示着什么,由于吸毒人员年轻化、复吸人员多样化等方面就不得不告诉我们,预防措施将会是我们目前的重点工作。人人反吸毒、反贩毒将是我们目前面临的挑战,也是我们在对待明星吸毒现象的思量。《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针对吸毒问题的有关方面的管制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处罚,可是只是对一些吸毒人员进行处罚,从目前来讲是不够的也是比较片面的,我们只能审时度势依据现有法律进行规制,一般情况下明星吸毒目前的社会关注度较大,可是毒品的多样化、新型化在不断的提醒着每一个人,明星吸毒只是一个方面。从目前所掌握的数据来讲,吸毒人员在不断地朝着年轻化态势发展,也在朝着多类人群进行蔓延,同时因为吸毒所带给人们的灾难也在不断地加剧。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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