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说明
2012年司考伴随着世界末日的传言渐于平静,2013司考又要接受众多司考学子的挑战。经历了末日司考,面对新一轮的征程又该如何备战呢?
指南针教辅团队通过整合团队优势、状元经验和名师建议,制定了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指南针节奏”复习指南,尊重记忆规律和备考要求,希望能够为您顺利通过2013司法考试提供帮助和支持,让我们一起进入一个正确和高效的备考节奏,圆梦2013,教辅团队预祝全国考生复习顺利、考试成功、前程似锦!
一、商经法复习建议
商经法在司法考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值比较高。根据过去三年的统计数据,商经法的试题总共约90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为15%左右。第二,难度比较大。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商经法的得分率明显低于各门课程的平均得分率。学员们也反映,与“三国法”一样,商经法是他们学习中感到非常困难的学科——不仅仅很难学,而且自己的生活中很少接触,非常陌生。面对这一难题,学员们急切地渴望能够从考试之前的培训中获得有益的帮助。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学员参考。
(一)教材为主,法条为辅
以前常有学员提出:商经法的复习,是以教材为主还是以法条为主?我们认为,还是应当以教材为主,结合法条复习。理由是:(1)教材是为学习编写的,语言通俗,按照知识点讲解,容易理解和记忆,法条是为适用制定的,查找起来方便,但是学习起来困难;(2)经济法和商法有二十几部法律,两千多个条文,还有众多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并不小于教材;(3)有的内容属于法学理论方面的,教材会涉及,而法条里根本没有,例如公司的分类、票据的特征;还有的内容,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条文过于分散,例如破产债权的范围,教材把它们罗列在一起,方便学习。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司法考试不允许指定教材。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教材主要指司法部组织编写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但也包括本校组织编写的有关辅导资料。
(二)以知识点为单位
在学习的时候,尽量不要一口气读下去,而是以一个知识点为一个单位学习,因为考试也基本上是以知识点为单位命题的。例如,在消费者法一章里,“产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包括归责原则、求偿对象、赔偿范围、诉讼时效四个方面的内容,你把这四个方面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掌握,那么,凡是遇到考查产品责任的试题,就能迎刃而解。如果只掌握了其中三个方面的内容,这道题就有可能答错,那么,你掌握这三个方面内容就是白费了,考试的实际效果和完全不知道这个知识点是一样的。
(三)正确对待练习题
做适量的练习题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做练习题的时候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应该在至少一遍系统的复习以后做题。对于那些按章节组成的练习,可以在复习完这一章节以后做;以部门法为单位组织的练习,可以在复习完该部门法以后做;模拟题则应在全面复习一遍以后做;这样针对性更强,效果也更好。
其次,切忌做过撂过。很多人做完习题以后,简单的对照一下答案,看看自己做得是对是错,给自己打个分,就扔在那里再也不管了。结果是,习题做了不少,水平未见提高,甚至今后遇到同样的问题还会犯同样的错误。我们认为,做完习题以后,最好能对照答案重新看一遍题目,体会一下命题的角度和回答的方法,同时巩固对该知识点的记忆。这样,虽然做题的数量可能会减少,但是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要做一个有心人,将做题时遇到的较好的、较难的、或者做错的题目做一个标记,考试之前抽时间再看一遍。这实际上是给自己一次巩固重点、难点以及查遗补漏的机会。这样做的人,考试的时候,很可能会惊喜的发现自己做过的题目,这种感觉好极了!
二、商经法知识框架
商 经 法 |
商 法 |
公司法 |
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资本,股东诉讼,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与义务,公司合并与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的种类、设立条件、区别,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合伙人的继承,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化 | |||
企业破产法 |
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破产财产,破产清偿顺序 | |||
票 据 法 |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瑕疵(伪造、变造、更改),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 ||
票据抗辩与补救 |
抗辩事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 |||
汇票 |
出票,背书转让,承兑,保证,追索权 | |||
本票和支票 |
支票的种类,支票的出票 | |||
证券法 |
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条件,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 |||
保险法 |
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说明与告知义务,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受益人,人身保险金作为遗产的处理) | |||
经 济 法 |
反垄断法 |
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
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 |||
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者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受尊重权 | |||
经营者义务:提供安全产品的义务、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真实标识义务、出具单据义务、质量保证义务、禁止经营者以告示免责、禁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 | ||||
争议的解决:一般途径(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定规则(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三包和双罚) | ||||
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 |||
银行法 |
银行关系人的贷款限制,商业银行的破产,银监会的监督 | |||
财税法 |
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主要掌握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免税、减税收入,计算) | |||
劳动法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劳动基准法 (主要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的处理与判断) | |||
土地法与房地产法 |
国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出让与划拨),建设用地管理、集体土地的规定以及土地确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及按揭),城乡规划的种类以及建设规划的管理 |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责任以及环境纠纷处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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