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说明
2012年司考伴随着世界末日的传言渐于平静,2013司考又要接受众多司考学子的挑战。经历了末日司考,面对新一轮的征程又该如何备战呢?
指南针教辅团队通过整合团队优势、状元经验和名师建议,制定了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指南针节奏”复习指南,尊重记忆规律和备考要求,希望能够为您顺利通过2013司法考试提供帮助和支持,让我们一起进入一个正确和高效的备考节奏,圆梦2013,教辅团队预祝全国考生复习顺利、考试成功、前程似锦!
一、民事诉讼法复习建议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研究与分析,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的试题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考察。但近年来,单纯进行考察的情况已经较少,考查的方式主要变为考察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不易区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比如,在涉及到第三人这个知识点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二)法律条文的考察,逐步侧重对于同一内容的多个法律条文的综合考察,不仅限于条文的字面意思,需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
(三)对基本概念的理解适用与法律条文的综合性考查。这类试题不仅要求考生准确把握基本概念及其适用条件,还需要从分析题目中提炼出适用的条件,从而分析解答,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考察,难度较大。比如,2010年卷三第88题,从形式上来看,题目给出案例,考察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但实则是考察考生对《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的内容的理解。尤其是对于一些固定的重难点考点,通过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来考察综合分析能力,是今后民事诉讼法的重点考查方向。
在命题规律基本明晰的前提下,考生们就要掌握复习技巧和方法,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复习的一些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把握正确的复习方向
司法考试涉及到的部门法非常广泛、知识点非常之多,考生们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做到有的放矢。
1、重点法条和司法解释
根据对历年试题中已考法条的归纳,70%以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都是重复考查的,尤其是对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考生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总之,法条规范在司法考试中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每一个阶段复习中都要反复去看,尤其是新修改的法律规范一定做到烂熟于心,考试时候才能得心应手。
2、历年真题
每年司法考试重复考察的知识点高达80%,相应的,解读历年真题是快速掌握重点考点的一个捷径。但在解读真题中,不能只就题解题,要学会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对每一个题目及其中的选项进行认真揣摩,做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在每一个阶段的复习中,真题也要不离手,通过真题检验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在多次做真题的同时也要不断训练答题技巧。
(二)加强对基本概念的准确把握
基础概念是最最基本的,准确理解基础概念是分析和解答题目的关键。在复习第一阶段,首先,应该多花些时间去掌握基本概念,把这些东西了解透彻,对于后续的复习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考生在掌握基本概念含义基础上,应注意加强总结和比较,深刻进行理解。最后,理解的目的是为了应用,通过理解,要强化对相关重点法条的立法本意的全面把握。例如,民诉中的重要考点反诉,第一步必须知道什么是反诉,第二步要掌握反诉适用的条件,最后在各个程序中反诉是如何处理的,包括一审期间提出及二审期间提出等各种情况。经过这样举一反三和融会贯通,才能够对反诉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即使在考试时候相关法条可能记得不大清楚,但是有了基础性知识,通过法理我们也可以进行正确解答。
(三)掌握民事诉讼法的体系框架,强化记忆,突破重难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再难,它也是一种考试,只要是考试,就一定是有规律和重点的,当然司法考试也不例外。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强化对重点和难点的透彻理解、突破记忆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熟悉民事诉讼法部分题目的知识点是如何分布的,重点章节多花时间,非重点章节中重点内容直观了解。
(四)联系实体法,三大诉讼法比较学习
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联系考查是三大诉讼法考查的共同特征,重点是把握一些特殊规定,要求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结合指南针的法规汇编掌握相互联系的学习方法。三大诉讼法比较记忆有助于准确区别相似制度,掌握其中的共同部分,减轻记忆压力。
(五)关注时事热点和司法改革研究热点
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时时关注新法规动态,对于新法及解释往往也是历年司法考试的宠儿, 要格外注意。有些修改内容虽然不会在考试中直接出现,但通过转化可能变相地考查新修内容。
二、民事诉讼法知识框架
总 则 |
基本 理论 |
基本原则 |
※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平等原则,同等和对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支持起诉原则等 | ||
基本制度 |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 ||||
主 要 制 度 |
1. ※管辖:管辖恒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特殊、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 ||||
2.回避:适用对象,回避决定权,理由,救济,法律后果 | |||||
3. 诉讼参加人 |
※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地位的确定,共同诉讼人(必要、普通),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公益诉讼(新增) | ||||
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 |||||
4. ※证据(新修):证据的基本特征,法定形式,理论分类,证明对象、标准、责任,举证责任,证据保全,证人作证义务(新增) | |||||
5.调解:调解的原则、程序,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调解与判决 | |||||
6. 保全和先予执行:保全的程序与救济、先予执行适用的情况及救济 | |||||
分 则 |
一审 |
普通程序 |
起诉与受理 |
起诉条件,※对起诉的处理,※特殊情况的处理 | |
审理前的准备 |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 ||||
开庭审理 |
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合并审理,撤诉和缺席判决,延期审理,一审审限,判决宣告 | ||||
诉讼中止、终结 |
情形及后果,注意二者适用情形的区别 | ||||
判决、裁定 |
※主要是二者的区别 | ||||
简易程序 |
适用范围、特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新增) | ||||
※二审 |
上诉期间、程序、受理 | ||||
二审的审查范围、审理方式、判决与裁定、审理程序 | |||||
二审中的调解、上诉的撤回 | |||||
※再审 |
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审判程序,检察建议(新增) | ||||
特 别 程 序 |
选民资格案件 |
起诉,审理与判决 | |||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
两者的适用条件、公告期间、法律效果、判决的撤销 |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申请条件,审理与判决,原判决的撤销 |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申请条件,受理与判决,原权利人的救济 | ||||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新增) |
期限与管辖,法律后果 |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新增) |
申请主体,管辖,法律后果 | ||||
督促 程序 |
支付令的申请、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支付令的效力、对支付令的异议 | ||||
公示 催告 |
适用范围、利害关系人申报程序、除权判决 | ||||
执行 程序 |
一般规定 |
执行的原则,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回转,检察监督(新增) | |||
执行开始 |
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 ||||
※执行措施 |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新修),对行为的执行措施,保障性执行措施 | ||||
执行中止和终结 |
适用情形 |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管辖(新修) |
牵连管辖,专属管辖。(※此处注意新民诉法删除了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国内诉讼和涉外诉讼统一适用应诉管辖的相关规定。) | |||
期间和送达 |
送达方式,期间 | ||||
仲裁 |
仲裁与诉讼,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 ||||
司法协助 |
一般司法协助,我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 司考评卷工作已完成 (2016-10-29)
- “三预”创新,让中国社会治理进入2.0时 (2016-10-16)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卷四 (2016-9-30)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卷二 (2016-9-30)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卷一 (2016-9-30)
- 2016司考试题参考答案及成绩查询相关 (2016-9-29)
- 总览2016年司考各学科精华(二) (2016-9-28)
- 总览2016年司考各学科精华(一) (2016-9-28)
- 司考考完了,这些重要的时间你一定要记住 (2016-9-27)
- 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注意啦 (2016-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