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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刑事诉讼法二》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3-11-19    字体:

31.某青年邵某死于一间破屋里。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不过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记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

问题:信件、字条是书证还是物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知识点】证据的分类

【答案及解析】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信件、字条都是原始证据。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资料。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就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侦查人员是根据信件所记载的“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且信件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故信件是书证、原始证据。侦查人员根据字条的“笔记鉴定”(而非内容)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故字条是物证。字条也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故也是原始证据。

32.公安机关侦查郭某抢劫一案,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遂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

问题:本案中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知识点】审查批捕

【答案及解析】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只能作出批捕与不批捕的决定,不能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3.曹女,8岁,某农村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曹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曹女来到学校后向班主任周老师诉说了被奸淫的经过。周老师立即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值班民警告诉周老师她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无奈周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曹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曹女去报案。曹女的父亲曹某带着曹女到派出所讲述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曹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

问题: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违法之处?

【知识点】报案

【答案及解析】本案中,公安人员的违法之处有以下两点:

(1)认为周老师没有报案资格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让报案人必须写书面材料也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34.某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强奸案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证据不够充足,而且证据之间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柴某与被害人刘女的陈述之间有多处矛盾。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柴某时,柴某大呼冤枉称自己的供述完全是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造成的。于是,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问题:

(1)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能否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2)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是否有权讯问柴某?

【知识点】补充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

【答案及解析】

(1)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有权讯问柴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5.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外企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2011年7月初王某应聘到某外企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学历高,且精通二门外语,很受总经理的器重。王某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2012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某亦表示改正。但下班后,刘某却将王某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某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某的衣服向后猛推,致刘某和其自行车一起摔倒。刘某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700余元。王某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问题: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是否可以先进行调解?

【知识点】自诉案件的调解

【答案及解析】可以先进行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204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范围,以调解方式加以处理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有效解决轻微的犯罪问题。

36.被告人李某因贩毒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于2008年12月1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010年1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某的减刑问题进行评议尚未作出减刑裁定。12月4日李某将同监犯人王某打成重伤。

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为什么?

【知识点】死缓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此规定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罪犯应当予以减刑。本案中李某的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已满应该及时减刑。李某在减刑前又犯罪是发生在两年的缓期执行期满以后,所以不能将其所犯新罪作为裁定或核准死刑的根据。云南省高级法院应先依法对李某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审判。

37.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

【知识点】再审的提起

【答案及解析】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38.甲、乙涉嫌共同抢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丙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犯抢劫罪有期徒刑9年,乙犯抢劫罪有期徒刑7年。

问题:若一审判决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丙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效力,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附带民诉上诉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二审法院应对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39.谢某因涉嫌盗窃而被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依法逮捕。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谢某又涉嫌故意杀人,但此时侦查羁押期限已经届满。

问题:A县公安局如果决定继续对谢某实施关押,则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

【知识点】侦查羁押期的重新计算

【答案及解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据此,A县公安局应履行以下手续:

(1)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3)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40.某县人民法院的大门外有一群人,大家在围观一场打架行凶的事件,其中一个男子被三个男子围着殴打,被打者不断呼喊“救命”,在几个人打架时,有群众跑到法院向值班人员报案,法院值班人员说:“这是法院,是审判机关,我们不管这事,你去公安局报案吧。”事后查明被打者赵某被三个男子打成了重伤。

问题:法院值班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法院当时应该怎么做?

【知识点】立案

【答案及解析】错误。法院应当接受报案,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殴打行为,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1.在某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旁听的被害人亲属齐某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

问题:此时,对齐某可作何种处理?

【知识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由审判长决定可将齐某强行带出法庭;若情节严重,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对齐某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题中,齐某违反法庭秩序,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由审判长决定将齐某强行带出法庭;若情节严重,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对齐某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2.某乡农民吴大牛突然在家中死亡,死因不明,其有妻子、儿子和父母。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才能确定死因,但吴大牛妻子坚决阻拦,不让公安局解剖尸体,并说“人都死了,还不能有一个完整的尸体,如果解剖就是不吉利的事。”

问题:

(1)公安局是否有权决定解剖尸体?

(2)如果解剖应履行何种法律程序?

(3)家属拒绝解剖怎么办?

【知识点】解剖尸体

【答案及解析】

(1)公安局有权决定解剖尸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亡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条第1款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3)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条第2款规定:“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3.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5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通过某区人民法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发现原一审合议庭成员中,审判员李某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于是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某代替李某,与原合议庭成员张某和汤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理由是张某和汤某对此案比较了解,让他们继续审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

问题:

(1)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是否需要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

(2)某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

【知识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答案及解析】

(1)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某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l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本案中,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其做法是错误的。

44.2012年3月5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该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张某(女,18岁,某个体服装店临时工)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决定进行搜查。因为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于是分别对王、张二人进行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

问题: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侦查程序

【答案及解析】 

(1)本案中,侦查人员不应无证搜查。搜查时,除非有特定紧急情况,否则必须出示搜查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2)对张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5.王某借给孙某5000元,孙某答应于2010年6月底还清。直到2012年8月孙某都没有还清欠款,于是王某登门索要。孙某矢口否认曾经借过王某的钱,并当场辱骂王某。王某一时恼怒,随手拿起椅子将孙某打倒,致孙某头部受伤,创口达10余厘米,经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并且造成后遗症。2012年12月孙某委托其儿子孙小海(15岁)向某区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以属于民间纠纷为理由拒绝立案,孙小海又向某区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提出应当予以立案的通知。该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问题: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有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处?

【知识点】立案管辖、立案监督

【答案及解析】

(1)该公安局应当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该检察院要求该公安局立案,该公安局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6.郭某在国外期间,加入国外某情报组织。回国后,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我国有关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此案由A市B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由B区人民检察院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郭某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畸轻,改判郭某死刑。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方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知识点】立案管辖、上诉不加刑

【答案及解析】

(1)郭某所犯间谍罪,系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无权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B区人民法院无权审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B区人民法院无权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此可知本案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A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郭某死刑,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7.某县人民法院对犯赌博罪的程某判处管制2年。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法院在上诉期内要求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立即释放程某,交由当地群众监督和管束。

问题: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知识点】判决执行的依据、社区矫正

【答案及解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处错误:

(1)本案中,虽然被告表示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但上诉期限届满之前,该一审判决还尚未生效,因此还不能成为执行依据,法院在上诉期内要求执行,是违反法律规定。

(2)法院在上诉期内要求立即释放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正确的。《刑诉解释》第134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案中,程某被判处管制,一审判决还未生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要求立即释放是正确的。

(3)本案中,人民法院要求将被告人交由人民群众监督管束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虽然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应接受群众监督,但群众并不是执行机关。

48.2009年3月,香港吴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吴某,因其逃回香港而未果。2012年4月,吴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币,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吴某。为吴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问题:

(1)对吴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分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

(2)根据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吴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

【知识点】管辖

【答案及解析】

(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4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

问题:李某的行为是报案、举报还是控告?

【知识点】报案、举报、控告

【答案及解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举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可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报案、举报或者控告都是司法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材料来源之一。

所谓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而控告则是指被害人(包括单位)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举报在内容上不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通常还具体的指明了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对具体和详细;主体上,举报一般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本案中,赵某发现李某多次利用职位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行迹,于是决定写信揭发李某,显然,从主体上说,赵某系除被害人以外的人,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举报,而非报案或控告。

50.金沙区法院在开庭审判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

问题: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延期审理

【答案及解析】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51.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甲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要求甲父缴纳10万元保证金。甲父请求减少保证金的数额。现有以下几点理由:①当地经济水平落后;②甲和甲父靠种地为生且无其他收入,生活贫困;③甲只偷他人一头牛,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④甲无前科,社会危险性小,妨碍诉讼可能性小。

问题:公安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其中哪些情况呢?

【知识点】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

【答案及解析】公安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所有情况。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52.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0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遂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了县人民检察院。

问题: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是否合法?

【知识点】抗诉

【答案及解析】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撤回抗诉,其行为是合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以此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有权进行审查,如认为不当,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因此,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合法的。

53.甲因遭受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中,甲有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对于以下赔偿要求有法律依据的是哪些?

①甲因住院支付的费用;②甲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③甲医治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

【知识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答案及解析】有法律依据的是①②③。

《刑诉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55条第2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本题中,住院费用和误工费用属于应当赔偿的费用;甲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物质化之后可以得到赔偿,故甲因治疗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也可以得到赔偿。

54.无国籍人杰克涉嫌在甲市为外国情报机构窃取我国秘密,侦查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杰克。

问题:甲市检察院应当如何审查批捕?

【知识点】审查逮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程序问题

【答案及解析】应当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高检规则》第312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5.A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王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王某回避。

问题:对于王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知识点】决定回避的主体

【答案及解析】对于王某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本案为报复陷害罪,属于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本案的侦查人员王某属于检察人员,因此对于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涉及的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根据《刑法》第254条规定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知,本案中对于王某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56.某维吾尔族青年因贩卖毒品而被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其讯问时该青年只讲维吾尔语而不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

问题:本案中该维吾尔族青年能否申请翻译人员回避?回避决定由谁作出?

【知识点】回避

【答案及解析】如果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57.2011年4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甲诽谤女工乙一案,确认甲犯有诽谤罪。4月15日,合议庭对此案作出宣判。

问题:甲诽谤一案在诉讼程序上是否有错误?

【知识点】自诉

【答案及解析】某甲诽谤一案在诉讼程序上有错误。

人民检察院不应对该案提起公诉,诽谤案是刑法上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被害人乙自己向县人民法院控告,由县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如果乙失去行为能力而无法告诉的,乙的近亲属可以到县人民法院告诉。

58.李某因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不服,其家人、亲属亦不服,辩护人也认为量刑过重。

问题:对此案享有独立的上诉权的人员有哪些?

【知识点】上诉的主体

【答案及解析】对此案享有独立上诉权的是:李某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由此可知,本案中具有独立上诉权的是李某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9.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

问题:本案中调解书是否生效?依据是什么?

【知识点】自诉案件调解协议

【答案及解析】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依据《刑诉解释》第27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自诉案件经过调解,但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则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60.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6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问题:若在法院审理中,公司被注销,法院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答案及解析】法院应继续审理。

《刑诉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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