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市公安局于2011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11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知识点】补充侦查
【答案及解析】
(1)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可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甲参加亲戚家的喜宴归来,受到同村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乙的袭击。几天后,乙又袭击甲,结果反遭闻讯赶来的甲之妻黄某和甲之父的痛打,并被捆绑囚禁。当晚,甲在其父的示意下,召集全村居民开会,商讨如何处理乙。会上25户居民(全村只有3户没派代表参加会议)在甲的煽动和怂恿下,一致同意将乙处死。深夜,甲和其父、其妻一齐动手,不顾乙的呼喊和哀告,将其扔进村中一个积满了水的粪窖里,致使乙窒息死亡。
问题:甲和其父、其妻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什么规定?
【知识点】国家专门机关职权
【答案及解析】为了确保处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刑事诉讼必须遵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本案,尽管乙对甲实施了袭击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视其情节作出处理。但是,此案中甲在受到袭击以后,并没有向司法机关报案,而是伙同其父、其妻私自对乙处以死刑。这不仅严重地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公民乙的人身权利。
3.郑某、杨某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1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问题: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知识点】移送起诉案件告知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答案及解析】不合法。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的第10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2011年4月,有男女二人在某市郊区发现同时被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其中女性被害人的丈夫。随后,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重点突审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使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并且只记录有罪的供述,对无罪的辩解不予理睬,还导致嫌疑人受伤。该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首次传唤之后,即提出希望聘请律师,被公安机关拒绝,理由是此时侦查刚刚开始,案情和证据情况均需保密,律师介入诉讼会使得侦查陷入被动。
问题:本案的侦查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知识点】证据的收集、委托辩护人介入的时间
【答案及解析】本案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之处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侦查人员使用刑讯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且不允许其进行无罪的辩解,是非法的,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讯后拒绝其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5.被告人刘平,男,某研究院光学处色度室副主任。被害人张国,男,该室主任。2011年6月15日,刘平在其工作的实验室内向实验室主任张国移交仪器时,突然用铝锤猛砸张的头部,后被在场人员制止。张国经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四处,右颧骨部皮下血肿。”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平有期徒刑8年,刘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本案,经审查发现,上诉人刘平精神状态可疑,遂移送本院所在地的XX医院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该医院作出鉴定结论为:刘在行为实施时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属重度精神病,无责任能力,对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宣告刘平无罪。
问题:本案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直接改判是否正确?
【知识点】二审裁判结果
【答案及解析】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直接改判正确、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本案中,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是正确的。
6.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执行后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知识点】死刑的执行
【答案及解析】本案对死刑判决的执行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决定交付执行的期限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在10日之内交付执行有误。
(2)执行死刑前,中级法院将王某游街示众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3)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未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252条第1款的规定。
7.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案。由于被告人刘某贪污数额小,积极退赃并有揭发其他犯罪的立功表现,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做出后,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某区人民法院遂决定暂不释放在押的被告人刘某,待二审终结后再行定夺。
问题:本案中的区人民法院所做的暂不释放被告人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知识点】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答案及解析】本案中的区人民法院的决定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根据这一规定,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做出后,尽管自诉人或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依法提出了上诉或抗诉,也应将在押被告人立即释放。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及时恢复已被宣告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的人的人身自由,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区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判决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王某。
8.某甲,男,16岁。某乙,男,17岁。一日,甲与乙因故发生口角,经当时在场的丙劝说无效,继而打斗。甲用石块砸乙头部,致使乙当场倒地昏迷,后被送往医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指派本单位法医丁对乙的伤情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致残。公安机关在讯问甲时,通知甲的父亲到场。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乙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李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出庭为乙提供法律服务。丙被人民法院通知出庭。
问题: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是哪一种诉讼参与人?
【知识点】诉讼参与人的分类
【答案及解析】甲是被告人;乙是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是证人;丁是鉴定人;甲父是法定代理人;乙母是法定代理人;李律师是诉讼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9.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该村仅有一条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因浇水纠纷,刘某与李某产生争执,刘某将李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肋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提出申请要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经审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
问题:
(1)本案被害人李某是否有权申请回避?
(2)审判员张某的回避理由是否合法?
【知识点】回避的理由
【答案及解析】
(1)本案中,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2)审判员张某的回避理由是合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案中,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故该回避理由合法。
10.某市和平区北京路派出所,某晚接到被害人报案,称其在北京路上遭遇歹徒实施强奸。公安干警紧急出动,根据被害人指认,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当夜,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48小时后,侦查人员对刘某进行了讯问。
问题:本案程序中的有哪些错误之处?
【知识点】拘留、拘留讯问
【答案及解析】
(1)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错误,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2)拘留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48小时后进行讯问错误,应当在拘留以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11.被告人刘某是某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城建指挥部总指挥。其在职的两年多时间里,先后收受十多个建筑施工队总价值达20余万元的现金财物,县检察院依法将刘某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逃避监视居住,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刘某的串供活动,对刘某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问题:在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作出逮捕的决定?
【知识点】监视居住的情况下逮捕决定的作出
【答案及解析】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另《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2.被告人侯某在与人斗殴中,用铁棍击伤于某右膝关节,致于某右膝关节严重骨折,后经治疗痊愈,但于某留下终身残疾。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侯某赔偿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于某全部医疗费用。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但于某认为县法院判处侯某只赔偿医疗费显系偏轻,针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要求判处侯某赔偿全部医疗费外,还应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经济损失。
问题:此案上诉期满后,该案刑事部分的判决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判决的执行
【答案及解析】上诉期满后,该案刑事部分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13.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甲某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乙某,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经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样也可以尽快将案件提起公诉,所以,没有听取甲某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问题:
(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甲某的意见?
(2)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遵循哪些规定?
【知识点】审查起诉的毕竟程序、关于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
【答案及解析】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听取意见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14.犯罪嫌疑人许某曾经先后三次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线,致使该段通讯线路中断五天,造成全国各地发往该地区的59封电报无法接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依法起诉。之后听到有关部门反映说,被告在家是主要劳动力,如果判刑将会给其家庭带来严重困难。检察机关就以此为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否合法?
【知识点】不起诉的条件
【答案及解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不起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后来又以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为由,决定对许某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的条件。
15.张某因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并通知了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要求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
问题:
(1)人民检察院是否要派员出席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要询问被告人张某的意见?
(3)因适用简易程序,可否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
【答案及解析】
(1)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应当询问被告人张某的意见,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不可以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序审理案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16.被告人张某、王某、陈某均系某厂青年工人。某日晚三人从电影院出来,见一年轻女子孤身独行,便图谋不轨。三人尾随该女子至偏僻处,使用暴力将该女子轮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在开庭前三天,被告人陈某因重病住院,无法出庭。
问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中止审理
【答案及解析】人民法院可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被告人陈某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被告人陈某,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17.某市A法院审理唐某走私珠宝一案。A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A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A市政府批复,唐某在A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A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唐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问题:在A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有哪些做法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
【知识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答案及解析】A法院的错误有:
(1)A法院将案件报A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2)A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
(3)A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18.熊某因涉嫌杀妻被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熊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熊某无期徒刑。熊某之父以熊某没有杀妻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未予以答复。
问题:本案中某市中院的做法是否错误?依据是什么呢?
【知识点】申诉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对熊父的申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未予答复是错误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375条的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19.被告人宋某,某运输公司司机,因酒后驾车肇事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某区人民法院即通知公安机关将宋某释放。对于某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做法并无不妥,被告人因被判缓刑,终究是要释放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只有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付诸执行。
问题:你认为对于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被告人,能否在判决尚未生效时即予以释放?
【知识点】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被告人的释放
【答案及解析】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被告人,在判决尚未生效时不能予以释放。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并且已过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才具有执行的效力。因此,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未满,第一审人民法院不能依据一审判决将在押的罪犯予以释放。
20.被告人苏某因犯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有期徒刑5年,苏某被交付执行半年后,其家属到县公安局申诉,说苏某被宣判已半年,至今不知关押何处,指责公安机关把人抓走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罪犯执行地点通知家属,致使家属一直没法探监。县公安局接待人员对苏某家属作了解释,说通知并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是监狱的职责。
问题:本案中,应由哪个机关负责通知罪犯苏某的家属?
【知识点】罪犯家属的通知机关
【答案及解析】本案中应由收押苏某的监狱负责通知罪犯苏某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交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本案中,被告人苏某应由监狱执行刑罚,在罪犯苏某被收监执行刑罚后,监狱就应及时通知罪犯家属。因此,在苏某被交付执行半年后而没有通知苏某的家属,这是监狱的失职。
21.辩护律师周某在办理安某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安某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
问题:对于该事实,周某应当如何处理?
【知识点】辩护人的责任、义务
【答案及解析】对于该事实,周某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对于该事实,周某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
22.某日张某将一中年妇女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若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知识点】保证人的条件
【答案及解析】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3.犯罪嫌疑人江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产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若江某无法提供其他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知识点】取保候审
【答案及解析】
(1)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可以要求江某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或对其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财产保两种方式,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交纳保证金,则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
24.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
问题: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
【知识点】逮捕
【答案及解析】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甲而不能呈报劳动教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5.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11年4月1日甲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遂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知识点】立案
【答案及解析】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6.一天夜里11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孔某拖下车搜身遭孔某反抗,王某持刀将孔某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1500元。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
【知识点】侦查行为
【答案及解析】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下列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孔某;(3)勘验作案现场;(4)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人身进行搜查;(5)扣押王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6)对孔某的伤情进行鉴定。
27.2012年3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
问题:
(1)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合适?
(2)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
【知识点】监视居住
【答案及解析】
(1)张某涉嫌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合适的。《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并且监视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居所。
28.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
问题: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什么做法?
【知识点】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
【答案及解析】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诉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中,法院认为检察院证明指控赵某的犯罪事实在证据上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属于该条解释规定的第(四)项,故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9.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为此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在侦查过程中相继有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案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安局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名书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使其未能如愿。
问题:
(1)本案中公安局局长是否应回避?其回避应由谁作出决定?
(2)对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知识点】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
【答案及解析】
(1)应当回避,因为公安局局长是本案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其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对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30.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对蒋某依法提起公诉。但是蒋某却辩解称自己的口供是在公安人员严刑拷打之下才说的,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另外,笔录上的一些话根本不是自己的,而是他人作出后自己被迫按了手印。后经查证蒋某的辩解是真实的。
问题:蒋某的口供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
【知识点】非法证据的排除
【答案及解析】蒋某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案例】奶奶忙玩牌3岁孙子被闷死车内 家 (2015-12-20)
- 【重大案件】最高法院办理的影响中国的大案 (2015-12-10)
- 【案例分析】“形迹可疑”型司法实务中如何 (2015-12-3)
- 【案例分析】最高法院通报婚姻家庭纠纷典型 (2015-12-2)
- 国际法试题训练 (2015-11-29)
- 【案例分析】因工作压力引起的精神疾病不能 (2015-11-28)
- 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 (2015-11-24)
- 拐卖妇女! (2015-11-23)
- 【趣味习题】金庸出过的司考题,来挑战一下 (2015-11-19)
- 【经验】刑事律师如何掌控故意伤害罪要领— (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