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8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
问题:法院是否需要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
【知识点】送达
【答案及解析】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视为直接送达,法院不需要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可知本题中“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视为直接送达,因此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
32.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一致,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知识点】调解协议、调解书
【答案及解析】法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调解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33.2011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问题: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的裁定正确吗?
【知识点】财产保全
【答案及解析】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现实危险。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人A公司提供了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乙县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故A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
34.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2011年王某自己动工修建新瓦房,孙某便主动帮忙。一日孙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断,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孙某交7000元医药费,孙某无力交付,王某虽有支付能力但支付了2000元后就拒绝支付,致使手术迟迟不能进行。孙某无奈只好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让王某先行支付5000元医药费。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让你提供担保。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孙某因此未得到及时治疗。
问题:
(1)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
(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知识点】先予执行
【答案及解析】
(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范围。本案中孙某向王某追索医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并不是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3)孙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5.王某自2007年起在K区经营一火锅店,领有营业执照。2010年,王某将火锅店转让给张某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11年的一天,张某在经营中,因煤气罐爆炸致使田某和高某受伤,现田某与高某分别把张某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又要求把王某作为被告,让两被告共同赔偿。
问题:
(1)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
【知识点】共同诉讼人,审理前的准备
【答案及解析】
(1)本案中,田某等起诉的是张某,张某是实际经营者,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火锅店转让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业主仍为王某,而此时的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当顾客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将两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提出追加王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后,法院应当予以接受。
此外,该例中,两位原告分别提起诉讼,告的是同一被告,造成损害的又是同一事件,所以法院还应当考虑是否要把两个诉合并审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限期被告提交答辩状并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④合议庭审判人员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⑤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法院应当通知和追加王某参加诉讼。
36.李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2010年9月31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中,李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离婚。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2011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
问题:
(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2)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知识点】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
(1)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民诉意见》第169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必须有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人民法院2010年9月31日受理本案,2011年1月10日结案,超过了法律规定三个月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长期限。判决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而不是人民法庭的公章。参见《民诉意见》172条、17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161条的规定。
37.2010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四份果脯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甲公司接受时发现到港货物与合同和信用证约定不符,且所有货物都处于腐坏状态。后货物依进出口管理和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被销毁。甲公司为该批货物的运输和处理,支付了运输、码头、检验、仓储及销毁等相关费用。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四份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提起反诉称:2010年6月,甲、乙双方就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一事曾达成协议,约定甲公司代替丙公司偿还欠乙公司的全部货款。此后甲公司未偿还该款项。故请求判令甲公司偿付货款及利息。乙公司提起的反诉是否成立?
【知识点】反诉
【答案及解析】不成立反诉。
反诉成立的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本案的关键是看乙公司提起的诉与本诉是否满足反诉成立的实质要件,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本诉在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上,以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乙公司提起的反诉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其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能成立反诉,应当告知乙公司另案起诉。
38.香港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签定的许可销售合同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在2个月后对该上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问题:上诉人的上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知识点】上诉的条件
【答案及解析】本案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是法院第一审裁判中的当事人;上诉必须针对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而提起;上诉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提起;上诉人须提交上诉状。
39.王某与李某因合同纠纷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以内交付全部货物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李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仍然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王某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已申请再审,便裁定中止执行。在裁定中止执行以后,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并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试问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知识点】再审程序
【答案及解析】该案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不因此而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王某有权申请执行,法院不应该裁定中止执行。一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是错误的。
(2)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在尚未再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因为案件还未进行实体审理。
(3)中院审判委员会只能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不能进行实体审理,决定撤销原判。是否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重新审判,由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以后作出决定。
40.退休工人刘某去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因出口拥挤被人挤倒摔伤,因此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00元。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他寻找被告赔偿损失,但刘某说不出是谁挤倒他的。
问题:法院是否受理刘某的起诉?
【知识点】起诉的法定条件
【答案及解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只要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达不到起诉的效果,不能启动程序的运作。本案中原告刘某不知是谁给他造成伤害,无法确定告谁,所以法院不予受理。
41.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缺席判决
【答案及解析】法院可对乙作出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2.杨某与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诉讼中止
【答案及解析】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杨某因车祸不能参加诉讼符合该法条第(四)项的情形,因此,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
43.甲、乙为夫妻,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乙因病去世。对此,法院应作何处理?
【知识点】诉讼终结
【答案及解析】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某种特定情形,导致诉讼进行下去毫无意义,由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4.原告潘甲与被告潘东、潘西、潘北、潘南是父子关系,潘甲与潘东、潘西共同居住潘甲所有的房屋四间。潘甲因与潘东发生矛盾,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元,并要求法院对四间住房进行分割。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传唤潘东、潘西到庭。经过调解,潘东、潘西同意每月给付潘甲赡养费50元。法院动员潘甲撒诉,没有制作调解书。
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能否人为地简化诉讼程序?
【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
【答案及解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地简化工作,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程序的工作不能简化。
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潘南、潘北没有被传唤到庭;原告两个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与被告分割房产),只就其中一个在部分当事人中进行了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内容,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没有制作;让原告撒诉结案,这些做法都不属于简易程序中对程序的正常简化,因而都是不正确的。
简易程序作为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它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种程序允许口头起诉,受理的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采用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开庭审理的程序简化。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可以简化的环节外,不能人为地简化工作。
45.被告甲因损害赔偿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场表示不服,提出要上诉。可是判决书送达甲后,过了15日,甲却没有递交上诉状,法院开始执行判决。被告甲阻挠判决,并说上诉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问题:被告有无上诉权?法院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上诉
【答案及解析】被告甲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是有上诉权的。
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凡是一审判决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都有上诉权。但是上诉权的行使还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并符合法定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被告甲虽然口头上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但是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状,应视为放弃了上诉权。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上诉期限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法院以一审判决为根据开始执行是正确的。如果被告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法院可告知甲依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46.李某诉赵某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和解,维持收养关系,向法院申请撤诉。
问题: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知识点】二审申请撤诉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根据《民诉意见》第19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该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本案不属于法院不应准许的范围,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
撤诉和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既然申请撤诉,法院就不能再制作调解书。
47.周甲之父周乙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三间。周甲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时,其堂弟周丙不同意,认为周甲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理由是周甲在外地工作时,自己曾对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有此房的继承权。周甲不予理睬,周丙只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丙确实对死者周乙尽过赡养义务,但周甲是周乙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归周甲所有。周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周丙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那么,二审法院对此该如何处理?
【知识点】二审案件的裁判
【答案及解析】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案件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上错误的,应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48.徐某向指南针王老师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后还清。但徐某到期未还,王老师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徐某声称此款已还,但无凭证。而王老师手中的借据也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证据。法院也收集调查不到有关证据。于是判决王老师败诉。半年后,王老师在家中找到了借据,于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受理。
问题: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知识点】当事人申请再审
【答案及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提条件。①提出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中的当事人。②提出申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必须在判决裁定和调解发生法律效力2年内提出。
(二)法定理由。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49.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马某不服,她认为二审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而吴某不会弹钢琴,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本案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再审中对于新的诉讼请求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对钢琴归属争议进行审查,符合审查条件的,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钢琴归属争议属于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故而可审查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故应告知马某另行起诉。
50.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知识点】再审发现一、二审法院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1.某市化工厂工人许某下落不明已四年有余,该化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许某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公告半年后,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化工厂不服判决,便向上级法院上诉。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何错误?
【知识点】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答案及解析】本案在程序上有以下几处错误:(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化工厂的申请。因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该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以及对该公民负有保护责任的组织,某化工厂不是许某的利害关系人。(2)本案中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半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3)人民法院不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本案中,申请人并未申请宣告失踪。(4)某化工厂不得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52.浙江甲服装商店于2011年10月20日与广东乙服装厂签定了联销服务协议书,由乙服装厂在广东展销会期间代销服装。甲服装商店派人于同年12月送去各种规格服装477件,计货款50600元。展销结束后,乙服装厂退还甲服装店部分未销售的服装,计货款25000元,尚欠货款25600元,至今未付。甲服装商店屡屡催讨债款,乙服装厂却以开户银行“存款不足”,拖至现在未付。
问题:甲服装商店可以采用什么法律手段最为迅速、便利地解决这一问题?
【知识点】督促程序的适用
【答案及解析】浙江甲服装商店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依照督促程序向广东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即乙服装厂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债权人甲服装商店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5万元的苹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苹果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在支付令异议期间,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
问题:甲公司的起诉行为是否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
【知识点】支付令
【答案及解析】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
《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54.某机械设备公司2011年10月6日向票据支付单位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本公司一张面额5万元的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丢失。人民法院因其未先挂失,不予受理。该机械设备公司遂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又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即刻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5日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向该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向法院提出申报,法院因此作出了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问题:此案在审理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知识点】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及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民诉意见》第227条、《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222条的规定可知,此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以下几处错误:
(1)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A区法院以机械设备公司未先挂失而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先审查,决定受理后才能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而不能先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再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不能在5日后才发出公告;
(4)公示催告的期间不能少于60日,故A区人民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向法院申报权利是错误的;
(5)人民法院只能在申请人的申请下才能作出除权判决,不能自行作出。
55.执行员根据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查封被告范某的房屋和家具。这时,范某的前妻刘某提出,她与范某离婚时,此房作为共同财产正租给别人居住,没有进行分割。所以她对此房屋有一半所有权,要求法院停止执行。
问题:如何对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知识点】执行异议
【答案及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6.在执行过程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判决中确定的乙向甲偿还1万元人民币改为给付价值相当的化肥、农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以化肥质量不好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程序。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执行和解协议
【答案及解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依据《执行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量、履行期限及履行方式。”故甲、乙之间的和解协议有效。另《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和解协议有效并已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57.A市贾三和B市的陈武签订借款合同后,贾三给陈武发送电子邮件称,如果日后发生争议交送G市仲裁委员会处理,陈武收到后立即回信表示同意。但三天后,陈武认为提交G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不妥,遂给贾三打电话商量此事,两人通过电话达成新的协议,认为如果发生纠纷交送H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双方若发生纠纷,贾三欲申请仲裁,问哪个仲裁机构对本案有管辖权?
【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G市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所以此案中电子邮件中约定的交送G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约定有效。而随后双方在电话中约定交送H市仲裁委员会处理是无效的,因为不符合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要求。此案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是G市仲裁委员会。
58.国国是国内的一家大型电器销售公司,美美是一美国热水器生产商。双方签订一份热水器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提交B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国国遂向B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庭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后,美美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问题:
(1)美美的申请,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2)法院审理查明,仲裁裁决确实认定事实有误,但是除此之外,无其他任何违法或不当情形,该仲裁裁决会被撤销吗?
(3)如果该仲裁裁决被撤销,美美可以就该纠纷提起诉讼吗?
【知识点】仲裁裁决的撤销
【答案及解析】
(1)B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具有管辖权。《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具有管辖权。
(2)不会,因为本案涉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法人,因此该纠纷具备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在涉外仲裁中,非因当事人原因未能收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的,可以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不能以事实和证据本身瑕疵为理由,但该理由可以作为国内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3)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美美可以直接将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就是: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对该纠纷进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59.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争议发生后双方用传真的方式进行交涉,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又撤诉。后双方又进行了磋商,订立了新的仲裁条款。双方约定对货物质量发生的争议,应交由天津市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据此申请仲裁,请求乙公司赔偿由于货物不合格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且要求解除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件,经过审理做出裁决,认定货物不合格,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同时裁决解除合同,双方都不再履行。裁决做出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乙公司可以以何种理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2)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知识点】仲裁裁决的撤销
【答案及解析】
(1)乙公司可以以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为理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依据《仲裁法》第58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因此,乙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2)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仲裁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60.义乌市某村吴某称,他饲养的十头牛因饮用了受污染的东阳江水而死。市环保局查明东阳江水污染是因衢州市瞿江区某化学工业公司在东阳市设立的分厂(无法人资格)不合格标准的排污所致。
问题:
(1)吴某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2)某化学工业公司在东阳设立的分厂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人?为什么?
(3)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应由哪个法院进行指定管辖?为什么?
【知识点】地域管辖、被告资格、指定管辖
【答案及解析】
(1)吴某向义乌市、东阳市、衢州市人民法院均可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因为分厂无法人资格,被告住所地应指法人主要机构所在地即衢州市;侵权行为实施地在东阳市;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义乌市,故此三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2)分厂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因为分厂无法人资格,被告应指法人主要机构所在地。
(3)出现管辖争议,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因为义乌、瞿江属于不同的地区,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应该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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