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15925103626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法考: 精品课程    法考公告    法治资讯    动态信息    案例分析    司考方法    法律法规    博文精汇    图书介绍    简章专区    
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行政法二》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3-11-19    字体:

31.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该如何确定本案被告?

【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

【答案及解析】被告为乙县政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由上述法条得知,复议机关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这三种情况属于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乙县政府是复议机关,为本案的被告。

32.张某系一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1992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问题:

(1)县人民法院对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2)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

 【知识点】对超越职权行政行为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1)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县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

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处理违反了行政职权的分工负责原则,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行为。

(2)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移送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33.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讼?

【知识点】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

【答案及解析】

(1)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本案中,甲集团公司与14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纠纷属于双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它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2)甲集团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

甲集团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就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的民事纠纷。

34.某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授权该政府一个内设机构享有城市环境保护监管的处罚权。某日,该机构委托市卫生所对某企业污染环境进行生产的行为进行检测并以政府内设机构名义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诉至法院,请问正确的被告是哪一机关?

【知识点】被告确定

【答案及解析】在该案中应该由市政府担任被告。

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其被授权并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由于市政府的“授权”,只能视为一种委托,由委托机关来担任被告角色。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能够进行授权的只能是法律、法规,而不包括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35.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知识点】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答案及解析】

(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6.北京A公司参与投标上海某机场机电扩建项目。根据商务部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该项目的所有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程序均在投标网上进行。上述项目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A公司在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但被评定为技术废标。A公司向上海市商委多次提出书面质疑,市商委在招标网上作出了责成招标机构重新评标的决定。重新选定的专家评定A公司投标仍为技术废标。最后中标的是B企业,市商委对此认可并在招标网上发布中标公告。A公司对上海市商委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认为上海市商委在收到质疑后,虽在网上发布了重评公告,但没有针对质疑作出答复,未向其送达书面决定书,程序违法。

问题:

(1)A公司对上海市商委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2)A公司以上海市商委未向其送达书面决定为由主张行政程序违法,法院应如何裁判?

【知识点】行政诉讼、行政裁判

【答案及解析】

(1)属于行政诉讼。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享有国家行政职权,通过招标网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进行管理和服务,发布中标广告的行为属于特殊的行政许可,其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许可。

(2)法院应当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招标活动在网上进行符合法律要求,而A公司在接受电子政务化的行政处理方式后,又以行政机关未向其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为由主张行政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7.A律师事务所为招揽业务,实行按案件标的额为案件介绍人提取一定的“案件介绍费”,并且对几个较为重大的案件,给予了“介绍人”一定数额的费用。由于在某一案件上通过此办法将B律师事务所的案件揽走,B律师事务所对A律师事务所的这一行为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举报。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确认A律师事务所确有此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A律师事务所作出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A律师事务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对A律师事务所的处罚,A律师事务所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合法,裁定不准许。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但经两次合法传唤,原、被告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问题:

(1)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继续审理被告新旧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哪一个?

(2)原告与被告都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知识点】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缺席判决

【答案及解析】

(1)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本案中原告虽然申请撤诉,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因此,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有效的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2)在原告与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都是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在原、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

38.2001年卫南县湖林乡政府将两块山林的所有权确认为甲村所有。该村村小组遂将这两块林地承包给村民种植林木。

2007年5月2日该村村民发现,某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正组织人员机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村村民了解到,卫南县政府已于2006年10月1日将位于该县管辖区内的约2000亩土地的使用权授予该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而原属甲村所有的这两块山林恰恰也在这2000亩土地内。甲村村民认为县政府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县法院以该案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问题:

(1)本案中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村村民申请复议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还是必须以该村村小组的名义申请?为什么?

【知识点】复议前置、复议申请人

【答案及解析】

(1)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正确。因为此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须复议前置。

(2)甲村村民虽不是林地所有权人,但是林地使用权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因此甲村村民对卫南县政府的行为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此外,也可以林地所有权人村小组的名义申请复议。

39.相邻的A市和B市分别属于C省和D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这两个地方制售假烟先后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向。为遏制这种公然制假售假的势头,2001年10月,A市烟草专卖局和B市烟草专卖局开展了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A市烟草专卖局和B市烟草专卖局以共同的名义,对当地的制售假烟大户张某作出了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全部财产的行政处罚。张某对该处罚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张某可向哪个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及解析】应该向国家烟草专卖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0.侯保红受单位委派持单位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某县收购棉花。完成任务后,某县国税局发现其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令其补交。侯保红认为该税款不应由其个人缴纳,而应由单位缴纳。县国税局认为侯的理由不成立,作出了令侯补缴税款并罚款的行政决定。侯不服,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及解析】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1.李某是个音乐爱好者,常常半夜在家唱卡拉OK,严重影响了周围邻居的休息,大家不胜烦扰。后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可以成为本案复议机关的有哪些?

【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及解析】复议机关是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政府。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可见公安局的派出所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实施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题中乙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所对李某作出500元罚款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复议机关是乙区公安分局和乙区政府。

42.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本题中,复议机关和被告分别是何机关?

【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

【答案及解析】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被告是县国税局。

《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本题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被告应为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县国税局。

43.刘某参加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市卫生局查明刘某在报名时提供的系虚假材料,于是向刘某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撤销通知书》。市卫生局随后撤销了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本案中,哪些机关有权撤销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

【知识点】行政许可的撤销

【答案及解析】市卫生局、市政府、省卫生厅有权撤销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市卫生局是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市政府、省卫生厅是卫生局的上级机关,因此均可以撤销这一行政许可。

44.孙某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选择了A市气象局业务管理员,笔试成绩达到了市气象局录用分数线。面试过后,该局通知其做好体检准备,但当晚该局又打电话称孙某面试、笔试的综合成绩不合格,不能参加体检,不予录取。而同去面试的吴某综合成绩比孙某差却被确定参加体检,且通过。孙某家人觉得蹊跷,于是找该局有关负责人理论,得知孙某的各项指标均符合,仅因右脸上的黑色胎记,该局认为其形象不过关,就决定不准予其参加体检。

问题:孙某可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答案及解析】孙某可对该气象局不予录取的行为向该气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招考录用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公民个人能否获得公务员身份,取得合法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的影响很大。《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该气象局不予录取孙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孙某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以及第4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招考录用公务员不属于奖惩任免的内部行政行为,因为报考录用对象此时尚未成为国家公务员,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管辖的排除范围,故孙某也可提起行政诉讼。且此类招录行为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复议才能提起诉讼,所以孙某既可先提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不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

 

45.2007年1月,甲厂经A县发展计划局文件批准成立,该批文要求甲厂收文后立即办理环保、工商、税务等手续。甲厂在A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后于2007年2月投产,但一直未办理其他法定手续。10月,甲厂向A县环保局提出申请,请求办理环保手续,A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向甲厂收取了3000元环境检测费,但一直未办理环保手续和履行监测义务。2011年10月,A县人民政府发布《某县关于促进环境保护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年11月,A县政府以甲厂不符合《规定》为由下令关闭甲厂,但甲厂仍继续运营。2012年1月,A县政府委托所在镇的派出所对甲厂进行查封,从而使得甲厂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停止。

问题:

(1)如果甲厂不服县政府下令关闭该厂的具体行政行为,想要申请复议,如何确定复议机关?

(2)A县政府委托派出所对甲厂采取查封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知识点】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及解析】

(1)复议机关为A县上一级政府,即市政府。

《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厂不服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合法。查封甲厂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行政强制行为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4款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46.肖子勇与肖子胜是A县某村村民,两人的耕地相邻。2010年,肖子胜在与肖子勇相邻的土地上栽了一排杨树。肖子勇认为肖子胜将树苗栽种在其耕地内,故向肖子胜主张土地使用权利,但肖子胜不予认可。2010年5月7日,肖子勇将肖子胜栽种的杨树全部拔掉。当日,肖子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5月27日,A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肖子勇裁决行政拘留5日。肖子勇不服,申请复议。

问题:

(1)若肖子勇撤回复议后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2)若当地派出所对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其是否可以对该调解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点】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联系、行政调解

【答案及解析】

(1)若原告在撤回复议后,还没有超过起诉的法定期限的,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当事人不能对该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7.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哪一个?

【知识点】行政复议

【答案及解析】复议机关是该区所属的市政府。

依《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的复议机关为市人民政府。

48.某乡人民政府对程某征收农民负担费用500元,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将费用减为400元。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400元的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标准。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

【答案及解析】法院应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题中,复议机关县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已经改变了乡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因此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该是复议机关,即县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超越职权的;……”显然,本题中,“征收400元的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标准”属于“超越职权”,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因此,法院应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49.法院因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

【知识点】撤销判决

【答案及解析】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4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

《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本题中,原行政行为因为主要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又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应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50.罗某受到朱某的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三天后,罗某了解到朱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罗某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确未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该如何判决?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确认判决、国家赔偿

【答案及解析】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判决驳回罗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本案中责令被告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故应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知,只有在人身权受到严重侵害时,才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罗某并没有受到严重的人身损害,故应判决驳回罗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51.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该如何判决?

【知识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答案及解析】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原告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但是被告的不履行是合法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52.齐某不服市政府对其作出的决定,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但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开庭时,市政府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说明由于市政府办公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问省政府该如何处理?

【知识点】行政复议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后果

【答案及解析】省政府应当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故在本题中,省政府应当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53.某县政府依田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内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答案及解析】田某可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

此题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问题。《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根据该条规定,田某可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

54.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知识点】国家赔偿标准

【答案及解析】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2004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生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所谓的“上年度”,根据《国家赔偿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本题中,县公安局于2005年作出赔偿决定,之后被复议维持,应当按照2004年的标准赔偿。

55.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国家应对王某哪段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国家赔偿的范围

【答案及解析】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赔偿范围仅限于拘留、逮捕及已经执行刑罚的情形,取保候审是责令相对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本案中,王某再审认定为无罪,则应当对其在拘留与逮捕期间即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进行赔偿。一审中县法院判决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说明刑罚尚未执行,故对此部分国家不需赔偿。

56.某区公安分局以张某殴打李某为由对张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支付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知识点】行政判决

【答案及解析】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判决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本案中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判决撤销这一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公安机关只是对张某采取了普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不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张某1000元精神抚慰金是错误的。

57.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2)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3)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

【答案及解析】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2)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3)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8.2011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知识点】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确认、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答案及解析】

(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

《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9.王某重伤他人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两个月后,检察院查明王某尚未满14周岁,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释放王某。王某的父亲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答案及解析】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本案中,王某的情形符合该法条第二项的规定,故国家对其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60.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公安局依法拘留,关押在某县看守所。看守所内被关押的其他人听说张某是因强奸被拘留,对其十分看不起。不时有其他人过来向他挑衅。深夜,因张某睡觉说梦话,与他人发生口角,其他人见张出言不逊,群起殴打张某。执勤警察第二天发现张某死亡。张某之父认为看守所不依法履行职责,要提起国家赔偿。结合案例分析:看守所是否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国家赔偿责任?

【知识点】国家赔偿

【答案及解析】看守所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是行政赔偿责任。

张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看守所负有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义务。看守所违背了这一义务,构成了违法行为。因此看守所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谨慎的看管义务。同时在分析具体责任的时候,也要考虑因为看守所的不作为在损害后果发生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来决定其赔偿数额。

本案件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张某受到了刑事拘留,但张某受到侵害的行为不是拘留行为,拘留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而看守所的看管、约束和监督犯罪嫌疑人的职权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职权,因此本案对看守所失职行为提起的国家赔偿应该是行政赔偿,而不是司法赔偿。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经典案例《民事诉讼法一》          下一篇文章:经典案例《行政法一》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15925103626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2024047134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