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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行政法一》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3-11-19    字体:

1.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蛋糕,但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1500元的罚款。

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行政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

【答案及解析】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行使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时考虑不相关因素是不恰当的,其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还考虑了李某曾因伤害罪被判刑3年这一不相关的因素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是行政合理原则的内容之一,因此工商所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2.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问题: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知识点】行政主体资格

【答案及解析】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及解析】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4.某日晚八时许,张莉在回家途中被几个流氓拦住,他们对张莉动手动脚,并用脏话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张莉大声呼救,此时一辆市公安局的巡逻车正好经过,车上的治安民警虽听到张莉的呼救但并未下车制止。张莉起诉市公安局未及时保护其人身权,市公安局辩称当时已过下班时间而且张莉并未申请对其进行保护,所以不用承担责任,你认为公安局的理由是否成立?

【知识点】行政不作为

【答案及解析】公安局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中,市公安局有保护公民的法定职责,公民虽然没有向其提出保护申请,但市公安局的治安民警已经听见张莉呼救,完全知晓公民的人身权正在受到侵害,然而他们并没有下车制止,未履行保护的职责。因此,市公安局的行为构成了可诉的行政不作为。

5.孙杰是某市公安局的刑警,家中有一位80岁的老母瘫痪在床,还有两个女儿孙佳和孙梅,孙佳正在读大学,孙梅正在读小学;家里的日常开销都靠孙杰每月2000多块钱的工资,生活贫困。孙杰在一次执行逮捕任务的过程中,为保护同事不幸牺牲。公安局和市政府都承认孙杰是革命烈士,其母和其女是烈属,并由市政府每月发给抚恤金600元。民政部第一年还能够按时发放抚恤金,到第二年时,经常不能按时发放抚恤金,严重影响了孙家祖孙的日常生活。孙佳多次找到民政部门要求解决此事,但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到第三年,民政部门称市政府经费紧张,要把抚恤金改为500元。

问题:

(1)孙佳以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

(2)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是否可以对此案进行调解?

【知识点】行政给付及行政调解

【答案及解析】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抚恤金的发放是行政给付的一种,其发放引发的争议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市政府民政部门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而且任意扣减,属于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行为,此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孙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不可以对此案进行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事宜外,不得采用调解方式,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只能依法作出裁判。《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6.某省人民政府为保护本地啤酒生产,决定限制外地啤酒,于是该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对运输外地啤酒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一切运输外地啤酒的车辆必须在进城前,向市酒类专卖局设在各路口的检查站交纳运输管理费500元(辆),不交者将不准予进城。该规定是否合法?

【知识点】行政许可

【答案及解析】该规定违法。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必须制定规章,而不能以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许可,同时也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7.某公司申请建设办公楼施工许可,市建设局作出准予施工的许可决定。但在施工过程中,市政府发现该公司尚未办理办公楼用地的批准手续,欲撤销市建设局的施工许可。

问题:

(1)市政府是否有权撤销该施工许可?

(2)若市政府认为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否不予撤销?

【知识点】行政许可的撤销

【答案及解析】

(1)市政府有权撤销该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2)若市政府认为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8.某企业认为,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某一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可以向何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知识点】地方政府规章

【答案及解析】其可以向国务院、甲省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所以该企业可以向国务院、甲省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9.下列哪些信息是县级人民政府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4)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知识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答案及解析】第(1)、(2)项信息是县级人民政府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0.某公安民警在处理一起斗殴事件中,以“处理对象是加害人而不是被害人”为理由,拒绝听取被害人对于处罚决定的意见,单方面作出处罚决定。请问这一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什么原则?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答案及解析】这一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的原则。公正原则在实体上体现为处罚以违法行为的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程序上则体现为平等、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该案中,被害人虽然不是行政相对人,但其与处罚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陈述意见的权利,因此,拒绝听取被害人意见的行为属于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公平原则。

11.2011年8月10日,某市(地级市)政府发出《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个体工商户,挂靠行政机关的合伙企业,予以取缔。被取缔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务必在9月10日前自动停业,对于拒不执行的,采取强制收缴工商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措施。

问题:市政府的《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是否有权设定收缴营业执照、罚款的处罚措施?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

【答案及解析】本案中的地级市政府没有权力设定行政处罚。地级市政府没有权力制定可设定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4条的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①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③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④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此处的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本案的市政府是地级市政府,它不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主体,所以《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没有权力设定收缴营业执照、罚款的处罚。

12.某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区副食品商店出售的白酒可能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查处。经查明,这批散装白酒共1000斤,是从美华酿酒厂以每斤2元的价格批发而来。购销员去购买时也怀疑有假,一再追问下,销售员承认这批白酒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但保证不会出问题,并当场喝了几口。购销员看有利可图,且风险很小,便一下购买了1000斤,后商店以每斤3元的价格出售,至工商局调查时,这批白酒已经售出600斤。经鉴定,这批白酒甲醇浓度严重超标,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但正常饮用对人体尚构不成严重损害。工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商店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销售假酒的收入1800元和尚未售出的假酒,罚款2500元。但没过几天,工商局以第一次处罚太轻为由,决定对其处罚3500元,并要求副食品商店到工商局补交1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以第一次罚款太轻为由,对副食品商店进行第二次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果副食品商店逾期不缴纳罚款,市工商局将如何处理?

【知识点】一事不再罚原则、逾期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及解析】

(1)工商局对副食品商店的第二次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市工商局可以对副食品商店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合本案,工商局可以采取第1项或第3项措施,即可以加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注意,3%的罚款是执行罚,不属于行政处罚,因而不是对原处罚的加重,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当事人对罚款有异议的,应先缴纳罚款和执行罚,再提起行政诉讼。

13.3月30日,焦某驾驶一辆报废汽车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勤交警王某、方某等人查获。在交警对其作出暂扣决定并拖走车辆后,焦某拨打110报警称交警王某酒后执法。市公安局督察处委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部门化验,结论为王某并未饮酒。据此,市公安局督察处向王某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正名通知书,确认焦某举报交警王某酒后执法一事不实,并将不实举报人焦某移交给和平公安分局处理。和平公安分局认为,焦某的不实举报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3月31日作出001号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焦某治安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问题:和平公安分局作出的001号处罚决定书是否正确?为什么?

【知识点】治安管理处罚

【答案及解析】和平公安分局作出的001号处罚决定书是正确的。和平公安分局是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行政主体适格,依法给予焦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执法程序合法,是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4.张某系偏远地区的一个农民,因私自倒卖粮食被罚款300元,张某以当地没有银行为理由拒绝缴纳罚款,行政机关采取了直接收取罚款的做法,请问该行为是否违法?

【知识点】当场缴纳罚款的特殊情形

【答案及解析】该行为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8条的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5.某国家元首来华访问,由外交部工作人员陪同到八达岭长城参观,沿途八达岭高速公路戒严2小时,某快运公司因此耽误业务,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某公司能否对戒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及解析】不能。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16.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边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个?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管辖

【答案及解析】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题干信息可知,省政府在进行复议之后改变了市政府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应该以省政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行政复议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可见本题中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本题涉及的是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是一种典型的不动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对本案由管辖权的法院是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17.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知识点】地域管辖

【答案及解析】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王某人身自由被限制地是乙市B区,被告所在地是乙市A区,这三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并没有标明复议后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以仍由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所在地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18.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租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A,欲将油运往甲省B市。但乙省A市海关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增值税发票,被海关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天。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增值税发票。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发票是假的,拒绝退还40万元押金。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个月有余。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

问题:若赵某系甲省B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城市,那么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知识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答案及解析】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某户籍所在地——B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某户籍所在地——C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19.2010年8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志刚驾驶面包车沿青赵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青赵路、机场路口时,与李庆华沿机场路由西向东驾驶的大客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支队经调查取证,认定刘志刚驾车闯红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庆华无违章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刘志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此案一审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知识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答案及解析】此案一审应由交警支队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交警大队,因此,就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言,应由交警支队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知识点】刑事赔偿

【答案及解析】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法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4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故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即县法院。

21.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问刘某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何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点】起诉期限、管辖法院

【答案及解析】刘某应在三个月内向区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题中,区政府是和县政府平级的行政单位,因此,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22.2011年3月10日,牛某与邻居段某因排水发生争吵,牛某对段某拳打脚踢,造成其泌尿系统出血(系轻微伤)。3月18日至19日,县公安局以牛某故意伤害为由将其留置盘问,并将其关押。2011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县公安局对牛某实施监视居住,并在牛某关押于上述留置室5天后转入县行政拘留所继续关押。2011年4月21日,县公安局撤销了对牛某的监视居住,并于当日将牛某送往县法制教育学校接受强制教育直至同年5月21日。牛某获得人身自由后,于2011年8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超过了起诉的法定期限?

【知识点】起诉期限

【答案及解析】牛某于2011年8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起诉的法定期限。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3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本案中,县公安局于2011年4月21日撤销了对牛某的监视居住,并于当日将牛某送往县法制教育学校接受强制教育直至同年5月21日,期间牛某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故起诉期限从5月21日起算,至牛某于2011年8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3.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答案及解析】甲厂、甲厂法定代表人、乙厂、乙厂法定代表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甲厂作为集体企业,被行政机关合并进入另一家集体企业,则甲厂、甲厂法定代表人都有权提起诉讼。同理,乙厂作为集体企业,被强令要求兼并甲厂,因此乙厂、乙厂法定代表人都有权向法院起诉。

24.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问题: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知识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起诉期限

【答案及解析】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诉解释》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2)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5.某县工商局以黑土地贸易公司倒卖农用薄膜为由,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对公司赵经理罚款5000元。黑土地公司和赵经理对该处罚决定都不服而向法院起诉,黑土地公司和赵经理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知识点】共同诉讼

【答案及解析】该公司和赵经理的地位是共同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基于特定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共同起诉被告的为共同原告。本案中,该公司和赵经理基于工商局的罚款决定而起诉,其诉讼地位为共同原告。

26.某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外方投资者该以谁的名义起诉?

【知识点】行政诉讼原告

【答案及解析】外方投资者既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无论是合资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还是认为自己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既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7.某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高某的拖拉机。高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高某不同意。法院该如何处理?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答案及解析】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8.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级别管辖

【答案及解析】

(1)被告为市政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

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2)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29.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约定乙以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作抵押。双方在镇政府内设机构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该所出具了《证明》。因乙不能归还到期贷款,甲经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乙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伪造。甲遂对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抵押证明提起行政诉讼。请问该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答案及解析】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政府。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镇土地管理所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因此镇土地管理所不具有对外行政管理职能,不是行政主体,因此,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政府。

30.市城管执法局委托镇政府负责对一风景区域进行城管执法。镇政府接到举报并经现场勘验,认定刘某擅自建房并组织强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此案被告如何确定?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答案及解析】此案的被告是市城管执法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镇政府是受到市城管执法局的委托实施行政行为,应以委托的机关即市城管执法局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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