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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刑法三》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3-11-19    字体:

61.陆某2002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因表现良好,于2005年被假释。假释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困难。2009年6月14日,他找到高中同学李某,二人密谋于两天后即16日夜里到张某家抢劫。第二天,李某的表弟马某(17岁)来看李某,听闻李某和陆某准备抢劫,表示有兴趣参加,二人表示同意。2009年6月16日,三入闯入正在熟睡中的张某家里抢劫,逼迫其拿出10万元,因遭到拒绝和反抗,就将张某一家四口全部杀害。后经立案侦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0年11月判决陆某抢劫罪死刑立即执行;李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题:

(1)法院对马某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陆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知识点】死刑适用的限制、累犯

【答案及解析】

(1)法院对马某的判决不正确。《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马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陆某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陆某假释期满是在2008年3月,而其抢劫罪在2009年6月,为假释期满五年内,符合累犯的时间条件;另外,陆某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且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的主观条件和刑种条件。故陆某构成累犯。

62.董某为某纺织公司车间员工,纺织公司严令禁止在生产车间吸烟。董某烟瘾大,在生产车间里从事生产时,乘机吸几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

问题: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知识点】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及解析】董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

本案中,董某是某纺织公司车间员工,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车间从事生产时,趁机吸烟并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司的生产安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63.甲、乙二人是某国有食品集团公司副经理,丙为该集团公司财务科长,该集团公司领导集体决定在收购生猪时收取对方的回扣,由甲具体经办。甲陆续收到回扣款20万元,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不入公司帐,而由包括甲、乙、丙在内的8名中层领导瓜分。甲、乙、丙三人各分得4万元,其它5人各分得1万余元。在审查甲、乙、丙三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时,甲主动交待三人还曾将保险公司返还的生猪综合保险费10万元不入帐,后甲、乙各分得4万元,丙分2万元。

问题:甲、乙、丙各构成何罪?

【知识点】受贿罪、贪污罪

【答案及解析】甲、乙、丙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共犯。

(1)甲、乙、丙共同分取回扣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是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情况,构成受贿罪。

(2)甲、乙、丙三人将保险公司返还的保险费10万元不入帐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甲、乙、丙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保险公司返还的生猪综合保险费10万元不入帐,侵吞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构成贪污罪。

64.2007年5月,赵某与钱某因涉嫌共同抢劫犯罪被捕,一年后赵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钱某作为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二人在监狱一有机会相见就密谋越狱逃跑之事。2009年10月的某日,管教干警罗某带赵某、钱某、孙某等三犯人外出劳动,赵某、钱某趁罗某、孙某不备,用劳动工具将二人打晕,脱掉罗某的警服穿在赵某自己身上,然后逃跑。

问题:赵某、钱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何罪?

【知识点】脱逃罪

【答案及解析】赵某与钱某的脱逃行为应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脱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脱逃。脱逃是指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逃离关押场所。脱逃的方式没有限制,如乘监管人员疏忽而逃离关押场所,乘外出劳动逃离关押场所,对监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而逃离关押场所等等。因此,本案中赵、钱二人经过长时间密谋,乘外出劳动将管教干警打晕逃跑,构成了脱逃罪。

65.甲女晚上十点下班独自走路回家,当走进昏暗的小巷时听到身后有脚步声,甲女一时害怕就拿起随身的雨伞往身后猛刺,随即在一阵惨叫声中快步跑出暗巷。事后发现原来乙男当时也正经过暗巷,没想到却被甲女刺瞎了左眼。

问题:请论述甲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知识点】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及解析】甲女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在昏暗的小巷,甲女完全能够预见到背后是路人而非意图犯罪的,但是甲女过于自信的认为其后就是意图侵害其人身或财产的人,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结果根据当时情况来看肯定是违背甲女主观意愿的,甲女不构成故意犯罪,所以综上所述,甲女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

66.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两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

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知识点】牵连犯

【答案及解析】

(1)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合同诈骗罪。甲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甲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进行诈骗,并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属于以虚构的单位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2)对甲进行的第一项和第二罪行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因为这是一种牵连犯的情形。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牵连犯,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方法,那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对于案例中所说的情况,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甲进行合同诈骗的手段行为,因而只需要按照合同诈骗罪这一重罪处罚即可。

67.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急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

问题:该如何定性甲的行为?

【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答案及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指“夺走丙的摩托车并致丙摔成骨折”以及“致使丙的摩托车被毁”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丙的利益,而丙是无辜的第三者,不属于不法侵害人,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

甲遭到乙的追杀,面临正在发生的生命危险,为了避免这一为限,不得以损害了第三者丙的利益,该行为尽管夺走、毁坏了丙的财物并导致丙受伤,但却保护了甲的生命,即保护的法益大于牺牲的法益,所以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68.甲、乙夫妇因9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果汁里放入“毒鼠强”时,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说儿子因病而死。

问题: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知识点】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就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而言,既可能是共同作为或共同不作为,也有可能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本案中,甲往儿子的果汁放“毒鼠强”被乙看到并质问,甲不说话,乙未加阻止而离开,最终致使儿子被毒死,此情形表明乙虽未希望但放任了甲毒死儿子的结果发生,且事后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宣称儿子是因病而死的,符合了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的主观要件。因此,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另外,乙作为被害人的母亲,具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而且乙发现了甲的投毒行为,具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可能性,但乙没有实施任何救助,而是放任,乙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此,甲的故意杀人行为与乙的放任甲杀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69.甲公司拥有某项独家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100万元利润,故对该项技术严加保密。乙公司经理丙为获得该项技术,带人将甲公司技术员丁在其回家路上强行拦截并推入丙的汽车,对丁说如果他提供该项技术资料就给他2万元,如果不提供就将他嫖娼之事公布于众。丁同意配合。次日,丁向丙提供了该技术资料,并获得2万元报酬。

问题: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知识点】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及解析】丙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奇特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甲公司的此项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丰厚利润,又对该技术做了保密措施,可见,此技术属于商业秘密,丙以利诱、胁迫的方式从丁处获得该项技术资料,其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70.贾某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贾某,走投无路的贾某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贾某鲜血直流,一下子愣住了。贾某遂迅速逃离现场。

问题: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转化型的抢劫?

【知识点】事后转化抢劫

【答案及解析】贾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构成诈骗罪(既遂)。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事后转化抢劫,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②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③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其中的第②项所指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此处的暴力对象不限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如果行为人对自己实施暴力相威胁,也不是这里的以暴力相威胁。本案中,贾某是对自己实施了轻微暴力以威胁被害人,不属于事后转化抢劫中的以暴力相威胁,故贾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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