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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刑法二》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3-11-19    字体:

31.梅仁兴新交了一个女朋友,某天带着其老妈和女友去郊外旅游,正在河边拍合照的时候,一头脱缰的水牛冲过来,其老妈和其女友受惊吓同时掉入河里,梅仁兴救助了女友却没有救助其老妈,结果老妈溺亡。

问题:梅仁兴构成何罪?

【知识点】不纯正不作为犯

【答案及解析】梅仁兴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梅仁兴基于法律规范对其老妈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而对于其女友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基于对其老妈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能救助而不救助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2.甲见自己的弟弟被流氓毒打,前去制止,遭流氓殴打被迫反击。正当此时,便衣民警乙赶到,未表明身份便去抓住甲以制止殴打。甲以为是流氓同伙,反抗将乙打成重伤。

问题:甲对乙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知识点】假想防卫

【答案及解析】甲对乙不成立正当防卫,甲成立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以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本例中,乙并不是真的不法侵害,甲误以为是而以防卫意图反抗,成立假想防卫。

33.话说某天,宋青书闲来无事,上街溜达,在大街上见张无忌一边行走一边把玩其义父的屠龙刀,即起歹意,于是趁张无忌不注意,迅速夺取其屠龙刀逃跑。逃跑途中想起张无忌夺其所爱周芷若,一直怀恨在心,遂返回用屠龙刀将张无忌砍死。

问题:宋青书构成何罪?

【知识点】另起犯意

【答案及解析】宋青书构成抢夺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抢夺罪既遂后,另起杀人犯意,实施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

34.张某是当地富商,其有一子张甲。林某因为爱情、事业不顺,遂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于是预谋绑架张甲借机敲诈张某一笔钱。某日,林某使用暴力绑架张甲到其租住房,张甲反复向其求情,后林某释放了张甲。

问题:林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知识点】犯罪中止

【答案及解析】林某不构成犯罪中止,应成立绑架罪的犯罪既遂。

绑架罪,是指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非法控制人质。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只要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就是绑架罪既遂。

35.某省规划局长魏某,因私愤将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蒋某杀害。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魏某携带情妇兰某逃往美国。在美期间,兰某与美国人杰克相交甚好,魏某心生敌意,指使美国人夏利将杰克杀害,并将兰某打成重伤。

问题:对于魏某指使夏利杀害杰克的行为,我国法院是否可以管辖?

【知识点】刑法适用范围

【答案及解析】我国法院可以依据属人原则进行管辖。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依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本案中,魏某系某省规划局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在美国指使、教唆他人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234条的规定,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我国管辖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属人原则对其进行管辖。

36.被告人杜某和周某共谋到某市盗窃用以满足自己日常生活开销。30日晚9时,二人按计划前往某市水库边的民宅实施盗窃。途中,看到刘某的红色夏利出租车未熄火在路边,便上前搜寻值钱物件。刘某如厕回来看到自己车内有人便急忙上前喝止并与杜某扭打在一起。打斗中,杜某掏出事先准备的匕首,周某见状担心事情闹大便扔下所窃物件慌忙离去。

问题:周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为什么?

【知识点】共同犯罪、犯罪未完成形态

【答案及解析】周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中途退出犯罪的,不当然成立犯罪中止,只有其中途退出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才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周某虽然自己主动退出了正在进行的共同盗窃犯罪行为,但是并没有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具备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盗窃罪的中止。

37.齐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老板,招聘了一批农民工建设大楼。将近年关,本该发工资给工人,齐某却百般拖欠,偷偷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别处,工人们多次讨要工资未果,此事影响恶劣,当地政府介入责令齐某支付工资,但是齐某仍然拒不支付。工人邓某多次向齐某讨债未果,干脆将齐某绑至家中威逼其交出工钱1万元,齐某诉苦说自己没带钱,邓某遂要求其找家人要钱,齐某只好打电话给妻子说自己做生意需要钱,让她送1万元钱来给邓某,其妻信以为真,将钱交于邓某。

问题:邓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知识点】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答案及解析】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本案中邓某是为了讨要工资非法拘禁了齐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①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②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

38.董某,系无业人员,整日游手好闲,四处滋事。董某在“好哥们”郑某的怂恿下身穿警服,冒充民警去发廊“扫黄”,让发廊老板给自己两万块好处费,否则就把小姐抓去警局,老板诚惶诚恐,立即照办。期间董某发现一小姐脖子上带着金项链,伸手要拿,小姐不肯,董某便拿出玩具手枪相威胁,小姐只好将金项链奉上。

问题: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知识点】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该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该从重处罚。董某冒充民警招摇撞骗,应该以此罪从重处罚。在招摇撞骗过程中,董某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而非凭借假冒的警察身份相威胁),而且当场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董某一人触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

39.甲、乙、丙,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合伙伪造境外企业商务考察邀请函、境内企业在职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组织他人伪装成商务考察人员,骗取某国领事馆签证,将他人送往该国从事非法务工。甲负责寻找、联系、拉拢、引诱欲出国人员,乙负责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及组织签证前的培训,丙负责伪造外国企业邀请函、国内企业在职证明等虚假材料。甲以每人5至6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再给乙、丙部分报酬,先后组织数十人去国外从事非法劳务。

问题:如何对甲、乙、丙确定罪数?

【知识点】牵连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答案及解析】甲、乙、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甲、乙、丙有骗取出境证件的共犯行为,已经构成了骗取出境证件罪,但是本案中骗取出境证件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手段行为,根据牵连犯理论,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构成牵连关系,牵连犯是处断上的一罪,并不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处罚。本案的骗取出境证件行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形成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40.戴某是木材厂的员工,经常迟到早退,偷奸耍滑,公司经理余某多次批评无效后决定开除戴某,并让其快点搬离员工宿舍,戴某怀恨在心,欲行报复。3月5日中午,戴某借口收拾东西来到员工宿舍,将宿舍窗帘点燃,整个员工宿舍都被大火包围,致使10多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熏死,50多名受伤,并且殃及宿舍旁边的仓库,大量木材付之一炬,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2)如果戴某点燃窗帘后离开,此时正好同宿舍工人回到宿舍,及时将火扑灭,戴某构成何罪?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知识点】放火罪、未遂与既遂

【答案及解析】

(1)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由于放火是危害性很大的行为,故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就构成放火罪。戴某的放火行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当然成立放火罪。

(2)戴某构成放火罪既遂。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放火致使目的物脱离引火物后能够独立燃烧,发生出现火灾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开始点燃目的物的行为是放火罪的“着手”,已经着手放火,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目的物独立燃烧的,构成未遂。本案中,戴某点燃窗帘后离开,显然窗帘已经独立燃烧,故其行为成立放火罪既遂。

41.被告人:张某,司机。被告人:关某,张某之妻。10月12日早晨,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家运货卡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因车灯不亮,张某之妻关某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点,当车沿宝平公路行驶时,遇上学的学生刘某、黄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张某因犯困打盹未发现,卡车将刘某、黄某当场撞倒。被告人张某见状赶忙踩刹车将车停住,并下车观察。结果发现,刘某已经没有呼吸,而黄某尚在呻吟。此时,关某说:“现在没人,赶紧跑。要是被抓住,不但要坐牢,还要倾家荡产。”张某闻听此言后,遂又驾车逃离了现场。后经查,刘某被撞之后已当场死亡。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

【知识点】交通肇事罪

【答案及解析】

(1)张某的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中,张某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致使受害人之一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死亡,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2)关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2.黄某驾驶出租车,在某市金生宾馆附近搭载姜某和赵某。当车行至一段路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姜某要求黄某停车,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枪顶着黄某的喉咙命其拿出身上所有现金,同伙赵某从黄某身上搜走现金320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后二人下车逃跑。随后,黄某驾车追赶两人。当姜某与同伙赵某用枪逼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车主下车并欲驾车离开时,黄某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某与赵某下车往市场的花鸟城方向逃跑。黄某又继续驾车追赶,并从后将姜某撞倒,姜某倒地死亡。

问题:

(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

(2)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知识点】抢劫罪、正当防卫

【答案及解析】

(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持枪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

本罪客观上表现的“胁迫”是指以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犯罪分子而任其劫取财物。本案中,姜某持枪顶着黄某的喉咙命其拿出身上所有现金,使黄某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任赵某从其身上搜走现金320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姜某和赵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的方法劫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2)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姜某和赵某虽然已经携带赃物逃离出租车,但是尚未逃离整个犯罪现场,黄某仍有追上二人将赃物拿回的可能性,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因此,在犯罪行为没有结束时进行的救助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43.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生活拮据。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某携带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若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拿出一包“白粉”(250克)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回到住处后,赵某发现上当了,原来洪某早就担心会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

问题:赵某抢劫洪某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

【知识点】抢劫罪

【答案及解析】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后,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并于当晚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潜入洪某的住处进行抢劫。洪某主观上存在抢劫他人财物(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赵某抢劫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此处应注意:行为人所抢劫财物是否处于被抢劫者合法占有状态,并不影响抢劫行为性质。

44.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关于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知识点】故意与过失

【答案及解析】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案情,张某和赵某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这意味着张某没有认识到该行为可能导致赵某死亡的结果,张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同样,张某也没有认识到该行为可能导致赵某伤害的结果,张某没有伤害的故意。但是在工地这样的特殊场合,存在着诸如石头、各种工具等之类的物品,张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最终其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其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45.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问题:对于甲、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知识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盗窃罪与侵占罪

【答案及解析】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本案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权利人的支配和控制,采取平和手段转移他人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而且是入户盗窃。尽管甲在转移皮箱占有状态之后没有占有该财物,但被害人对该皮箱已经失去控制,侵犯他人财产的实害结果已经发生,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既遂。院墙外无人看管的皮箱原则上属于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即属于遗忘物。丙认识到了该财物处于院墙之外并无人看管的事实,随之将财物拿走,并据为己有,客观上实施了侵占行为,所以丙成立侵占罪。

46.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像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

问题:如何定性甲的行为?

【知识点】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欺骗的方式骗取丙数额较大的钱财成立诈骗罪。

47.甲用西药“头痛粉”冒充海洛因贩卖,乙帮助贩卖。乙从甲处拿了200克假毒品,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一直到审讯时,乙才知道自己贩卖的并不是毒品。

问题: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知识点】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甲与乙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要求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本案当中,甲与乙虽然有共同作案的一面,但两者明显具有不同的犯罪故意,甲具有诈骗的故意,而乙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两者实施的是不同性质的犯罪,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48.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与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亦对刘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200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1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201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11日中午,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11日晚,李因惧怕而找到刘,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2)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知识点】共同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答案及解析】

(1)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案的两名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黄、李二人因下岗事由而对刘某生恨,进而要将其杀死,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进行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

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也作用积极。共同出资购买枪支、共同出资购买机票、共同策划、共同进行犯罪试验。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49.马某建房时占了张家的地,张家便找马某讲理。马某不讲理,且依仗自己人多势众,声称自己是劳改犯并动手打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决心报复。某日,张某见马某的小女儿(13岁)独自一人在地里干活,认为报复的机会来了,但又怕自己伤害小孩会负责任,便叫来自己13周岁的儿子和14周岁的侄子,说小孩打人不犯罪,叫二人去打死马某的女儿。这两个小孩听了张某的怂恿后对马某的女儿乱打,将其腿部动脉血管打断。张某得知后非常害怕,赶紧将马某的女儿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点】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

(1)张某、张某的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儿子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某首先产生要杀死马某的女儿的犯罪故意,而后教唆其侄子和儿子产生犯意,并安排其侄子和儿子二人动手去杀马某的女儿。其侄子和儿子随后按张某的安排实施了杀人的犯罪行为,剥夺了马某女儿的生命权。由于张某的儿子未满14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张某的儿子不构成犯罪。

(2)张某和张某的侄子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儿子不是共犯。

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教唆犯,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再从教唆自己不满14周岁儿子实施杀人行为的角度讲,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所以根据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侄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张某的侄子实施杀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0.杨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污,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杨某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杨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同时,为争取宽大处理,杨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侦破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顺利地侦破了这起特大抢劫案。

问题:

(1)对杨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

(2)对杨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抢劫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3)对杨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定性?

【知识点】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答案及解析】

(1)对杨某需要撤销假释。因为杨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

(2)由于杨某在假释考验期内抢劫汽车的行为未被发现,属于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对其假释考验期限内的实施的抢劫犯罪依法作出判决,把前罪所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中尚未执行的5年刑罚与抢劫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并罚。

同时,由于杨某在又一起抢劫案中被逮捕,而交代了假释考验期间的抢劫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则构成自首;如果属于同种罪行,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题中,杨某因抢劫财物被捕,交代的是抢劫汽车的行为,两者属于同种罪行,故杨某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杨某提供特大抢劫案的重要线索给公安机关,并顺利侦破案件,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3)杨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由于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作出的,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51.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

问题:如何定性张某、郭某、陈某的行为? 

【知识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拐卖妇女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答案及解析】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张某与郭某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达21天之久,构成非法拘禁罪。

(2)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两人向赵某索债不成,遂将甲以6000元卖给陈某,系以出卖为目的,将扣押的妇女转手出卖给他人,构成拐卖妇女罪。

(3)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在实施非法拘禁和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张某与郭某二人相互协商,相互配合,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4)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并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法定刑升格。因此,郭某奸淫甲的行为不单独定罪,但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5)陈某以6000元的价格买回被拐卖的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52.2008年3月10日凌晨两点钟左右,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蒙面闯进郝某家。三个人进了郝某睡觉的房间,张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郝某的脑袋。一阵剧痛使郝某惊醒过来,惊呼:“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郝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郝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郝妻和郝儿同时被惊醒,郝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李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王某见郝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李某和张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郝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张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郝妻倒地死亡。三人从郝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郝儿,张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郝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郝儿一动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郝家。其实郝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知识点】抢劫罪,强奸罪及故意杀人罪

【答案及解析】

(1)张某等三人杀害郝某的行为,属于为事后图财而杀人,应当构成抢劫罪。从整体上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在于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而在于劫取其财物,杀人行为是劫财行为的一种手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应当按抢劫罪处理。

(2)王某强奸郝妻的行为,应当成立强奸罪,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李某和张某虽然没有直接采取强奸行为,但是两人对郝妻采取了人身、精神强制,默许、放纵了王某的强奸行为,所以三人均成立强奸罪。

(3)张某杀害郝妻的行为不另外定罪,根据《关于抢劫过, 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意图杀害郝儿的行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同理,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所以三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53.甲在乙向其讨要12万元欠款时与乙发生争执,拔刀将乙刺死。然后翻看乙衣兜,将乙携带的12万元借条找到销毁,另搜取5千元现金,信用卡一张,内有8万元存款,3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随后,甲持信用卡消费4万元,持乙的身份证等到银行将现金支票3万元提出。甲在被抓获归案后交代:当时心想这12万元欠款无法归还,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乙弄死了结此事。甲还交代大约在半年前曾经偶然遇到丙停车未熄火,就趁丙不注意时将车开走(该车估价20万元)。本想开到外地卖掉,到郊区后,甲翻看车内财物,发现有警官证和手枪一支,感到害怕,于是又将车开回原处。另查明,甲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3年前被假释,甲杀死乙时在假释考验期内。

问题:

(1)甲构成何罪?

(2)甲盗窃汽车的行为是否犯罪中止?

(3)甲的假释考验期是几年?是否成立自首?是否构成累犯?对甲如何数罪并罚?

【知识点】自首、立功、累犯、缓刑假释的撤销、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

(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为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属于故意杀人罪,不是抢劫罪;在杀人后拿取死者财物的是盗窃罪;甲交代的盗窃汽车行为也属于盗窃罪。

(2)不成立中止,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的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不成立犯罪中止。

(3)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不成立自首,因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待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不构成累犯,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只有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再次犯罪才构成累犯。甲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方法是,首先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与诈骗罪的无期徒刑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54.甲是某信用社聘用的合同工,曾任储蓄员、信贷员等职务,后从事押钞等工作,在作案时的正式职务是押钞员,但兼有出纳职责,即兼职分社上存、下拔现金及企业上门收款员,并负责现金出入库。该信用社属于非国有金融机构。3月30日下午5时许,甲与同事T等人从区农村信用社下属各营业网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70余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后,甲便支开T,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又返回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70万元人民币后携款潜逃。

当天晚上,甲经乙介绍暂住到Z家。5月底,因甲怕碰到熟人,便要求乙、丙为其另租房子,后由乙、丙在某村租到H楼X室。在转移到X室躲藏前,甲将赃款中的56万元人民币交由丙保管,丙将赃款藏匿于其卧室沙发下。甲躲藏期间,丙安排甲的饮食起居,为甲购买食物、药品、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11月16日,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到甲隐藏处所将甲、丙被抓获。

问题:对甲、乙、丙各如何定罪处罚?

【知识点】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自首

【答案及解析】

(1)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方面,甲是非国有单位的职工,从事押钞员并兼负责现金出入库的职责,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客观方面,甲利用经管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巨额单位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职务侵占罪。

(2)乙构成窝藏罪,乙明知甲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构成窝藏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所以不属于协助抓获重大案犯的重大立功。但如果认为属于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认为重大立功,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3)丙构成窝藏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

丙既有窝藏人的行为,又有窝藏物的行为,故成立二罪,数罪并罚。

55.吴某,男,17岁,无业。2010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发现吴某有向他人兜售毒品的嫌疑(后经查证属实),但在侦查过程中,吴某突然失踪。原来,吴某觉得转手买卖赚钱不多,便于7月12日从云南某地偷偷出境到缅甸境内,购买了一些海洛因,准备赚大钱。当吴某携带毒品回来到国内乘车前往昆明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吴某见势不妙,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押送其下车的公安人员扎伤后逃跑,但随即就被抓获。经检验,吴某所带的毒品共6000克,纯度为80%。

问题: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知识点】贩卖毒品罪、走私毒品罪

【答案及解析】吴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2010年6月吴某在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兜售毒品,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2)2010年7月,吴某偷越国(边)境,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毒品偷带回国,准备在国内贩卖,既违反了海关法规,也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其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数量应以查实的6000克海洛因计算。吴某采用暴力手段逃跑的行为包含在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内,不应另行定罪。另吴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与走私毒品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单独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

综上所述,吴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构成两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56.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砸毁。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明知甲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仍为甲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最后保险公司给予甲20万的赔偿。

问题:甲、乙分别构成何罪?

【知识点】保险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

(1)甲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谎报车价投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0万元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2)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仍为甲办理了保险并最后出具了虚假的保险事故评估证明,使得公司损失20万元,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57.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8月17日上午11时,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两人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于送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追捕,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后被公安机关在路口设卡堵截。

问题:

(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定性?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知识点】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及解析】

(1)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李某驾驶大卡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2)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方式,造成重大伤亡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继续加速行驶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8.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

问题: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知识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答案及解析】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其目的是为了防盗,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59.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跑,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趁机逃脱。

问题: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知识点】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甲、乙共谋行抢,乙实施了抢夺行为,甲为其望风,属于抢夺行为的帮助犯。但甲为了抗拒抓捕,随后对被害人丙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行为。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二人就转化前的抢夺罪成立共犯,但甲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已经转化为抢劫罪。

60.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乙的女友提出要与乙分手。某日,乙因琐事与同监犯黄某发生争吵,由于受失恋打击,乙一下子火冒三丈,对黄某大打出手,结果导致黄某受轻伤,被判故意伤害罪。

问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乙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死缓的法律后果

【答案及解析】对于乙应当核准执行死刑。

在本案中,乙属于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情形,根据《刑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的,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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