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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刑法一》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3-11-19    字体:

刑 法

1.被告人李某1995年9月17日出生,于2011年7月30日为找点零用钱用,将邻居王某1岁的儿子王小某偷出,然后打电话勒索王某8万元,在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杀害了王小某。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如果对李某的行为进行追究,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年龄

【答案及解析】李某应负刑事责任,对其进行追究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杀人“行为”,而非法院经审理后具体确定的“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在本案中,不满16周岁的李某在实施绑架罪的过程中,因不法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故意杀害人质,应认定其实施了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8种行为之一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这一规定应当视为只适用于已满16周岁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只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成立绑架罪。

所以,对李某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刘某携带2000元现金邀请朋友共9人到餐馆吃饭。饭后发现账单金额超过一万元,自己所带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饭钱时,为免除债务,刘某即安排朋友先后借上厕所的机会,翻窗逃跑,最后刘某自己也偷偷离开了饭店。店主事后向警方报案。

问题: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分析,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刘某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在法无明文之时,不成立犯罪;在法律有规定时,应当合理解释刑法,只有确定犯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要求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事实上使店主受到了损失,刘某也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意思,但是其并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诈骗的意思,同时还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该故意在行为实施当时就具备。但刘某在消费店主财产的当时,并不具备非法占为己有的意思,所以其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不能成立犯罪,对其进行追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本案,应依据民事法律进行处理。

3.警察甲、乙、丙、丁等4人接到报案:有夫妻在家看黄色VCD。该4人立即前往执行公务。在进入当事人家里后,警察立即开展搜查、扣押VCD机的工作。观看者之一张某立即对警察使用暴力。后警察以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的名义对张某刑事拘留。

问题: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并结合刑法第277条分析,张某是否构成犯罪?

【知识点】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

【答案及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在构成要件上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妨害正在“依法”执行的公务。但是,在本案中,不存在依法执行的公务。公务人员必须享有相应职权,此外,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方式和程序。警察进入公民的家里搜查、扣押,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取得相应手续。在发现黄碟的播放场所特殊,除夫妻外,没有其他人员观看时,警察对这样的情况强行进行“处理”,其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调查”的范围。由于警察的公务执行不具有合法性,其进入他人房间强行搜查、扣押行为没有履行相应手续,所以,张某对警察进行反击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正当防卫。

4.甲非法倒卖的拼装汽车被技术监督部门扣押。第二天晚上,甲携带尖刀潜入技术监督局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在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尖刀刺伤了值班人员乙。第三天,甲因事外出,在路上偶然碰到刚从医院就诊出来的乙。乙一下就认出甲,准备报警抓甲。甲为逃跑,试图用匕首杀乙。乙受重伤而昏厥,甲以为乙已经死亡,将其推到路旁的河中,以图销尸灭迹。乙因河中水温很低,顿时苏醒,在河中挣扎呼救,但因无人救援而溺死。

问题:

(1)甲盗窃自己被有关机关扣押的汽车,是否构成犯罪?

(2)甲盗窃汽车并打伤值班人员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甲将乙抛入河中,并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抢劫罪

【答案及解析】

(1)甲盗窃自己被有关机关扣押的汽车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甲的盗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占有权。《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过程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所涉及的汽车虽然是甲“所有”的。但其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中,应以公共财产论。甲实际上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占有权,应当构成盗窃罪。

(2)甲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的性质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已经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甲基于杀人的意思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重伤。甲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销尸灭迹而将被害人推入河中,导致其淹死的,属于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有认识错误。但是,甲想杀乙,最终也杀了乙,所以本案中,甲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其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5.甲某日强行将被害人乙的儿子丙(6岁)绑架,并将其藏在一山洞里。然后,甲托不知情的丁给乙带信,向被害人勒索100万元,否则要杀害其儿子,并威胁被害人不得报警,否则立即撕票。被害人回答:“我手上一时没这么多钱”。甲怂恿被害人去偷盗其家附近银行的存款,以支付赎金。乙救儿子心切,某夜果然进入银行,盗窃100万元放到甲指定的地方,甲随后立即将乙的儿子丙放回。但是,丙由于在被甲扣押期间受到虐待,生活环境极其恶劣,回家后第二天即因身体极度虚弱而死亡。

问题:

(1)乙可否以自己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进行辩解?

(2)对盗窃金融机构一事,甲、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各自的罪责如何确定?

(3)对甲应如何处罚?

【知识点】紧急避险、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

(1)乙不能以自己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进行辩解。

紧急避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避险起因:有自然现象带来的危险、人为形成的危险、动物的侵害等紧急危险存在。②避险意图: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③避险对象:第三者。④避险必要性:不得已。

本案中,甲并非处于“不得已”的境地,其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

(2)对盗窃金融机构一事,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甲有盗窃金融机构的意思,并教唆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是教唆犯。乙在甲的教唆下,亲自实施窃取行为,属于盗窃罪的实行犯。乙虽然是在儿子被绑架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原本属于被害人,但是其在意思自由并未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实施窃取行为,将其与甲作为盗窃罪的共犯看待,是妥当的。

(3)对甲应当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甲分别构成绑架罪、盗窃罪(教唆犯)。而对绑架罪,《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甲绑架乙的儿子,并在绑架期间对其给予虐待,导致其回家不久就死亡,属于绑架致人死亡的情形。

6.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

问题: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知识点】犯意转化、因果关系错误、抢劫罪

【答案及解析】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1)从罪名角度看,甲等四人开始就有非法占有黄某财物的目的,然后使用药物导致黄某昏迷,再窃取其财物,构成昏醉抢劫,定抢劫罪。

(2)从犯意转化角度看,甲等四人开始想实施诈骗,后又转化为抢劫罪,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和抢劫罪的既遂,择一重罪论处,定抢劫罪既遂。

(3)从因果关系角度看,甲等四人开始就有非法占有黄某财物的目的,预备行为是给黄某投放安眠药,实行行为是通过赌博来诈骗黄某钱财。但是,投放安眠药后,黄某便沉沉睡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结果提前实现。对此,主要看行为是否着手,如果着手,就是犯罪既遂。甲等人为了非法占有目的而投放安眠药,表面上看是预备行为,但是能够直接导致黄某昏睡,表明已经着手实施了抢劫罪的使人不知反抗的强制手段,因此构成抢劫罪既遂。

7.甲打算杀乙,便潜入乙家中对乙实施暴力,致其重伤。但是,乙伤口血流不止(15分钟后必死无疑),甲见此心生怜悯,打急救电话向医院呼救。假设按甲当时所在位置和医院之间的距离,在正常情况下,20分钟后医生才能赶到。但是,由于乙的邻居丙早已悄悄打过急救电话,医生在甲打完电话后10分钟就赶到,并及时开展治疗抢救工作,乙得救。

问题:甲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知识点】犯罪中止

【答案及解析】甲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具备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条件。甲以杀人的意思对乙实施暴力,在故意杀人既遂以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符合时间性条件。甲见被害人十分可怜,打急救电话向医院呼救,符合自动性条件。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要求有效防止损坏结果的发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发生任何结果。至于乙得救实际上是由乙的邻居丙提前向医院呼救所致,也不影响甲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有中止的真挚意思,又做了其相应的努力,即使危害结果不是其本人防止的,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8.李某和杨某合谋绑架某镇一个体户之子刘某(6岁),向其家人勒索赎金30万元。2010年3月1日,二人将刘某骗出,用绳索捆住其双手强行将其带往邻县一事先租好的民房内。在路上,刘某哭闹不止,李某见状心生怜悯,同时担心案发受到严惩,提出放刘某回家,但杨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争吵,李某遂离去到外地一朋友处居住。杨某则单独将刘某带到邻县,为防止其逃跑,将其捆绑于住处,自己则向刘某家人勒索赎金。刘某家人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杨某在接收赎金时被抓获。

问题:

(1)李某和杨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罪名是什么?

(2)李某中途脱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答案及解析】

(1)李某和杨某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本案中,李某和杨某共谋绑架,并共同实施了绑架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际控制了人质,完成了绑架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2)李某虽然中途脱离,仍然构成绑架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理由:一方面,犯罪既遂以后,不可能再有犯罪中止。李某和杨某实际控制了人质,完成了绑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既遂。另一方面,本案中,李某虽然中途退出犯罪活动,但仍然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李某和杨某共同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9.国家工作人员丙于2005年5月10日因贪污公款800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丙在缓刑考验期内,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7月4日,丙与邻居丁就房间采光事宜发生激烈争吵,在扭打过程中,丙用砖头故意伤害丁,丁在被送往医院途中,由于流血过多死亡。

问题:丙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知识点】累犯及缓刑考验期满的法律效果问题

【答案及解析】丙不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而受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又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的罪犯。丙因贪污罪被判处刑罚,并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间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所以,丙并不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时间条件”,不是累犯,司法机关应对其后来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单独定罪处理。

10.甲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服刑12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5年,甲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甲因犯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甲假释考验期间的盗窃罪应如何处理?

(2)对甲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3)对甲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知识点】假释、累犯、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

(1)对甲的盗窃行为的处理:应先对盗窃罪做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6年)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在对甲的盗窃罪进行判决时,应考虑其自首情节。

(2)对甲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视为已经执行完毕。甲符合累犯的三个条件,应当成立累犯。

(3)对甲最后宣告的刑罚,应当先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再将该刑期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最后的刑罚。

11.曾经在某化工厂工作的甲辞职后,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于2010年1月成立了“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该公司以其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掺水使用时可以节油20%以上为由骗取购货方信任,销售其伪劣产品,先后向多家单位销售重油膨化剂100余吨,违法所得近400万元。经查,甲所在公司所售产品根本达不到其许诺的基本使用性能,无节油效果。此外,司法机关还查明:甲开办的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于2011年12月底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口退税款120万元。

问题:

(1)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

(2)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3)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甲犯罪?

【知识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分、销售伪劣产品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

【答案及解析】

(1)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达到其许诺的使用性能,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未达到其允诺的基本使用性能,应成立犯罪。

(2)应区别处理: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出口退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超过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口退税款120万元其中,50万属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其余70万元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3)本案属于自然人甲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甲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成立该公司后,以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为主要活动,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甲个人犯罪。

12.村林场林业员马某种了一些南瓜。由于南瓜经常被盗,马某在全村喊话:“大家不要盗南瓜,我已打了药。”(实际上没打药)但南瓜依然被盗。某日,马某将南瓜、树苗上都打上药,然后用铁丝在一个大南瓜上扎了四个眼,用吸管将农药滴入南瓜内,并插上白旗,以示打了农药。接着,马某又在全村喊话:“这次南瓜确实打药了,大家不要偷。”次日下午,邻村农民黄某路过林场躲雨时,摘走5个大南瓜(其中有投入农药的一个)。晚上,南瓜煮熟后,4个孩子争着吃,不久发现中毒症状,一名孩子死亡。

问题:马某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黄某是否存在过失?

【知识点】犯罪的主观要件

【答案及解析】马某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黄某不存在过失。

本案中,马某在放毒的时候明知道别人可能会偷,因为之前“南瓜依然被盗”说明发生的概率大,而马某却还“用吸管将农药滴入南瓜内”,放任别人会毒死的可能性。

黄某不存在过失,因为案例中说明别人再偷的可能性很大,而且马某只是插上白旗并没有尽力阻止结果发生,所以黄某的行为不存在过失。

13.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内有8000元现金,张某将其据为己有。

问题:对于张某的取财行为,如何定性?

【知识点】财产犯罪的区分

【答案及解析】张某取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产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本题中,张某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拿走钱包是临时起意,其暴力行为与后来取得钱包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手段与目的及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只能按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14.王某知道李某想偷车,便将盗车的专用钥匙给李某,但在李某盗车前又要回钥匙,后李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

问题:王某对李某的盗车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知识点】犯罪未完成形态

【答案及解析】王某对李某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共同犯罪中,单个人想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阻止同案犯的行为达到犯罪既遂,但部分共同犯罪人如果可以切断自己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力的话,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本题中,王某在李某盗车前要回钥匙,切断了自己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力,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故其对李某盗车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15.2009年1月,王小小(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3月20日,王小小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在同年的6月份被抓获。

问题:针对上述案件,王小小是否构成累犯?

【知识点】累犯制度

【答案及解析】王小小不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可知成立累犯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第二次犯罪时行为人已满十八周岁,不是累犯。

16.甲是俗称的“蛇头”,乙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逃避学习和考试,乙决定偷渡去美国,并要求甲提供帮助。甲同意,并在偷渡的船上以财物相引诱,与乙发生性行为。

问题:对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知识点】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甲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强奸罪(从重),应数罪并罚。

《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7.甲将乙非法拘禁在某地废工厂厂房内,为防止乙逃跑而用绳索将其捆绑,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导致乙呼吸不畅而窒息死亡。

问题:针对本案,甲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知识点】非法拘禁罪

【答案及解析】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拘禁的方法不当而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本案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18.甲去商场柜台选购金镯子,发现柜台内放有一个和自己所戴的镀金镯子款式一模一样的纯金手镯,价值5000元,甲遂以挑选金镯子为由,趁售货员不注意,将自己的镀金镯子与柜台内的纯金手镯调换。

问题: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知识点】盗窃罪

【答案及解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掉包”,是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故构成盗窃罪。

19.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对其进行虐待,后发展到经常打骂,致乙身上多处伤口腐烂,后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问题: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知识点】虐待罪

【答案及解析】甲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等方法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为本罪的加重情节。

20.四海公司在缴纳200万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400万元。

问题:四海公司的行为是否仅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知识点】一行为数罪、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四海公司构成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要注意: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本应择一重罪论处,但却数罪并罚,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的例外情况。

21.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问题:

(1)上述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

(2)上述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为什么?

【知识点】集资诈骗罪、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答案及解析】

(1)上述犯罪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

行为人采用虚构高回报率的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挥霍和从事非法活动,造成数额巨大的资金不能偿还。这表明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购买复制淫秽物品的生产流水线,意图牟利,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

(2)上述犯罪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因为甲、乙、丙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集资诈骗和复制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22.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趁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

问题: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知识点】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

【答案及解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单位财务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行为主体有无特殊身份;二是行为方式有无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实质的利用而非形式的利用,也即要求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务的权力,而不是仅仅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容易进入作案场所的便利。本题中已经明确甲的职务为卸货员,而甲将客户托运的摄像机带出公司大院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盗窃罪。

另外,甲只是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不具有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务的职责,因为该公司请专人进行监督货物,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所以不构成侵占罪。

23.白骨精想杀唐僧,打算先将唐僧一掌打晕,然后再将其扔到水中淹死。结果,由于白骨精的功力深厚,一掌就导致唐僧死亡。白骨精自认为唐僧是被水淹死的。

问题:白骨精构成何罪?

【知识点】事实认识错误

【答案及解析】白骨精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题中白骨精存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属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提前实现。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故意,故白骨精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4.甲因故意杀人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执行4年后,减为有期徒刑8年。

问题:对甲能否假释?为什么?

【知识点】假释

【答案及解析】对甲不能假释。

《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题中,甲因故意杀人被判有期徒刑13年,虽然减刑后少于10年,但仍不得假释。

25.甲在一豪宅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幼童(4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幼童说不清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害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

问题:甲构成何罪?

【知识点】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

【答案及解析】甲构成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

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幼童骗走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在发现无法实现勒索目的后,将幼童出卖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特征。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才能构成牵连犯。而甲的以上两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

26.甲因外地生意需赴外地进行合同的商讨事宜,于是拜托邻居丁代为看家。丁在为甲看家期间,发现甲有一部最新上市的手提电脑,于是某天偷偷将甲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

问题:丁的行为成立何罪?

【知识点】财产犯罪

【答案及解析】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不动产内的财物原则上由不动产的主人占有,尤其是封闭空间内的财物。丁只是受托为甲看家,并不是说甲已经处分了不动产,不动产(家)仍然在甲的占有之下,包括不动产内的物品,丁取走该手提电脑变卖的行为应评价为盗窃罪。

27.李某为抢劫而殴打黄某,黄某逃跑,林某追赶。黄某在逃跑时手机不慎从身上滑落,林某拾得手机后离开。

问题:林某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知识点】因果关系

【答案及解析】林某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黄某是在逃跑时手机不慎从身上掉下,并非由于暴力行为直接所致,故林某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林某并不是“强取”财物,而是“拾得”财物,不能因为林某实施了暴力,又获取了财物,就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28.乙与被害人甲一直有仇想报复甲,计划很久之后,某天去被害人甲住宅进行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结果被烧死。

问题:乙行为与被害人甲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知识点】因果关系

【答案及解析】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放火后,被害人为救婴儿而被烧死,从案件来看,家里着火,被害人在家中去救婴儿是一个正常的现象,所以,不会中断乙的放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9.甲和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互相扭打中,甲将乙脖子上戴的一条金项链拽下来,扔入河中。

问题:由于甲并没有毁坏金项链,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正确?

【知识点】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及解析】不正确。

甲的行为使乙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实际上乙已经不可能再占有和使用金项链,故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0.小明为劫财将小王堵截在小巷里打成重伤,小王拼死反抗。恰巧此时,小张路过,帮小明掏出小王随身财物。

问题:小张需对小王的重伤结果负责吗?

【知识点】承继的共犯

【答案及解析】小张的行为仅成立普通抢劫罪,不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未结束之前,中途加入进来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中途加入的人不对前行为人先前所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本案中,小张的行为仅成立普通抢劫罪,不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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