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15925103626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法考: 精品课程    法考公告    法治资讯    动态信息    案例分析    司考方法    法律法规    博文精汇    图书介绍    简章专区    
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民法四》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3-11-19    字体:

35.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重新拍卖。同时,甲的另一个债权人丁,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来偿还甲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

问题:

(1)乙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2)乙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丁的债权?

(3)乙能否主张对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进行撤销?

【知识点】合同的撤销权

【答案及解析】

(1)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的买卖合同。乙行使的是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乙不可以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丁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取得的财产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任何一般债权人的债权都没有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分配。

(3)乙不能主张。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必须是财产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利不能撤销。

 

 

36.甲于2012年1月16日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之后偿还,利息参照同期银行利率。一年之后,还款期限已届,甲没有足够的本钱还款。甲的好朋友丙得知后,自愿代替甲偿还该笔欠款,甲欣然同意,双方签订协议。此时,乙已经出外打工,下落不明,于是甲没有将自己与丙之间的协议告知乙。

问题:

(1)丙可否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款?

(2)如果丙答应替甲还5000元,甲只将这一协议通知乙,而未取得乙同意,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点】债的转移与消灭、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答案及解析】

(1)丙不能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款。丙代替甲偿还甲的1万元债务,属于债务的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甲将自己的还款义务全部转移给丙,应该得到乙的同意方有效,现在由于甲没有将协议通知给乙,因而债务的移转无效,丙不能成为债关系的新债务人。

(2)发生法律效力。丙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丙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甲不脱离债务关系,仍为债务人。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无须经过债权人乙的同意,只要债务人甲或者第三人丙通知乙,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37.甲从乙处借了5万元钱。甲的老友丙表示愿意替甲偿还债务,并与甲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但是没有征得乙的同意。

问题:

(1)债务承担协议有效吗?

(2)如果乙表示同意,但丙没有实际替甲还款,那么乙应向谁主张责任?

【知识点】债务承担

【答案及解析】

(1)该债务承担协议无效。因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债权人的同意才有效。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甲、丙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没有得到乙的同意,因此无效。

(2)应当由丙承担责任。乙同意债务承担协议后,丙成为债务关系中的新债务人,原债务人甲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是债的当事人,因此无须再对原债务承担责任。丙作为新债务人,在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

38.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000元,款到后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7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甲立即通知乙,货物只能按照单价10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乙收到甲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后,甲公司老板直到10月5日才看到。甲公司老板表示接受乙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乙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

问题:

(1)甲公司2012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的邮件,以及乙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2)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有合同于何时成立?

【知识点】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时间

【答案及解析】

(1)甲公司10月1日和乙公司的回复均属于要约。甲在电子邮件中明确表明了标的物的价格、质量,以及愿意承担要约拘束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生效条件,因此甲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性质上属于要约。乙公司回复的邮件,因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货物的单价作了变更,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在性质上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

(2)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于10月8日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未在同时同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准。而按照《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已经接受的,认为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尽管甲、乙两公司约定采用正式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但是甲公司已于乙公司签字、盖章之前实际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乙公司也已经接受了甲公司的履行,因此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39.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彩电全部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发货后,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了500台彩电。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绝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知识点】委托合同、定金

【答案及解析】

(1)可以。《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在第三人天鹅公司知晓情况后,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全宇公司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对于符合法律要求的20%应当是有效的。因此,定金条款部分无效。

40.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

问题:

(1)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

(2)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3)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主张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知识点】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及解析】

(1)该租赁合同有效。甲与丙之间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应该认为租赁合同生效。

(2)抵押合同生效。《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3)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是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丁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4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出卖耕牛的协议,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耕牛一头,乙向甲交付定金,余款一年之内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乙在还清价款前,牛的所有权由甲保留。第二日,甲将该牛交付给了乙。

问题:

(1)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染上疯牛病死去,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知识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动物侵权、善意取得

【答案及解析】

(1)应该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

(2)由乙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42.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知识点】无因管理

【答案及解析】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当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2)该女子应当偿付。《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张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不能。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4)不应该。张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张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3.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

问题:

(1)对本题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

(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知识点】紧急避险

【答案及解析】

(1)驾驶员丙的行为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2)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丁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甲的摄像机,但丁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乘客甲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

44.甲开了一个网吧,生意蒸蒸日上,为了扩大网吧规模,甲决定再买10台电脑。某日,甲在某电器商场订购了10台每台标价3000元的台式电脑,并约定卖主乙于当天下午将电脑送到甲处。卖主乙委托丙运输公司负责运送。但是该运输公司派出的驾驶员丁刚开车没多久,经验不足,加上货物装运不符合规定,在运送过程中撞到了路边,电脑掉出3台,但从外观基本看不出有何破损。于是该车驾驶员丁以为没有什么问题,仍把电脑送到甲处。甲收到电脑后,验收时发现3台电脑主机损坏,一台显示器损坏。并且发现完好的电脑和损坏的电脑中各有一台是另一个品牌的价值6000元的电脑,甲拒绝接受损坏的4台电脑,要求乙更换。此时乙也发现送错了2台电脑,遂要求甲归还另外一台电脑,甲不同意,辩称当时买电脑时标价就是3000元,贴错了标签是乙自己的原因,因此不同意更换,还要求乙重新提供1台价值6000元、3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

问题:

(1)卖主乙是否应当提供1台价值6000元、3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给甲?为什么?

(2)甲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其是否应该归还送错的1台6000元的电脑?为什么?

(3)运输公司及其驾驶员丁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为什么?

【知识点】重大误解、不当得利、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

(1)乙需要向甲提供4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即可,不必提供1台6000元的电脑。因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乙将电脑的价格标签贴错了,所以对6000元的电脑存在错误认识,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乙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行为。

(2)除了将4台损坏的电脑归还外,甲还应当归还送错的1台完好的价值6000元的电脑。甲和乙约定购买的是3000元一台的电脑,甲多得的电脑的3000元价值属于不当得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返还。

(3)运输公司应当对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由丁对乙承担此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承担责任。”

45.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过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任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定购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王某、李某工作中打闹嬉戏不慎将客户赵某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刘某的头上,刘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8万元。在购买车辆及对刘某责任的承担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

 

问题:

(1)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刘某所受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知识点】表见代表、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

(1)有效。《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公司章程虽然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同意,但是该内部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具有约束力。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超越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2)由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依照《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通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和李某是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经典案例《民法五》          下一篇文章:经典案例《民法三》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15925103626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2024047134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