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知识点】民事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及解析】乙应该返还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
在本案例中,因为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是与其自身行为无关的他方当事人行为,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该事件与《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的规定)结合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乙应该返还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26.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
(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
【知识点】质权
【答案及解析】
(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
(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
27.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8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11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12年1月30日前还清”。2012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问题:
(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12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
【知识点】期限与诉讼时效
【答案及解析】
(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2008年10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11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
(2)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12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28.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乙知道后同甲商量,要求甲把彩电以1500元卖给他。6月1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视拉走。甲想起自己还有一个月才走,就问乙能否借用一个月?乙同意。7月1日,乙将电视拉回家,到家后,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乙认为甲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就把电视机又给甲送回来,要求甲把钱退给他。甲请来修理电视机的技术人员检查,认为是搬运不当显像管损坏。乙称如果甲一定要将电视卖给他,那就退给他电视的修理费500元。
问题:
(1)甲交付电视机采用的是什么样的交付方式?
(2)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如果是,何时转移?
(3)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或者收回电视?
【知识点】物权变动
【答案及解析】
(1)占有改定。占有改定的成立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物权转让的合意;其二,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的合意。本题中甲卖电视给乙,双方约定由甲借用电视一个月,属于占有改定。
(2)已经移转,移转时间为6月1日。《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甲无须承担修理费用或收回电视。甲和乙根据口头协议构成了买卖电视机的法律关系,从6月1日乙付钱,双方达成协议时电视机的所有权就转移了,只不过采用的并非实际交付的方法。根据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转移的规定,风险已经转移。
29.2011年6月,陈某同仇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仇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2012年5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时,陈某提出续签一年合同的请求,仇某因自己的儿子要结婚,需要住房,拒绝了陈某的请求。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陈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中,对仇某提出腾还房屋的请求不予理睬。仇某无奈,于2012年7月12日趁陈某外出之际,扭开门锁,将陈某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知识点】物权保护
【答案及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双方又并未达成续签合同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在该房中,并拒不搬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仇某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是其方式不当,应当赔偿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
30.甲从他人手中购得临近海边的一块土地并建造别墅。该地前边有一公司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补偿。一年后乙公司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丙购得该房屋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
(1)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抑或地役权纠纷?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你认为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停止兴建?
【知识点】地役权
【答案及解析】
(1)应属于地役权纠纷。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认定某一法律关系究竟是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
①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本案中,丙购地兴建高楼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甲今后正常的生活起居,只不过是使其观看大海景色受到一定阻拦。
②权利取得的方式是法定抑或约定。本案中,“观景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赋予的权利,而是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的。
③权利取得是有偿抑或无偿。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金钱应为甲获取地役权而向乙支付的对价。
(2)《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该权利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可设立,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与乙之间设立的约定是有效的,地役权于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但是由于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丙。甲无权要求丙停止兴建,只能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31.2012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2011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问题:
(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
(2)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
【知识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答案及解析】
(1)宋某应当返还耕牛。《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陈德有权要求受让人宋某返还原物。
(2)刘丕无权要求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权利人应当支付其因维护动产或不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此种费用,因此陈德无须支付刘丕因此付出的饲养费用。
32.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5000元,乙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一辆货车,丙提供驾驶技术,从事长途货运,三人共同管理,共同承担责任。三人依约定购买一辆卡车,与A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运输从B电脑公司购买的35台电脑。在B公司提货时,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实际交付给甲、乙、丙三人36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丙驾驶不慎,造成卡车倾覆,车载电脑全部毁损。A公司要求甲承担责任,甲辩称乙也有份,只让自己赔偿不公平,而且货物毁损是由于丙驾驶失误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同时,B公司工作人员此时发现多交付了一台电脑,便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该电脑或补齐货款。
问题:
(1)A公司要求甲赔偿损失是否成立?
(2)该批电脑的损失如何承担?
【知识点】合伙责任承担方式、不当得利
【答案及解析】
(1)A公司要求甲赔偿损失可以成立。甲、乙、丙三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对于运输过程中,由于丙失误造成的损失,甲与乙均负有连带责任。A公司可以任意要求甲、乙、丙中一人或几人承担责任,甲无权以丙的过失作为抗辩。
(2)35台电脑的损失由A公司承担,多装的一台电脑由B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该35台电脑而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本案中,由于是A公司上门提货,因此货物在B公司装运完毕就应视为交付完毕,风险自此时起就转移至A公司。对于多装的一台电脑,其性质属于不当得利。对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人,其返还范围仅限于现存利益。这一台电脑,是由于B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A公司不存在恶意,因此A公司仅负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的义务,由于该台电脑已经因事故灭失,因此A公司无须承担返还义务,该台电脑的损失由B公司自行承担。
33.甲向乙、丙借款。为还欠款,甲与乙、丙约定,以自己的一套住房抵债,将该房产权归乙所有,再由乙承担对丙的债务。经过协商,乙、丙均表示同意。乙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了解到该住房被当地人民法院查封,致使乙没有成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也没有偿还丙的债务。
问题:
(1)本案中,甲以住房抵偿乙、丙的欠款是否构成代物清偿?
(2)本案中,由乙偿还甲欠丙的债务是否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知识点】代物清偿、债务承担
【答案及解析】
(1)没有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依《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义务,但经协商一致,债务人可以其他标的履行,即为代物清偿。因为该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没有现实地受领代偿物,因此代物清偿没有实现,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消灭。
(2)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依《合同法》第79、84条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由第三人承担,但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本案中,甲将该债务转由乙承担,须经丙的同意。但该债务承担是以甲与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为基础的,而该债务承担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乙没有能够取得甲的房屋所有权,该债务承担协议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乙不承担甲欠丙的债务。
3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悉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
问题:该协议是否有效,遗产该如何处理?
【知识点】遗赠抚养协议与法定继承的效力冲突
【答案及解析】甲与保姆乙所订立的生养死葬的协议,属于遗赠抚养协议,该协议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应为有效。乙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应按照协议内容取得甲的所有财产。
丙虽为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是当法定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发生冲突时,《继承法》第5条明确规定,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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