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0871-65361798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资源下载: 司考    公务员资料    
司考
2014年司法考试--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11-17    字体: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23条)。④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因未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区分原则的价值在于:(a)未经公示(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以保护交易安全(再同甲交易之人的交易安全)。(b)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乙享有合法的债权。基于该债权,乙有权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甲拒绝的,乙可通过强制执行取得房屋的过户登记。如此,乙的期待利益获得保护。③若甲铁了心不让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只有两种方法(第一,放一把火将房屋烧毁;第二,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但乙仍可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概念辨析】 【区分原则】VS【物权变动的无因性】①德国与台湾民法上有物权变动的无因性这一制度。意思是,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即使作为负担行为的合同无效,只要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合同有效,则物权变动仍然发生。物权变动不因负担行为的无效而无效。例如:甲(30岁)将汽车出卖给乙(15岁),且交付了汽车,乙的父母知道后拒绝追认。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负担行为)因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效,但甲、乙间移转汽车所有权的物权合同(因其内容仅仅使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属于使乙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却不因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相反物权合同为有效,故乙仍取得汽车所有权。但是,由于买卖合同无效,乙取得汽车所有权构成不当得利,应向甲返还不当得利(汽车所有权)。②中国大陆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相反,我们遵循的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即:所有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若其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即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依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③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可作如下归纳:(a)反着不发生影响。即未交付、未登记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b)正着发生影响。即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例3】《物权法》颁布后,甲、乙为了好玩,想单纯体验一把不动产过户登记,就签订了份虚假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房屋出卖给乙。后双方基于该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①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因买卖合同无效,虽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仍为房屋所有权人。③对区分原则应有正确的理解。

  【真题研习】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6题)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          下一篇文章:2015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辅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0871-65361798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18002329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