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诉解释》第4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二)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在时间上和地点上都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开进行。
1.《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公安部规定》第317条亦规定,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方面给予照顾。
2.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细化。修订后的《规定》共6章83条,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刑事申诉检察予以全面规范。本讲中的涉及的条文均为该司法解释最新修订后的条文。
《规定》第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更为适宜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
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机构分别办理的,应当相互了解案件情况,提出量刑建议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52条规定:“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
(三)不公开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刑诉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要求在诉讼进行的每个阶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都应当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不拖拉、不延误。
(五)和缓原则
和缓原则,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定要注意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特点,尽量不采用激烈、严厉的诉讼方式。
《公安部规定》第316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
《高检规则(试行)》第4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刑诉解释》第480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 (2016-9-26)
- 2015年司法考试---取保候审的适用对 (2015-1-19)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 :不作为成立犯 (2015-1-17)
- 刑事诉讼法复习:漏罪和新罪的管辖 (2015-1-13)
- 2015司法考试民法专题精讲:善意取得的 (2014-11-20)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2014-11-19)
-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种类 (2014-11-18)
- 行政诉讼法(真题变动) (2014-11-17)
-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美总结(201 (2014-11-17)
-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 (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