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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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就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表现形式。《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
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行政处罚是:
1.警告,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以示警戒,是最轻微的处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2.罚款,即对违法行为人设定金钱给付义务,针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的金钱或其他财物,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或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4.责令停产停业,是指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附有限期改进或整顿要求,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可以恢复营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依法暂时扣留或者撤销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证书,限制或剥夺其从事该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暂扣是暂时中止某种资格,而吊销是永远终止某种资格。
6.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注意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除了以上六种处罚外,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常见的有以下两种:
1.通报批评,指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公布于众,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一般适用于具有较大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2.驱逐出境,与禁止入境或出境、限制离境均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由公安、边防、安全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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