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务员职务、职级和职位的设置。
二、我国公务员职位划分的主要类别
(三)行政执法类职位
(四)其他类别
除上述三类职位外,目前还有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职位,有着各自的特殊性,在义务、权利、资格条件、任免程序、回避、等级等方面与其他职位类别的公务员有所区别。
监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已有原则规定,公务员法第三条规定,法律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单独列出。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这是为进一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预留空间。今后根据实践的需要,可能有新的职位类别。这里的国家另行规定,是指中央层面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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