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0871-65361798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资源下载: 司考    公务员资料    
司考
行政诉讼法(真题变动)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11-17    字体:
 由于行政诉讼法大修,导致行政诉讼法真题的答案有变动,有较多真题答案虽没有变动,但是援引的法条内容或者法条的序号有变动。目前市面上所有的行政法真题仍然是按照旧法来解析的,这样对于考生的备考极为不利。本人为方便考生备考,已于第一时间对照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内容,将行政诉讼法真题解析重新撰写,现将有变动的地方单独整理出来。

此份变动解析涉及2008-2014年(含08年四川延考卷)共8套司考行政法全部真题(不含论述与案例题)中有答案变动的题目,共10道,将会收编于2015年全新版的《指南针行政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中。至于众多题目答案没有变动,但援引的法条内容或者法条的序号有变动的,2015年全新版的《指南针行政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将会及时更新,作变动解析。

1.某公安局以刘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为由对其处以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2-79】
A.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传唤刘某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B.对刘某的处罚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C.如刘某为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D.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
[考察考点]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逐项解析]
A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刘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所以对其询问查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故A项正确,当选。
B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可见,公安局对刘某处以3000元的罚款,已超过2000元的限制,是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如果刘某要求听证,公安局应当举行。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而不是3个月。故D项错误,不当选。
[正确答案] AC
[注意事项] 本题原来的答案为ACD项。原因在于:旧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去法院起诉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第39条改为第46条,且起诉期限变为6个月。所以按照新法的规定,D项也是错误的,不当选。

2.田某为在校大学生,以从事研究为由向某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田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2-45】
A.因田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拒绝公开合法
B.因行政处罚决定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公开违法
C.田某应先申请复议再向法院起诉
D.田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
[考察考点] 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资格、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起诉程序及期限
[逐项解析] 
A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工商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属于工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题干也并未说明处罚决定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所以田某具有申请人资格,以从事研究为由申请公开,工商局应当公开,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由此可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属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范围,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属于复议与诉讼选择关系,田某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并无特别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起诉期限有别于一般的行政案件,因此,其未经过复议的直接起诉期限为6个月,经过复议的起诉期限为15日,并非3个月,故D项错误,不当选。
[正确答案] 无答案
[注意事项] 本题原来的答案为D项。。原因在于:旧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去法院起诉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第39条改为第46条,且起诉期限变为6个月。所以按照新法的规定,D项也是错误的,不当选,此题无答案。

3.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2-82】
A.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
B.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
C.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D.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考察考点] 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的判决
[逐项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可知,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应当加盖县政府的印章,故A项正确,当选。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可见,B项正确,当选。
C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6条第(1)项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C项正确,当选。
D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可见,市规划局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后,余某起诉,应该以市规划局与县规划局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故D项正确,当选。
[正确答案] ABCD
[注意事项] 本题原答案为ABC项。原因在于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法院只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若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自然归于无效。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改为: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同时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按照新法,D项也是正确的,当选。

4.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2-85】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考察考点] 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诉讼被告
[逐项解析] 
A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正确,当选。
B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经过复议的案件,不论复议机关维持还是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可知,本案虽不是复议改变案件,但复议机关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故C项正确,当选。
D项:由B项得知,本题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可见,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而不是只审理原行政行为,待撤销原行政行为后,让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故D项错误,不当选。
[正确答案] AC
[注意事项] 本题原答案为ABD。原因在于:
旧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改为: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故B项变更为错误。
旧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改为:只要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不论复议机关改变还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故C项变更为正确。
旧行政诉讼法与其司法解释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法院只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若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改为: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同时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故按照新法,D项是错误的,不当选。 

5.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2-86】
A.此案的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
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
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考察考点] 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的程序及判决类型
[逐项解析] 
A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可知,县政府在复议决定中将征收总额中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补充列入,其实质并非是“维持决定”而是属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因此该案应以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的被告为县政府,因此该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可知,复议机关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费用,实属于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因此该复议决定违法。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可知,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间为15日。故D项错误,不当选。
[正确答案] BC
[注意事项] 本题原答案为BCD。原因在于: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间为10日,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其改为15日,所以按照新法,D项也是错误的,不当选。

6.某公司向区教委申请《办学许可证》,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区教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该公司申请进行重新处理。判决生效后,区教委逾期拒不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2-87】
A.对区教委按日处一百元的罚款
B.对区教委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区教委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
D.责令由市教委对该公司的申请予以处理
[考察考点]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处理
[逐项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B项:依据上述法条第(二)项可知,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C项:依据上述法条第(五)项可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可见司法拘留需以社会影响恶劣为前提,而本案并未说明达到社会影响恶劣的地步,因此不能对区教委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依据上述法条第(四)项可知,法院可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可知,法院可以向市教委提出司法建议,由市教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院无权“责令”市教委进行处理。故D项错误,不当选。
[正确答案] B
[注意事项] 本题原答案为AB。原因在于: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即对行政机关罚款。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了这一法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即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罚款。所以按照新法,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罚款不能罚行政机关,只能罚行政机关负责人,故A项错误。

7.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46】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考察考点]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逐项解析] 
A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省公安厅维持了没收决定,因此应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市公安局与复议机关省公安厅为共同被告。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知,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主体。本案中,李某系从田某处购得该问题轿车,若该轿车被认定为走私车,则田某可能承担相关责任。据此,田某与认定该车是否为走私车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成为本案第三人。故B项错误,不当选。
CD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即省公安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CD项均正确,当选。
[正确答案] CD
[注意事项] 本题原答案为C。原因在于:旧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维持决定的,仍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了这一条款:只要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不论是维持原决定还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当选。

8.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2-98】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考察考点]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逐项解析] 
A项:《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见,该案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故A项正确,当选。
B项:《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从法律上看来,60日与两个月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而且复议法规定60日是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而不是“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所以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的决定,因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县国税局与复议机关即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为共同被告,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王某不满县国税局不予退税的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为不予退税的决定的合法性。而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系到本案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合法,系本案的审理焦点之一。故D项正确,当选。
[正确答案] AD
[注意事项] 本题原答案为ABCD全选。原因在于:
旧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而在复议决定的期限里,复议法规定的是60日。两个月与60日并不能等同,但恰恰两部法律就是将其等同起来了,所以在司考的真题观点里面,即便都写受理之日,这里的两个月与60日是等同的,两者都正确。但是值得可喜的是,《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这一“奇葩规定”改回来了,修正案把旧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删除,所以以后关于复议决定的期限,都适用复议法的规定60日,且是从受理之日起。所以B项变更为错误,不当选。
旧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改为: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故C项变更为错误,不当选。

9.孔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但某县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张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在组织孔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孔某。张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由其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川-2-43】
A.本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
B.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县政府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C.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D.若孔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考察考点] 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第三人
[逐项解析] 
A项:《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题中,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县政府,因此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知,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审理对象应当是县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而不是核发土地使用证这一行为。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若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法院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可知,孔某作为行政裁决一方当事人,法院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孔某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故D项正确,当选。
[正确答案] CD
[注意事项] 本题原答案为D。原因在于:旧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此条变为69条,并改为: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按照新法,C项也是正确的,考生需注意。

10.甲市乙县地税局认定丁公司有偷税行为,决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罚款。复议机关维持地税局决定后,丁公司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直接向甲市中级法院起诉。甲市中级法院采取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8川-2-81】
A.可以指定甲市丙县法院管辖
B.可以书面告知丁公司向乙县法院起诉
C.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
D.针对丁公司的起诉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考察考点] 行政诉讼的起诉、管辖
[逐项解析] 
A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A项规定符合上述第1项,B项规定符合上述第3项,C项规定符合上述第2项,D项符合“在7日内作出处理”的要求。故ABCD项正确,全选。
[正确答案] ABCD
[注意事项] 本题现已不严谨,原因:按照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在本题即乙县地税局是被告。但是《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此种情况改变了,即: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在本案中,复议机关为市地税局或者乙县政府。而题目并没有说丁公司向哪个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假设复议机关是乙县政府,那么县政府与县地税局是共同被告,而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起诉县级以上政府是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也即甲市中级法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一开始即应该由甲市法院管辖,而不能由基层法院管辖,也就不存在四个选项的问题了。考生注意理解。
附:2015年全新版《指南针行政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作者前言

写在前面的话

行政法是理论性与实践性结合较强的部门法,包含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众多行政分支法,该部门法本身的特点及理论的深度,决定了对该法掌握的难度较大。行政法每年考察分值60分(行政法历年真题分值分布表见下面附图),占司法考试总分值的10%,考察内容极为繁杂、题目灵活,考生得分较低,故被众多考生称为“司法考试杀手”科目。所以学好行政法,研究好行政法的真题,保证行政法的得分率,对于备战司考具有“如虎添翼”或者“拉你一把”的作用。

一、本书的特点
本行政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经过本人的重新编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收编全面:本书共收编2008-2014年(含08年四川延考卷)共8套司考行政法全部真题(不含论述与案例题),共195道题目,可以说基本包含行政法的所有重点考点和知识点,搞定这195道题目的所有考点,行政法就可以很自信地上考场。
(二)编排科学:本书按照行政法的科学思维合理编排,将195道真题分为十个章节四十个考点,每个章节之前有一个考察概况统计表,将考点考察的次数、分值及涉及的法条简要罗列。具体到每道真题,将按照ABCD四个选项的顺序逐项解析,如某些题目解析外尚有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会在“正确答案”后面添加“注意事项”,使考生思维清晰,节奏感强。
(三)答案权威:本书所有题目均依照司法部的官方答案来深度解析,运用司考行政法理论、各行政分支法的法条及历年真题的观点作为解析的依据,不参杂作者个人的理论观点,避免考生遇到过多“观点冲突”题目而不知所措。
(四)解析更新: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已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占分大户,每年约占行政法分值的一半。本次行政诉讼法大修使得很多真题的答案与解析有变动,本书已按照新法全部进行了变动解析,特别是对于解析后答案有变动的,均在“正确答案”后面的“注意事项”里备注清楚,以特别提示考生。

二、使用本书的注意事项
众所周知,司考的考察“重者恒重”,真题乃备战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复习素材。但是好刀要用到钢刃上,作者曾目睹过无数考生将真题这把“好刀”给“砍钝”了,这好比新娘把婚纱给弄脏弄破了,这婚还能结的愉悦吗。所以关于真题的用法有几点需提醒考生注意:
(一)切忌零基础试用:有不少考生不了解什么叫行政法,于是想“摸摸底”,找一套真题来做做,试试感觉,或者复习之初就狂做真题,这都是不对的。真题不适合一复习就“拿上来”,不懂就做这肯定会错,错就只能看答案,这就很容易对答案先入为主。应该在有一定的基础的前提下,才去研习真题,比如看完一遍行政法攻略,听完一次系统的行政法课程,温习一遍所学的,再去研习真题。
(二)切忌以“做”为主:每到复习的后期,很多考生就会抱怨:天啊,我行政法已经做了,再做就没意思了,答案都全部记住了。很多考生不懂得真题真正的作用,其实这个题目今年出了,明年肯定不会出,有些考生做真题就是为了单纯的做真题,以为做对了,答案选A我也选A那就OK了,这是运用真题的大忌!我们所说的做真题,说是“做”,其实是“研习”,考生们需要记得一点:今年出的题目,明年不会再出,但是今年题目里面的考点,明年仍然会再考!所以所谓的做真题不能单单是“做”,而是要研习真题里面的考点和知识点,不断地“做真题”,意思就是不断地“研习真题”里面的考点和知识点,循环反复地看、理解、消化、记忆。等到上考场的时候,你一定会觉得“倍儿爽”。
(三)切忌以数字论质量:考生每年复习的时候都会被灌输一种思想:“狂做真题,做它四遍五遍,越多遍越好,司考肯定没问题的”。于是每年复习后期,都会有很多考生问:“悲剧了,才做一遍,还有三遍怎么办呐”、“已经做了三遍了,还要做多少遍呐”。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真题当然要多做,一般是2-3遍,但是这个并没有确定的数字,因为目的不在于做多少遍,而在于是否理解消化和记忆了。笔者见过有些考生天资聪慧,记忆力也特别强,他听了课,认认真真研习一遍真题,背背讲义就过了;也有一些考生,真题做了5遍6遍都没有过的。所以对于真题,别给自己设定一个数字,而是对真题里面涉及的知识点设定一个目标:理解弄懂了--消化吸收了--记忆了--会运用做题了。

最后,希望本书能给使用的考生们带来深深的“愉悦感”,让你司考路上“如虎添翼”或者“拉你一把”,通关2015年司考!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          下一篇文章: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0871-65361798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18002329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