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条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条】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死刑
1.选择罪名:罪名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考虑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按一罪处罚。毒品数量累计。但对同一宗毒品,兼有走私、贩卖、运输行为的,不重复计算。
【例】甲为乙贩卖毒品800克,自己走私毒品100克。甲的罪名是走私、贩卖毒品罪,数量900克。不数罪并罚
2.出售行为·目的,(1)出售的,无论多少应定罪处罚;(2)为出售目的而购买、持有的,是贩卖行为,运输,贩运行为。(3)为自吸而持有、携带的,非法持有毒品。
3.“运输”,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由“此地移动到彼地”。从此地到彼地应有相当的距离,如从甲城市转移往乙城市,从甲乡镇转移往乙乡镇,从毒品的批发地转运到外地。如果距离过短,如在同一城区内由甲房屋转移到乙房屋的,就不能以运输论。查明具有贩卖目的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无法查明毒品来源和用途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4.“制造”,指用原料制作成原料以外的物品
“制造”包括:①用毒品原植物或配剂提取或制作毒品;②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把H中毒品和X种毒品混合配制成Y种毒品。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5.共犯,介绍买卖的,以贩卖共犯论。
6. 为他人代购毒品的定性:非法持有毒品罪
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7.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1)“犯意引诱”仍可定罪。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应从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可更宽大处罚。(2) “数量引诱”,不影响定罪,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8.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不仅限于随身携带、占有,还包含支配、管理、储存,如置于家中、藏于野外。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构成共犯。
§与第347条之罪关系,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属于非法持有。(1)本人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而持有,成立第347条之罪;(2)本人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犯罪人而保管、转移,成立窝藏、转移毒品罪。
-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 (2016-9-26)
- 2015年司法考试---取保候审的适用对 (2015-1-19)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 :不作为成立犯 (2015-1-17)
- 刑事诉讼法复习:漏罪和新罪的管辖 (2015-1-13)
- 2015司法考试民法专题精讲:善意取得的 (2014-11-20)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2014-11-19)
-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种类 (2014-11-18)
- 行政诉讼法(真题变动) (2014-11-17)
-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美总结(201 (2014-11-17)
-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 (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