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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范文:简论公益诉讼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9-11    字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利益越来越受重视,而包括环境利益、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共利益却被忽视。一些不法企业甚至不惜牺牲公共利息来实现其个体利益。在我生活的城市,污染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与废气,已经使周围的老年人与儿童染上难以治愈的疾病。残酷的现实提醒我们,是到了关注公共利益的时候了!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已经是当今世界行之有效的公共利益保护路径。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与众多消费者利益。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尽管目前有一定争议,我认为现有的公益诉讼制度是合理的。我国实现了公益诉讼制度的从无到有,这首先就是历史的进步。现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将保护的公共利益限定于环境利益、众多消费者权益,将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于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我认为,这种限制在当前的人口状况下是合理的。在我身边,不少年轻或年老的朋友对公共利益已经产生了主动、积极保护的意识。每每遇到公共利益受侵害事件他们都会义愤填膺。如果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不受限制,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将在短时间内承受非常强的公益诉讼案件流的冲击。然而,法院受理案件压力已经很大。在我所居住的城市,一个法官一年常常要审结500——600件案件。从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看,在目前状况下,限制是合理。

  最近,《环境保护法》修改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文引起关注。我认为,仅将公益诉权授予全国性或省级环保组织是不利于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的。一方面,这很不方便。从我居住的城市到省城坐汽车要走上二十多个小时。我们这里发生环保事件,我们联系省城的环保组织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集中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包括社会组织的权力。为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我认为学者们提出的可由地级市环境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建议更为合理。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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