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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4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解读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5-6    字体:

  司法考试大纲正式出版发行了,大纲的变化及2014司法考试的重点成为了考生关注的焦点。下面,我们就针对2014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进行一下说明,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理论法学的内容进行部分调整。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内容,并在“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中,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一个重要考点予以增加。通过这些调整,进一步丰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统领地位和指导作用。

 

  第二,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立法成果,对一部分部门法内容进行修改。

 

  1、经济法。大纲和教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最新法律法规修改成果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作为一个新考点。

 

  2、民法。大纲和教材根据《商标法》的最新法律修改成果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权的限制”、“驰名商标的宣传”三个新考点。

 

  3、商法。大纲和教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最新法律修改成果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第三,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对一部分部门法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1、国际私法。大纲和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的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做了修订。

 

  2、刑法。大纲和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3、刑事诉讼法。大纲和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做了修订。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和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的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做了修订。

 

  另外,除了上述三方面外,大纲和教材还在国际法部分增加“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作为新考点,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增加“检察官的等级”作为新考点,在民事诉讼法部分增加“庭前调解”作为新考点。

 

  其次,针对大纲教材的变化对2014年考生的复习备考存在的影响及应该注意问题。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的修改对考试的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发表了一系统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这些新要求和重要讲话精神对进一步丰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更好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大纲和教材在这方面的内容修改,不仅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也必将在今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察中得到体现,希望大家多加关注。

 

  其次,大纲纳入的最新司法解释对考试的影响。最新司法解释一直是司法考试的热点,前几年甚至出现过根据司法解释出大的论述题的情形。去年5月,在大纲发布访谈中提到的司法解释,比如刑事诉讼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释等,在考试中均有较大力度的考察。相比去年,今年大纲和教材纳入的最新司法解释数量要少一些,但仍然比较重要。特别是国际私法、刑法、行政法方面的重要解释,需要认真学习把握。

 

  第三,公司法修改对考试的影响。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1228日对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突出表现在:1、改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对于公司注册资本额,修订后公司法不再硬性要求,而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2、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将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交由公司章程规定;3、修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取消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限制;4、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法分数占据着商法的半壁江山,上述重大修改内容都是2014年公司法考察的热点,希望大家重视。

 

  当然,大纲和教材其他有较大变化的地方,考生也应多加留意,今年的考试也会有所涉及。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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