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复习计划
在行政法的复习过程中有“五乱”,即法律规范乱、法律行为乱、法律程序乱、法律关系乱和法律后果乱。为了有效克服“五乱”,我们总结了以下“四大克星”。
第一、“体系”
行政法的复习首要是建立起知识的体系。虽然行政法没有法典,但内部并非没有线索,因此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该特别注意树立“体系思维”,以一个知识点为核心综合展开。考生在复习行政法的时候,要学会“瞻前顾后”,随时进行线索的总结和展开。对于相似的制度,要学会形成“制度群”,在比较的基础上综合掌握。
第二、“原理”
行政法具有比较深厚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原理的支撑。因此,学好行政法,必须学好和理解行政法的一些重要原理。制度是流变的,但原理是稳定的。这里尤其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考生应该学会从“是什么”、“为什么”、“在哪里”、“怎么办”四个层次来全面落实和理解。
第三、“争议点”
行政法学内部充满了具体制度与理论的争议点。对于这些争议点也是考生在备考过程中经常感到吃力的,似乎歧见众多,没有知识确定性。这个时候建议考生不要自己琢磨,更不要钻牛角尖,应该尽力寻找到理论上的通说,紧跟授课老师的思路,同时注意用真题的参考答案予以应证。
第四、“案例集”
行政法的具体规则比较复杂,且远离社会生活,考生缺乏鲜明的感性认识,因此在复习到特别重要的制度的时候,应该特别注意找到一些典型而又权威的案例,来不断的加强对具体制度的理解。
二、重要知识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理解全部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该考点经常出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是历年命题的重点。复习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学会判断。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组织。其重要性在于:只有行政主体才能在行政诉讼中成为诉讼的被告,在行政复议中成为复议的被申请人和在行政赔偿中成为赔偿义务人。要注意行政机关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同时要注意区别: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授权与委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关组织、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及其分类也是司考常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在复习时尤其要分清楚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对于行政许可法,重点掌握:(1)行政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注意:①国务院设定许可。国务院的各部门不可以设定许可。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③地方设定许可有三点限制。(3)行政许可的程序。(4)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区别。
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重点掌握: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难点问题:(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处罚法第42条)。(2)行政处罚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及其例外(处罚法第46、47、48条)
行政强制:2012年新颁布了《行政强制法》,根据“新法必考”的规律,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一定要多加注意。重点掌握:(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与设定、实施主体。
(三)行政复议
重点问题:(1)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期限问题,足见行政复议中期限问题的重要性,考生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2)不可提请复议的事项(第9条)。(3)一般管辖。(4)行政复议参加人。(5)受理问题。(6)复议中的调解。(7)复议决定的类型。
难点问题:(1)复议范围。(2)行政复议的管辖。(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4)行政终局裁决。
(四)行政诉讼
司考中常考的行政诉讼法知识点包括:(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3)特殊情况下的地域管辖。(4)管辖权异议。(5)行政诉讼参加人。(6)诉讼时效。(7)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8)证据。(9)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制度。(10)二审程序中的几种特殊情形。(11)判决、裁定及决定。(12)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
难点问题:(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前置与复议和诉讼择一的情形(司法解释第34条)。(2)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3)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4)行政诉讼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5)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五)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类,不包括立法赔偿。其中司法赔偿可以细分为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司法考试重点考查行政赔偿和刑事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部分常考的重要内容包括:(1)国家赔偿范围及国家赔偿主体。(2)未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可复议或可诉的情形。(3)行政赔偿案件地域、级别管辖的规定。(4)赔偿程序。(5)国家赔偿方式及计算标准。
难点内容:(1)法定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及其例外。(2)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3)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4)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
三、行政法知识框架
概述 |
行政 | ||
行政法 |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合理行政、高效便民、程序正当) | |||
主 体 论 |
行政主体(组织:机关、机构;个人:国家公务员) | ||
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 |||
行政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 | |||
行政授权(被授权组织) | |||
行政委托(被委托组织) | |||
行 为 论 |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
拘束力 | |
确定力 | |||
执行力 | |||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变化 |
成立、合法有效 | ||
不成立 | |||
无效 | |||
废止 | |||
撤销 | |||
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种类 |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 ||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 |||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 |||
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 | |||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 |||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监督检查 | |||
救济论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
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与国家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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