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彼特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参赞。与彼特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4岁)和其女(12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驾车出游,彼特驾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刮擦,四人与该人发生口角,并群殴对方致其重伤。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国警方可直接对谁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
【答案及解析】中国警方可直接对彼特的儿子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12条至第18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其中该条例第12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根据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家属明确确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本案中,彼特及其妻和其12岁的女儿为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彼特的儿子24岁,不属于享有特权与豁免的范围,所以警方可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2.中国公民刘大明2011年去甲国旅游期间申请甲国国籍并获得通过,后即返回中国继续工作与生活,未再前往甲国。2012年刘大明在国内触犯刑法被拘留,刘大明遂声称其为甲国公民。问刘大明的国籍身份该如何确定?
【知识点】国籍确定
【答案及解析】刘大明仍是中国人,且仅具有中国国籍。
我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国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籍法》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也就是说,中国国籍的丧失分为两类:如果定居国外,采用自动丧失原则;如果定居国内,则必须要经过批准,否则不丧失中国国籍。本题中,刘大明定居国内,且并没有申请经过批准,因此仍具有中国国籍。又根据《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只要是中国公民,中国就不承认该人有别国国籍,故刘大明也仅具有中国国籍。
3.中国人陈某被派驻韩国工作,在韩国结识当地女子金某。两人陷入爱河,在韩国注册结婚,婚后两人一起返回中国。后金某的父亲因年事已高遂前来中国由陈某和金某共同照顾。关于金某父亲的人身财产问题,该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知识点】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关于金某父亲的人身财产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三人现均居于中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该案例考察父母子女的人身财产关系。因为三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均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但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况下,就应该适用对弱者最有利的法律。
4.新西兰一架民用航空器,从澳大利亚起飞,在飞往中国的途中经过马来西亚上空时不慎将机舱底部一行李箱坠落,砸中马来西亚一居民导致居民受伤害。现就此案件在中国涉诉,法院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知识点】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法院应适用马来西亚法。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马来西亚境内,故应适用马来西亚法。
5.两艘巴拿马籍的船舶,船主分别来自韩国和日本,两只船在公海上发生了碰撞,后到中国进行诉讼,有关该碰撞损害赔偿问题,该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知识点】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有关该碰撞赔偿问题,因为两船均为巴拿马船,故应适用巴拿马法。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船虽有不同运营商,但国籍统一,则适用巴拿马法律。
6.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我国法院可否受理戴某的起诉?
【知识点】涉外民事管辖
【答案及解析】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中国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甲是美国人,在加拿大曾居住多年。现甲在法国及中国均购有住房。其家人都住在法国,而甲由于生意原因主要居住在中国。现甲在中国旗舰店因经营不善欠款不还而涉诉,则法官该如何判断甲的民事行为能力?
【知识点】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法官应根据中国法律判断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甲长居中国,中国为其经常居所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8.中国女孩陈某在国际知名化妆品牌中国公司北京部工作,与同在北京工作的、来自马来西亚的同事林某发生感情,遂在前往美国拉斯维加斯旅游时在当地注册结婚,则关于该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应适用何地法律?
【知识点】涉外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关于该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因为共同居所地均在中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9.一巴拿马籍船舶在海上航行,抵达日本海域内时突遇火灾,为保全船货而浇水造成共同海损,后该船先暂时停泊在韩国港口修缮,之后到达中国,并在中国实行共同海损理算,现就理算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理算该适用哪国法律?
【知识点】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本题中,理算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理算地在中国。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10.张某向英国某化工公司订购一批化工原料,该批原料通过海洋运输,计划三个月后到达天津港。但货物运输途中,张某前往德国参加展销会时,因为急于周转资金,而将货物又卖给法国商人托德。
问题:关于该批货物物权变更该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知识点】运输中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关于该批货物物权变更该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天津港)是该货物的目的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本题中,双方并未就运输中动产物权变更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故应适用货物运输目的地天津港即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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