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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检面试公诉人答辩常用方法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3-5-22    字体:大 中 小
 
    1.突出重点,综合答辩法。即细心听取辩护发言,将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出几个主要的辩护观点,然后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学理论,对被告人不正确的观点逐一进行论证、驳斥。
  2.避实就虚,灵活答辩法。即在答辩中对辩护人突然提出的难点问题先不作正面答辩,而是从其与事实、证据、法律明显不符的辩论点开始反驳,变被动为主动。并在答辩中灵活地捕捉对答辩有利的材料,及时调整,主动出击,将辩论的焦点引向自己控制的范围。
  3.利用矛盾,各个击破法。即对于多个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多个辩护人出庭各自为其委托辩护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公诉人利用各个被告人之间的辩护矛盾、辩护人与被告人辩论观点之间的矛盾、多个辩护人之间以及他们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以矛攻矛,各个击破。
  4.层层剥笋,直取要害法。即公诉人先分别用大量的事实、证据驳倒支持辩护总论点的各个分论点,使辩护人的中心论点失去支持,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后公诉人再用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方法,得出总论点不能成立的结论,从而从根本上驳斥辩护人的错误观点。
  5.承上启下,相互照应法。即公诉人阐述答辩观点时,要紧密结合起诉书、公诉词,上轮答辩为下轮更有力的答辩做铺垫,下轮答辩时要与上轮答辩的观点紧密结合,遥相呼应。不留漏洞,使全部辩论观点连成一体,形成协调统一的论证体系。使辩护人找不到矛盾点,无法攻破其中任何一个观点,从而另寻辩点,分散辩护人的注意力。
  6.巧借东风,借言答辩法。即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先不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借用他人之言反驳辩护观点。借言答辩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间为推卸自己的罪责而证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供述之间相互牵连,相互印证,形成矛盾。公诉人可借被告人之言进行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答辩。二是当庭讯问被告人及同案参与人,引用其口供笔录,反驳辩护理由。
  7.开门见山,直言答辩法。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明显错误,公诉人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犯罪。在此情况下公诉人就应依据事实和法律直言答辩,反驳其错误观点。公诉人答辩时要理直气壮,正气凛然,阐述论点要简洁明确,一针见血,不能含糊其辞,拖泥带水。
  8.合理采纳,婉言答辩法。如前所述,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目的都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对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公诉人应当予以采纳,不能对辩护人提出的一切问题都持争辩态度,给人以强词夺理或无理争三分的不良影响,损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按照法律规定仍不能作为从轻、减轻理由的。公诉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味否定或反驳,而是应承认并说明辩护观点有一定道理的一面,然后再从法律中找出依据,阐明不能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这样,既婉转地驳斥了辩护人不正确的观点,又使旁听群众和被告人受到了法制教育,合议庭采纳公诉人的观点也就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会支持公诉观点。
  9.扬长避短,迂回答辩法。公诉实践中,一些较高层次的辩护人往往利用自己理论上的专长和庭前准备的知识要点,在辩论中故意设置辩论陷阱,让公诉人落入其圈套,以控制辩论走向。如逻辑陷阱、专门技术知识陷阱、民法、经济法、商法等公诉人不常接触的法学理论陷阱等。公诉人如对辩护人有意引向的知识熟知并精通,应直迎而上,用更深的理论和严密的逻辑论辩填平陷阱。如果对逻辑知识不能熟练地应用,对一些专门性的技术知识知之不深,则应扬长避短,避开正面,迂回到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犯罪构成理论上进行答辩。
  10.把握时机,全面论证法。这是“后发制人”的答辩,用得好,能起到鸣金收兵的作用。即公诉人根据辩论进展情况,判断辩护方准备或临场发挥的辩护材料已用完,除了重复再无新的辩护意见。在辩论快要结束前,公诉人按预定计划,对辩论的关键问题作系统地答辩,使之一锤定音,尘埃落定。运用这种方法,关键是预先安排好使用答辩材料的计划,把握好进行全面论证的时机,避免啰嗦、重复,使整个答辩过程层层递进,最后达到高潮。
 
 
                                                    2013年面试开班计划
                                    (法检控辩式、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面试)
班次
学费(元)
退费规则
每班限招招
人数
开班时间
上课地点
基础班
980
无退费
无
5月27日
6月22日
7月1日
7月15日
昆明
大理
迪庆
玉溪
   精英班
2980
无退费
16
   VIP班
6800
         3000
16
   协议班
10000
(通过才交费)
      补偿2000元
16
翻盘
协议班
12000
(通过才交费)
无
10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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