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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干货】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2-30    字体:

【行政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当事人在不同的审理程序中由不同的称为和地位。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当事人的权利:原告的起诉权,在诉讼中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的应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回避;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书;查阅补正庭审笔录;在宣判前,原告可以撤诉,被告可以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证据保全;原告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代表人】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的确认】

1、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人,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者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的。加害人或者受害人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两方都起诉的,都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有关公民的相邻权,利害关系即成立,相邻权人具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起诉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企业的名义。

8、农村土地使用人的原告资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的移转】

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他们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1、条件: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在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者终止之前,仍在法定起诉期。

2、程序。承受原告资格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明或者证明文件。义务承受人未确定的,诉讼中止。终止诉讼期限满3个月以后无人要求或者继续诉讼的,依法终结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

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包括规章授权的组织 2、被告应当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A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B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果也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C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如派出所作出的拘留裁决属于种类越权,由所属的公安机关承担违法拘留的后果。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E其他依法规定应承担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 3、被告人由法院通知应诉。

A被告的变更。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征得原告人同意后,可以变更被告,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得,则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B被告得追加,由两个以上得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而不同意追加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

【被告的确认】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4、派出机构是否有被告资格,看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没有授权的一律视为委托。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必须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行政决定书,一个文号并且内容相同。共同应作实质性理解。包括联合执法、共同署名发文共同组成临时机构执法。 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7、不作为案件的被告的确认。

A形式标准。公民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以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未被告。如果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正确的行政机关或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主管行政机关是被告。

B实质标准,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有作为的职责。有承担作为职责的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

通常的做法是实质标准为主,以形式标准为辅。

8、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被告资格的转移】

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主体被消灭。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被告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如专利局授予甲专利权,乙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丙认为该专利属于自己所有,提出撤销专利局授权决定的请求,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专利权属的请求与其他当事人不同。间接利害关系,如规划部门批准甲建房,水利部门将其作为违章建筑拆除,甲对水利部门决定不服,规划部门与水利部门的拆除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但与拆除决定的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拆除决定合法,甲可能提出赔偿建房损失。规划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权提出自己的请求,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第三人的确认】

1、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受害人起诉的,加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加害人起诉的,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中的共同被处罚人,一部分起诉的,一部分没有起诉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的当事人,一部分不服起诉的,另一部分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该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为被告,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时间是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判决未作出之前。

2.参加诉讼的途径。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神情。申请人不服裁定可以在5日内上诉。通知参加诉讼必须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3、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要点:当事人是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相同同一或者同类;诉讼主张一致;案件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要点:诉讼标的同一。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共同被告,应当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是共同原告,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这些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不能强行追加,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情形:两个以上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法人或者组织因违法被处罚,法人或者组织的负责人、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两个以上共同被害人对行政机关的统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起诉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的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者处罚一个或者若干个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是指两个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可以有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才能实行合并审理;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适宜合并审理,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

【集团诉讼】

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

1、原告方人数众多。5人以上,具有独立原告主体资格的主体。不包括一个原告内部的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诉讼代表人和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代表人可以由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推选产生;如果原稿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为1-5人。

【诉讼代理人】

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行政诉讼代理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3、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一个案件中代理一方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代理人。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集训宁行政诉讼的人。条件:被代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侵权或者监护关系。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可以代理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仍然是当事人。消灭的情况: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恢复正常,重新具有行为能力;代理人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合法解除。

2、指定代理人。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条件: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责任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无需被指定人同意。被指定人是法定代理人为全权代理,是其他人,权限由法院明确。消灭的情况:案件终结;被代理人产生或者恢复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权。

3、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委托代理权及于委托人授权产生,委托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有关代理权限事宜应在委托书中载明。

委托代理人包括五种:律师、原告或第三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社会团体作为诉讼代理人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色。其中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据法律享有特殊的权限,可以查阅本案资料,包括庭审和庭外材料,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消灭的情形:诉讼终结;委托人解除委托;受委托人辞去委托;当事人、第三人死亡或更换;受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有效的法律解释包括(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律师解释 D、地方解释 E、行政解释

2、在我国,录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一般采用( )方式。

A、选任 B、调任 C 委任 D、考任

3、下列行政处罚中,属于行为罚的有( )。

A、责令停产停业 B、行政拘留 C、劳动教养 D、吊销营业执照 E、通报批评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

A. 行政决定权 B.行政处罚权 C. 行政审判权 D.行政司法权

5、行政职权多有法律明文规定。在没有明文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由( )推定确定。 A、行政政策 B、行政计划 C、行政法原理 D、行政管理

6、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其的审查申请。

A、国务院的规定 B、国务院部门的规章规定 C、国务院部门规定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E、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7、国家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羁束行政行为 D.自由裁量行为

8、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这属于公务员的( )权利。

A.身份保障 B.依法执行公务 C.享受报酬、福利 D.申诉控告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有( )。

A. 记过 B.劳动教养 C.撤职 D.开除留用

10、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A、法律关系 B、权利义务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监督行政关系

11、下列行政行为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强制措施 C 行政处分 D 行政拘留

12、以下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

A.吊销营业执照 B.征税 C.制定规章 D.发布天气预报

13、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是行政行为的( )。 A.确定力 B.拘束力 C.公定力 D.执行力

14、在我国,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 )。

A.行政机关 B.行政复议机关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15、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是( )。 A.独任审判 B.审判委员会 C.合议庭 D.行政审判庭

1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 )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A.行政主体 B.国家公务员 C.行政相对人 D.具体行政行为

17、在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 )。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律师

18、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的事项时( )。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 C.行政拘留 D.行政扣留

19、下列行政案件中,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的有( )。 A.海关处理的案件 B.市公安局处理的案件 C.县公安局处理的案件 D.乡人民政府处理的案件

20、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 )。 A.5 B.10 C.15 D.30

21、以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 )。

A.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B.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C.执行性立法与试验性立法 D.法规性立法与规章性立法

22、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 A.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B.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C.执行性立法与试验性立法 D.法规性立法与规章性立法

2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 )。 A、无效行政行为 B、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C、有效行政行为 D、应废止行政行为

24、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 A、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B、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C、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25、国务院各部委、各委员会依法制定的行政规章必须由( )签署。 A、国务院总理 B、国务委员 C、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D、秘书长

26、下列许可中,属于排他性许可的是( )。

A.开业经营许可 B.生产许可 C.商标许可 D.持枪许可

27、下列行政行为中,不属于行政确认形式的是( )。 A.检查 B.认可 C.证明 D.登记

28、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是( )。

A.行政机关 B.权力机关 C.党委机关 D.社会团以

29、在行政奖励中,属于精神方面权益内容的奖励是( )。 A.发放奖金 B.授予劳动模范 C.晋职 D.晋级

30、行政裁决的对象是( )。

A行政纠纷 B.民事纠纷 C.刑事纠纷 D.职务纠纷

3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 行政立法行为 D、行政司法行为

32、下列许可中,属于行政机关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的许可是( )。 A、营业执照 B、生产许可 C 汽车驾驶证 D、会计师证

33、专门从事行政监督的机关是( )。 A、工商机关 B、税务机关 C、审计机关 D、公安机关

34、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共有的行为是( )。 A、警告 B、罚款 C、开除 D、记过

3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给付的形式是( )。 A、安置 B、抚恤 C、优待 D、晋职

36、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是( )。 A.行政征收 B.行政征用 C.行政没收 D.行政征购

37、下列行政行为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没收财物 B.吊销营业执照 C.开除 D.行政拘留

38、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共有的行为是( )。 A警告 B.罚款 C.开除 D.记过

39、下列行政处罚形式中,属于行为罚的是( )。 A行政拘留 B.没收财物 C劳动教养 D.吊销营业执照

40、下列行政处罚形式中,属于声誉罚的是( )。 A罚款 B.警告 C.没收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4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 )。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免予处罚 D.不予处罚

42、主持行政裁决活动的机关是( )。 A、司法机关 B、行政机关 C、检察机关 D、国家权力机关

43、行政合同以( )为前提。

A、行政目的 B、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C、行政主体意思 D、相对方意思 44、行政程序的适用主体是( )。 A、行政相对方 B、行政主体

C、公务员 D、行政主体和相对方 45、行政指导的主体是( )。

A 国家权力机关 B 中共中央 C 国家行政机关 D 国家司法机关

46、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而言,( )。

A 不具有强制力 B 具有强制力 C 部分有强制力 D 无法律意义

47、行政合同行为是一种( )。

A 单方行政行为 B 双方行政行为 C 抽象行政行为 D 行政执法行为

48、以下基本制度中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公正原则的是( )。

A、表明身份程序 B、时效制度

C、回避制度 D、简易程序的适用

49、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的特点的是( )。

A、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

B、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

C、行政处分按严格的法定程序公开进行

D、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 50、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为(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二、名词解释

1、行政规章

2、行政机构

3、公务员 4、行政处罚

5、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6、行政法律关系 7、行政主体

8、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9、行政指导 10、行政行为 11、信赖保护原则

三、简答题

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2、行政行为的涵义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4、简述行政法的特征。

5、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6、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7、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四、论述题

1、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2、试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试述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二审程序的区别。

4、试述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应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1、人身罚,以公民人身权的限制或者剥夺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拘留。2、财产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财产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A罚款。注意区分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罚款予行政处罚的罚款的区别。“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其中“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虽然也适用了罚款一词,但是属于执行罚而不是行政处罚。B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资格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主要形式是小小或者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凡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具有许可性质的文书都应当视为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范畴。4、行为罚。即责令公民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两种方式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直接适用强制力限制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措施。包括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2、对行为的行政强制,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特定的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的义务。

3、对物品的强制,针对特定的物品。

4、对场所的强制,通常是对有关场所的强制进入、检查或者搜查。

【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1、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没有公权力的属性,没有可诉性。但是行政机关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或者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实施了行政行为例如采取了强制措施。公民可以针对强制性决定和强制措施起诉。

2、仲裁是法定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行为。目前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已经纳入民事诉讼法范畴。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是,通过利益引诱、反复说服教育甚至威胁等方式强迫行政相对人服从的这种行政指导实际上是行政行为公民可以起诉。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是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条件是当事人对原行者果农行为不服而提出了申诉,是指当事人在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施的各种准备行为。实际影响是指应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1、 王某因不服甲区公安局罚款800元的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位于乙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改为罚款1000元。吕某不服,诉诸法院。请问:(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哪一个国家机关,为什么?(2)此案具体而言可以由哪一个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案】(1)本案的被告是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是复议机关,且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2)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拥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上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殴打张某的杨某做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张某认为处罚太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改变公安局的处罚决定。(1)本案中谁是被告,为什么?(2)请问如法院受理后通知杨某参加诉讼,则杨某是以什么法律身份参加诉讼?(3)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可以作出一个变更判决?

【答案】:(1)被告是某县公安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2)杨某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时,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3

万达水泥厂原系芙蓉区城建局下属的股份制企业。2004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华任厂长。但李华上任不到一年,城建局企业处决定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但万达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城建局撤销李华的决定,想提起行政诉讼。问:(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分)说明理由。(3分)(2)本案中谁有原、被告资格?(2分)说明理由。(2分)(3)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案】(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1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本案城建局企业处决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正是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分)(2)本案中万达水泥厂有原告资格,芙蓉区城建局有被告资格。(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819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关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万达水泥厂可作原告,芙蓉区城建局作被告。(2分)(3)本案由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3分)

小官司引出的大问题

2003年1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立法精神,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法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

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法院根据上位法做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

河南省人大认为,李慧娟无权以法官身份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洛阳市中院的判决违反了《宪法》。“人大是立法机关,法院是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法律的修改和废止是人大职权范围的事情,所以不管是否冲突,法院都无权去宣布法规有效还是无效。”这“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河南省人大法制办公室主任毛引端说。

2003年10月,河南人大致函河南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要求纠正判决错误,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02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在一份对全省下发的通报中称,“个别干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淡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无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均不得在判决书中认定地方法规的内容无效。”

处理的结果是撤消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审员资格。赵广云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也因此案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副庭长职务。

受到处理后,李慧娟请了假,暂时离开了法院的工作环境,但她的内心仍然无法平静。休假期间,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女法官协会,将自己的材料递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122日下发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三条“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提供司法保障”中特别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报告,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支持。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只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予适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不规范的行为,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这段文字可以归纳为两点:一、当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法院不予使用规范性文件。二、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但不可忽视的一个前提是:涉及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重大案件。其次,意见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下,即以李慧娟案来看,该指导意见并不适用。

2003年1119日,北京的四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四位律师之一的肖太福说:“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这种方式是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所明示了的,也是宪法和立法法所启引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导致诉讼效率特别低下。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这种方式就是无声之判,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以避开司法审查的锋芒。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无法对下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明确的解释和交代,无法制止缠讼和不必要的上诉。三、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李慧娟在判决中所采用的方式。我认为,这种判决方式是一种创新,与宪法和立法法不相违背,是人民法院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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