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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诉讼时效的延长及相关问题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2-28    字体:大 中 小
诉讼时效的延长及相关问题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第138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民通意见》第171条)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是自动放弃时效利益。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拒绝履行债务。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为了方便记忆,我把这种情况称为“黑签”。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不承担责任。为了方便记忆,我把这种情况称之为“白签”。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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