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 | 设为首页 | | 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15925103626
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考 | 公务员 | 法检 | 法硕 | 企事业单位 | 资料中心 | 师资力量 | 成功学员 | 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法考: 精品课程    法考公告    法治资讯    动态信息    案例分析    司考方法    法律法规    博文精汇    图书介绍    简章专区    
司考方法
民事诉讼法辅导:撤诉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2-27    字体:大 中 小

撤诉

(一)申请撤诉

1、赋予被告否决权。《民诉解释》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2、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解释》第338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解释》411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民诉法143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解释236条);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解释235条);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解释213条)。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学习方法】六条最实用的提          下一篇文章:【期末必备干货】国际私法复
学校介绍 ┊ 联系学校 ┊ 用户登陆 ┊ 用户注册 ┊ 校长信箱 ┊ 在线报名 ┊ 师资力量 ┊ 成功学员 ┊ 资料中心 ┊ 版权声明 ┊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15925103626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2024047134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