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辅导:撤诉
撤诉
(一)申请撤诉
1、赋予被告否决权。《民诉解释》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2、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解释》第338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解释》411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民诉法143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解释236条);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解释235条);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解释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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