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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2-24    字体:

知识点整理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

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区别: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 3、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①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 ②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③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服务。

3、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①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 ②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③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服务。

4、诉的要素:诉的标的(是诉讼上的一种请求权,即原告向被告所为之权利主张)、诉的理由、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5、诉的种类

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①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消除与被告之间

争议之请求。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或处于不确定状态

②给付之诉指当事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请求。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a,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b,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③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之请求。 提起变更之诉的要件

a,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并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

b,原告必须主张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发生,且这种新的法律事实引

起的纠纷,当事人难以解决,才提请法院裁判。

6、反诉提起的条件

.反诉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诉,因此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具备起诉的

一般要件。②.反诉必须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本诉和反诉必须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必须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受法院管辖一般规定的限制。如果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请求属于本诉法院以外的法院专属管辖,则不得适用反诉制度。

.反诉只能在一审中程序中提出,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7、反诉和反驳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都是被告针对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有时两者的理由相同,判断究竟是反诉还是反驳的标准是看被告是否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3)某些情况下,反诉能够起到反驳的诉讼效果,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区别:

1)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反驳只是被告驳斥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

2)前提不同。反诉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加以否定;反驳则以否定原

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3)目的不同。反驳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并不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

以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目的,还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 4)条件不同。反诉具有独立性,可以不依赖于本诉而存在;反驳只要求在诉讼进行中提出,并应有根据,

不具备诉的性质,必须依赖本诉(正在进行的诉)而存在。 5)内容不同。反诉既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内容必然有实体问题;反驳作为一种诉讼手段,其内容

可能是实体问题,也可能只有程序问题。

8、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9、辩论原则 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

问题。

10处分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

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 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

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1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

合议制度包括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职能和合议庭的活动原则三个方面的内容。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和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1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概念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

诉讼活动的制度 适用的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条件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13、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第三,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否允许由

法院决定。 第四,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

14、两审终审制度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

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15、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1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由以下法院审理: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17、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8、协议管辖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①、它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适用; ②、所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五个法院中的一个; ③、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④、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

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

诉讼承担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

案外人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 一是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 二是诉讼正在进行中;

三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

四是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

20﹑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异同点

相同点:

①、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②、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③、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

不同点:

①、产生的基础不同。 ②、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 ③、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

④、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

⑤、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定

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体现。

21、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

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65条。

22、本证和反证

本证: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

反证:当事人为推翻对方的主张,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23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 第一手资料”

派生证据: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 第二手资料”

2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资料,勘验笔录

25、证明责任特殊规则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缺陷产品导致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

26、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计算期间的单位:时、日、月、年。 ()计算期间的方法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

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诉法第76条)。

27、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

经营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8、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

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指尚未提起诉讼而实行的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已经起诉,法院受理后采取的财产保全。

条件: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

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29、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

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三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30、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

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实质要件(1)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形式要件:有诉状

31、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第一,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第二,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

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再起诉。第三,适用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不同点:第一,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第二,适用的组织不同。不予受理的裁定由立案庭作出,而驳回起诉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32、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第一,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第二,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

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第三,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不同点:第一,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

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第二,适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

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

第三,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

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等。

33、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增加到13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题 目 整 理

一、单项选择

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 (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

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 (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

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

(考点: 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 (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

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

(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

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

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

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

(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

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

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2、案件范围: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eg婚姻关系无效)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除外。3、时间范围:第一、二、再审中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在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在答辩期满前予以调解)

14、法院审判独立原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属于诉讼行为上的法律事实——起诉、上诉、反诉、撤诉、签收判决书 (考点: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具体是指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为参加民事诉讼所实施的行为)

2、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有——被告同意且当庭支付债款、收养关系案维持关系

(考点:民事诉讼法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执行管辖的法院——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4、以()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以下可以提起上诉的有(BCDE A 最高院的一审程序 B 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 C 简易程序的一审判决 D 高院的一审判决 E 重审后作出的判决

6、可以执行搜查的范围——被执行人住所、被执行人人身、财产隐匿地

7、甲公司向南山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发现新证据,遂提起再审,正确的是——向南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以二审程序再审

8、不能申请再审的案子有——除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

(考点:不能申请再审的: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再审维持原判的、检察院抗诉后未改判的)

9、以下符合反诉条件的是(A C E

A 房东向房客起诉,拖延支付租金,房客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自己支付了维修费用,房东应补偿自己的损失

B 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合法当事人,无权起诉

C 甲买了乙的机器,乙诉甲未支付货款,甲称乙的机器存在产品质量的问题造成了其损失 D 甲诉乙子女抚养费,乙请求自己抚养子女 E 甲诉乙返还某物,甲请求确认其对该物的所有权

(考点:反诉的条件:主体特定性、目的的对抗性、与本诉有牵连性)

10、适用简易程序错误的是(ABCDE A 乙诉甲,但甲下落不明

B 甲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合议庭审理,但在审理中审判长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转为简易程序 C 二审适用简易程序

D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简易程序 E 再审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答题(条件、区别、种类、情形)

1、中止诉讼的情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延期诉讼的情形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共同诉讼的种类

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为标准,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 2、诉是否具有可分性 3、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4、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否则仅对行为的实施者产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的种类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加入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让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1、有无独立请求权:有独三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无独三仅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参加方式:有独三是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无独三是自己申请或者法院通知

3、诉讼地位:有独三是具有参加之诉原告的地位,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本诉原告的撤诉不会影响其诉权的行使;无独三是享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但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5、司法协助的种类

一、一般司法协助,包括: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根据委托向对方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和文件

二、特殊司法协助,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生效裁决

6、辩论原则的内容

一、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的 二、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事实,例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适用法律,例如以实体法的何项条款解决纠纷;程序法,例如当事人是否正当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包括:言词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辩论权贯穿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四、论述

1、二审与一审的联系区别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同审判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二者实质上是对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的审判。另一方面,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二审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2)审理对象不同:一审的审理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审的审理对象是一审对生效的判决、裁定

3)适用程序不同:一审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二审适用第二审程序 4)裁判的效力不同:一审裁判过了上诉期之后生效;二审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

5)任务不同:一审的任务主要是解决民事纠纷;二审不仅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确认,且负有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

2、非讼与诉讼审理的差异

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他们与一般的诉讼程序主要的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不同。一般的诉讼程序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李海夫安溪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一般的诉讼程序有明确的原告与被告。而在非讼程序中没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特别程序中除了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而开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也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开始的。

3、一般的诉讼程序是适用二审终审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在特别程序中实行一审终审,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也是一审终审,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报等该程序即为终结。

4、审判组织不同。一般的诉讼程序中简易程序采取的是独任制审判,普通程序中采取合议制。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外,原则上采用独任制。督促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审查支付令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中,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5、案件审结期限不同。一般的诉讼程序中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为6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须延长的可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限是30日,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定,但不得少于60天;除权判决的应在公告期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作出。

3、诉讼标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4、要件事实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

五、案例(管辖、当事人、执行)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4、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是,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

5、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6、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那个诗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7、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住裁判的制度

8、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是,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9、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以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10、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11、诉权: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

12、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的请求

1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

1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15、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16、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民事诉讼活动中个,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事实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17、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终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的那个是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或者当事人提出的非讼事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18: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过程中对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19、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的障碍,或者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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