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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呼格吉勒图案-----对司法公正滴血的呼唤!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1-16    字体:

对司法公正滴血的呼唤

呼格吉勒图案


1【案情回顾】

开端

1996年4月9日,一女子在呼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死亡。经法院审理,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均认定呼格吉勒图所犯的犯罪事实是:1996年4月9日晚8时 40分许,呼格吉勒图酒后窜至呼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处窥探后,遂闯 入女厕所内,对杨某某采用威胁、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其拖到隔墙上,扒开衣、裤进行流氓猥亵。后听到外面有动静 ,便逃离现场。杨某某因其扼颈窒息而当场死亡。
但是
在上诉状中,呼格吉勒图承认自己酒后误入女厕所,但是, 他说自己没有掐杨某某的颈部。在上诉状的最后,他恳求内蒙古高院的法官对此案进行认真查证,他希望法院给他一条生路, “我对自己所犯的错不想狡辩,但事实毕竟是事实,我不想死,也不怕死,但是(人)总是要死得明白。”
然而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呼市中院的判决。当时,正值全国“严打”期间,“4·09”命案从案 发的4月9日到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仅仅用了60天,就被“从重从快”地急速画上句号。
  然而,10年之后,当“2.25”系列案件破获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供述过程中,交代了一起他在呼市一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的详细经过。即“4.09”命案。
结局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最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做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原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裁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案例分析

再审判决为何能够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呢?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纵膈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伤情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莫脖子十几分钟,与“杨某某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不符,等等。 

  第二,血型鉴定结果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物种类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的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如其供称杨某某为长发、直发,尸检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等等。原案判定的呼格吉勒图所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深度思考
 

   呼格作为近年来第一位被执行死刑后获得平反的蒙冤者,可以说是不幸抑或是幸运。呼格之死何其不幸,但能够有机会翻案,不得不说是幸运的。但倘若赵志红不再作案,没有落入法网,那么呼格案是不是将会石沉大海,再也不会被人提起呢?

  我们从呼格案中看到的,是对司法正义的呼唤,也聚焦于刑讯逼供、“严打”、DNA检测等问题,如今,这些问题都有了实质性的解决和进步。如流氓罪的废除,刑讯逼供的渐渐减少,DNA检测在如今侦破案件中的广泛运用。这些,都能够有效防止呼格悲剧的重演。
  然而,呼格案的再审拖延了9年,我想这其中更多的应该是来自内部的阻力,司法机关的艰难纠错。对于自身错误的承认,恐怕不是一时可以面对的。司法机关应当为正义而承认错误,而不是在舆论的压力下重审此案。逝者已逝,但生者依然需要公道与正义。在9年的时间里面,我们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唤,对这种迟来的正义的呼唤,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反思的。
  有人说,中国法治的进步,很大程度上是由冤案推动的。但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我们希望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能够尽量减少冤案的发生,让我们不再为这些无辜逝去的鲜活生命而叹息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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