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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干货三则之“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1-13    字体:

1、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应以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导致了法益产生了紧迫危险(危险结果)为着手标准。换言之,迟延履行作为义务,给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或者使原来的危险增大时,才构成未遂,所以,在法益面临紧迫并具体的危险时仍然不作为而导致结果可能发生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


2、甲命令精神病患者乙盗窃他人财物,只有当乙现实地开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着手实行盗窃。可见,间接正犯的着手标准,应以被其利用者的着手为起点。同理,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造成了危险结果时为着手,而不是开始实施原因行为(如喝酒)时为着手;


3、通过下毒的方式杀人,下毒只是杀人的预备行为,只有端毒,即被害人将要喝毒药时,才是杀人的着手,因为只有此时才会产生杀人的紧迫危险。此外,对于以杀人故意邮寄毒药、爆炸物等案件,也不能一概采取到达主义。例如,甲从邮局寄送爆炸物到乙地,如果爆炸物随时可能爆炸,应认为寄送时就是着手。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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