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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小知识:重整期间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0-23    字体:
 重整期间【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措施是常规考点】

  重整期间又称重整保护期,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破产法设立这段期间的目的在于使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能够在这段法定的保护期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法院认可。

  重整期间为债务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主要有:

  1在重整期间,不仅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个别清偿,即使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也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约定的条件。

  3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5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上述规定,为管理人或者债务人顺利提出重整计划,促使债务人重整成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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