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则的冲突与解决
针对同一事项,往往会存在不同的行政规则。当这些行政规则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如何应对,则成为了规则适用者所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以下是解决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人大高于政府
所谓“人大高于政府”,是指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往往要高于同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特殊地区的规范性文件优先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四)规章之间的冲突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五)同一制定机关的法规冲突
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的规定。
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4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前述第二、三、四类情形之所以要由制定机关裁决,原因在于都是制定机关制定的规则,既然由你一手造成,那么自己造成的麻烦,那就只好劳烦你自己解决。
(六)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如果究其原因,其实也很好理解:自己的部下可以得罪,权力机关还是不宜得罪的好。因为,在宪法层面上而言,国务院还是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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