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与答辩
(1)起诉方式。《简易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8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审理前准备:
(1)当事人异议(1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先行调解案件(14条):第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第二、劳务合同纠纷;第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第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第五、合伙协议纠纷;第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3、开庭与宣判
(1)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18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开庭次数:(2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3)宣判方式(27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需要定期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
4、裁判文书的制作
3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