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律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考点解读之处分原则,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1)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2)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注意:在一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只有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才可以考虑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和发回重审之间选择。基本事实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即可能影响案件最终判决的事实。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注意:严重的程序违法只能通过发回重审来进行救济,其具体情形包括漏人、违法缺席判决、违反回避规定、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等。
3.对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2012年新增)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最后1款:“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化繁为简】①对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法院若进行实体性处理,应采用判决的方式;若进行程序性处理,例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应用裁定的方式;
②对一审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一律用裁定的方式回应。
小结:2012年在此部分的相关修订:
(1)增加了二审法院对提起上诉的原裁定如何处理的单独规定;
(2)认定事实错误,不得发回重审,而是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而不是任意事实:可改判或发回重审;
(4)细化了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主要情形:漏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即以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作为判决标准,而不是以前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5)明确了二审中发回重审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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