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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解读:打击错误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12-6    字体:

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或行为差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例如,行为人本欲枪杀甲,却因没有瞄准而杀死了甲旁边的乙,或者本欲枪杀甲,却杀死了甲旁边的狗。

  (1)打击错误和其他的认识错误不同在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手段等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只是在打击时,发生了误差,导致打击错了;其他认识错误则是确实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把大米当弹药偷来,行为人并不是同时看到了大米和弹药,但由于误差偷错了,而是只看到了大米,以为其是弹药而偷的。

  (2)打击错误可以分为两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例如甲要杀丙却杀死了丙旁边的丁,乙要打死丙养的狗,却打死了丙养的猫。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例如甲要杀丙,却杀死了丙的宠物。

  对于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打击错误,目前大陆法系刑法国家的通说也采用前述的“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虽然和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只要不超出原构成要件的内容,就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形成。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却因为没有瞄准而杀了乙,由于故意杀乙并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行为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行为人发生的打击错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就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却失手打死了甲的宠物,甲安然无恙。由于甲和甲的宠物体现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不能因为宠物死了,就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而应该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案例】捡金镯子案例。

  【注意】这样说,好像法定符合说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实法定符合说也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不过它的“主观”,不是针对某个具体对象的“主观”,而是针对某类对象的“主观”。例如,甲欲杀乙,杀错了,杀了丙。对于杀丙,甲似乎是过失的,但在杀丙当时,他对杀“人”则是故意的。所以,此时认定甲故意杀人既遂,并不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检测】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二第54题)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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