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律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考点解读之处分原则,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无效的原因
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其无效事由有四:(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0条)。
(二)无效婚姻的补正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1)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2)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3)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三)无效婚姻的宣告
1.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
(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未达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④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
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最后期限。
3.须经法院宣告。
(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现无此权力),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原因:婚姻无效涉及公共利益)。
(2)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①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属于非讼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较多的公共利益)。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故:(a)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b)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审理可以调解;(c)对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④当事人对无效婚姻起诉离婚的。《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四)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1.婚姻自始无效(指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虽为无效婚姻,若未经法院依法宣告婚姻自始无效,不得径行认定婚姻无效。要当成有效处理)。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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