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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精选之《民法》:无民事行为能力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9-1    字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通》第11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亲自实施法律行为。

  例:张某丢失一条贵宾犬,在报纸上发表启事说:“送还者给赏金1万元。”李某(9岁)送还贵宾犬。请问李某是否有权利获得1万元?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析:有权利。《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悬赏广告中所说的1万元赏金,就是条文中所说的报酬。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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