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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案中的正当防卫分析——以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为视角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8-15    字体:

    故意伤害案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案件,然而现实中司法机关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绝大多数是以故意伤害罪定性,认定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的情况非常罕见。这固然有证据的原因,但更多是对故意伤害案中的正当防卫认识不清造成的。我认为,分析故意伤害案中的正当防卫问题,如果能以刑法上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为视角,以下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一、互殴过程中也存在正当防卫

  一般情况下,出于相互斗殴目的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可能是被动的,但行为的目的是侵害对方身体,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不具有正当性,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张明楷教授指出:相互斗殴中双方对造成伤害后果是明知的,仍然选择斗殴,意味着做出了承受伤害后果的承诺,至少轻伤以内的身体健康权是不受刑法保护的。因此,相互斗殴造成轻伤以下(包括轻伤)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实践中互殴行为的表现往往十分复杂,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双方力量对比、是否持有器械、不法侵害强度等因素,全面、综合地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我认为,互殴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存在正当防卫的。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互殴行为可能转化为单方的不法侵害,这时被侵害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第一种情况是,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第二种情况是,在一般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二、正当防卫致人轻伤应当免责

  当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故意伤害时,被害人进行还击是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我们不能要求被害人打不还手,也不能要求被害人在实施防卫时能够掌握好力度,不将行为人打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符合正当防卫的案件,仅因为被害人造成了行为人的轻伤害,结果被认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反而成了罪犯。这样的司法实践显然有可能传递一种错误的信号:加害人在殴打他人时,只要不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就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如果一不小心将加害人打成轻伤,就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这有可能导致加害人伤害他人时更加有恃无恐,被害人实施正当防卫时反而缩手缩脚。

  我国没有类似日本、韩国等国刑法中的暴行罪,对非法对他人施加暴力而没有引起伤害后果的行为,国家公权力难以提供救济。同时,暴力伤害行为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被害人往往等不及国家提供的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更为及时有效。正当防卫正是为了制止加害人的不法侵害,是一种法律赋予的私力救济权,它应该以足以制止行为人的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根据被害人承诺理论可以类推,行为人(加害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时,相当于已经对被害人做出了承诺——放弃自己的部分健康权,即至少被害人的正当防卫造成加害人轻伤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法律上应当免责。

  三、正当防卫致人重伤、死亡时应区分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故意伤害案中,如果行为人的暴力伤害行为能被认定为“行凶”,那么被害人实施正当防卫时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当故意伤害行为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时,就达到了“行凶”的标准,例如使用砍刀、枪支等致命的器械,使用铁棍、砖块等物体打击头部等要害部位,这时被害人的正当防卫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并没有对被害人的生命造成威胁,被害人造成加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被害人对这种后果一般持过失或者间接故意心态,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故意伤害(防卫过当)。具体如何认定,要分析当时的环境、双方力量对比、是否使用器械等因素,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综合考虑。

  综上所述,我们在分析故意伤害案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时,不能单纯看是否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而是要看刑法是否有必要保护其中的法益,在保护生命健康权和私力救济权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体现刑法惩恶扬善的价值追求。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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