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3款明文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初中在校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当然在此保护之列。可是,初二学生小刘在按老师要求做盲人体验被撞伤牙齿后,该校却以事先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为由,拒绝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记者昨日了解到,本案经法院调解,以学校暂时赔偿小刘3.8万元了事。
学生: 按要求进行盲人体验撞伤牙
今年4月初,小刘在学校上心理课时,按照老师的要求蒙上眼睛进行盲人体验,由同班同学臧某带领上楼梯经走廊回教室。
老师规定同学们必须到教室后才能摘下眼罩,带领的同学不能说话。小刘与臧某一直领先,快走到教室门口时,老师对同学们说先到教室的就发给奖品。
为了争先,臧某便拉着小刘奔跑起来,在路过走廊拐角的墙面时,臧某绕过墙角,但被蒙着眼睛的小刘却撞到墙上,伤及门牙,虽经口腔医院多次诊治,两颗门牙松动,牙根创伤性吸收,不仅影响美观也不利于进食。
这次受伤不仅给小刘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其母亲向医院咨询后还担心:如其牙根继续创伤性吸收,须18岁以后拨除并种植人工牙。
学校:事前已进行安全教育拒担责
为给小刘治疗创伤,家里花了1万多元医药费。“孩子的学业受到影响,家里遭受经济损失,但学校的态度让我很失望。”小刘的母亲说,如果学校和老师能正确对待这件事,她就不会上法院起诉了。
小刘的母亲说,作为初中教师,学校不应允许其组织13至14岁的未成年学生进行与其年龄和认知能力不相符的危险性教学活动,并且在教学活动之前,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自护教育和事故预防,在教学活动中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和保护。
本案中,该校没有尽到这些法定职责,故应对小刘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学校代理人认为,该校教师事先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告诫学生在活动中注意安全。小刘由于想中奖,自己快速奔跑才导致上述身体损害,故应自行承担责任,而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小刘所主张的赔偿费多是以后可能发生的费用,现在无法确定将来是否一定发生,也无法确定费用金额,对于尚未发生又无法确定的费用法院不应给予支持。
法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诱发伤害的事实,小刘的母亲提出,该校既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对学生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也没有及时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及时进行必要的告诫或制止。因此,该校应依法对小刘做出赔偿。惟有如此,学校才算补偿性地尽到了一些应尽的义务。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是学校愿意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于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小刘预付3.8万元的后续医疗费,如后续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出这个数额,小刘可另行就超出部分全额向学校主张权利。如后续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达不到3.8万元,多余部门不用再退还学校;二是校方一次性支付小刘交通费、营养费、家长误工费等各项赔偿费用总计1万元,小刘就此部分费用不再向学校主张权利。
岳成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认为本案处理比较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小刘所主张的赔偿费主要是以后种植人工牙的费用,因为目前没有明确诊断18岁以后必须种植人工牙,也不知道种植人工牙后小刘多长时间更换,对于还未发生的不确定费用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故该案审理后法院只能判决各方责任比例而不能判定赔偿数额,只能等实际发生费用后再主张,而通过调解,双方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不仅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也防止讼累。
杨律师提醒,在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应尽快处理,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仅为一年,及时解决纠纷不仅便于取证,而且当协商无法解决时,也能保证不超过诉讼时效,可以诉至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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