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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紧急避险必要限度的考量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5-11    字体:

我国刑法规定了成立避险过当的条件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学界在理解“必要限度”的含义时,主要有“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两种不同观点。对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彭文华在《法学》上发表文章《紧急避险限度的适当性标准》中指出:

 

  “小于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不超过且必要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要的限度。笔者认为,在认定紧急避险限度上,“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危害的主客观因素。损害生命权原则上不成立紧急避险;如果符合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作为例外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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