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作品与演绎作品
在创作上彼此关联的作品,划分为原作品与演绎作品。凡依据既有作品而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即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又称作“派生作品”。演绎的主要方式有翻译、改编、汇编及注释。
1.翻译作品。即由一种语言变为另一种语言,以及同一种语言的古代文体变为现代文体。
2.改编作品。主要包括两种:(1)由一种文学艺术式样改编为另一种式样,如由小说改编为剧本、由钢琴独奏曲改编为交响乐曲。(2)将一作品进行缩编或扩编。
3.汇编作品。即按照一定的目的将数件独立作品汇成一件整体性作品。例如,词典、报纸、杂志、文集和影视资料片等。
4.注释作品。即对一件作品进行注释而形成的作品,例如对于《论语》进行注释而产生的《席著论语》即是。
对于这种作品的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著作权的行使。首先,演绎本身是著作权的一项内容,因此对他人作品进行演绎必须取得许可。其次,经过演绎而产生的作品是一项新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但是对演绎作品行使著作权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例如甲的一本小说被乙改编成电视剧本,现电视台欲将剧本拍成电视剧,就不仅须取得乙的许可还必须取得甲的许可,否则即构成对甲的著作权的侵害。
(二)职务作品与受委托创作作品
1.职务作品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其在单位中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单位交给的本职工作以外任务创作完成的作品。
2.受托创作作品是指受托人基于授权而创作的作品。
区分职务作品和受托作品的意义在于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上,详见著作权的主体一节。
(三)合作作品与独立作品
区分合作作品与独立作品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合作作品之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上,详见著作权的主体一节。
(四)已发表作品与未发表作品及遗著
作品依其是否发表,划分为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作品受保护,不以发表为要件。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著。遗著的发表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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