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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租期将至他人屋内纵火案件处理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4-26    字体:

2011年2月,赵女士将上海市虹桥路上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出租给孙先生。双方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55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待租赁期满,结清所有费用后无息返还。双方还约定,租赁期间孙先生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孙先生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交房当日,赵女士与孙先生还签订了房屋内家具及电器的移交清单。

  之后,双方按时交付、收取租金,合同履行一切正常。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孙先生租住的这套房子突然发生火灾。大火不仅烧毁了屋内装潢、家具和电器,还将一名男子烧成重伤。

  据相关刑事案件的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犯罪嫌疑人任某(孙先生的朋友),因猜疑其家人与一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因而对该男子怀恨在心。案发当日深夜,任某携带汽油和点火器等物品,将该男子约至孙先生租住的房屋内,趁该男子不备,将汽油浇洒在他头、颈等部位,随即用点火器点燃后逃离。大火虽被消防部门出警扑灭,但该男子因全身大面积烧伤构成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赵女士的房子也被烧得面目全非,经济损失巨大。

  去年4月,赵女士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赔偿装潢、家具、电器及租金等损失。赵女士认为,孙先生作为承租人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及物品损失,理应承担责任。孙先生则认为,赵女士的损失是由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在租赁期间没有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为核实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经赵女士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重置费用进行了鉴定。赵女士同时申请对家具和电器损失进行评估,但由于需要评估的物品大多已被烧成灰烬或已面目全非,无法进行评估,赵女士只能撤回申请。

  近日,法庭根据在案证据及鉴定结论,逐项核定赵女士诉请后作出判决:被告孙先生应支付原告赵女士装修损失费、家具、电器损失费、租金损失费等共计28.61万元。

  ■以案释法

  出租房火灾租客担责

  本案的审判长朱爱东表示,本案中,孙先生坚持认为赵女士的诉请是赔偿损失,而本案是合同纠纷,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法庭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被告孙先生既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涉案房屋因火灾导致严重损坏不能满足正常居住的用途,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次,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本案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系案外人的犯罪行为,但孙先生放任案外人进入涉案房屋是损失产生的必要条件,孙先生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然,孙先生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的案外人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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