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责原则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二)成立要件
1、须发生在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2、须存在患者受有损害的事实。
3、须医疗机构及其患者有过错。医疗机构即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主要有下列三种类型:
(1)未尽说明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推定过失
因下列情形患者有损害的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4、须患者所受损害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四)医疗机构的追偿权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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