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之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
(一)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法律依据有《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
(二)构成要件
1、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造成他人损害。
3、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对此《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免责事由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四)第三人过错责任承担
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若污染环境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受害人既可以请求污染环境的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若受害人要求污染环境的人赔偿的,污染环境的人赔偿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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